日本政府与加害企业必须承认强掳劳工事实,
必须承担各自应有责任,诚心实意给被掳劳工及其遗属一个公道
                         
    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 林伯耀

 


 


    日本政府长期以来拒不承认强掳中国劳工这一事实。战后的日本政府在国会的答辩中辩称“这些中国人是合同工!即使是俘虏也经过培训,成为了合同工。”这样说来,好像这些中国人是为了打工来到日本,是自愿来日本挣钱的。
 

    像这样,日本政府长期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的结果是深深的伤害了被掳劳工及其家属的心灵。
 

    1994年6月22日的参议院外务委员会,在柿泽弘治外务大臣的答辩中日本政府第一次承认强掳中国劳工这个事实。但在这个答辩中却用到了“半强制”这个词,按照这个解说仿佛中国人的意识中有一半是自己愿意过来的一样。这是不承认完全强制事实违心的表达。(答辩的内容:不能否定半强制的这个事实。许多中国人在半强制的形式下来到我国,被要求从事严酷的劳动。对加于其身的苦难,真是很遗憾。)
 

    如果没有日本企业强烈要求输入中国劳工,就不会有1942年东条内阁做出引进中国劳工的决定;如果没有日本政府的内阁决议,日本军队怎能抓捕中国人,供给贩卖给日本企业?所以说,强掳中国劳工问题,是日本政府、军队、企业三位一体犯下的战争罪行。 企业有企业的战争责任,而政府,也有作为国家应有的战争责任。根据国际规范,战争责任是没有时效的。
 

  中国政府过去多次要求日本政府妥善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再三阐述过如下观点:“强掳和奴役中国人民是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之间的一个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中方一贯要求日本政府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希望日方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中国受害劳工的正当要求”。(2007年5月3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的发言)日本政府与加害企业必须承认强掳劳工事实,承担各自应有责任,必须诚心实意给被掳劳工及其遗属一个公道。在这个方面,德国的【记忆.责任.未来】基金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另外,在这里有必要对中国人的“赔偿请求权”做出追加说明,中国人拥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是正当的,任何法律条文都不能否认!
 

    正确的对待历史是中日两国人民友好下去最重要的保证!
 

    注:“2007年4月27日,在对战时中国人强掳强制劳动的西松建设裁判上告审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中川了滋裁判长),驳回原告的请求,“极其片面的解释说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已经放弃了包括个人赔偿请求权在内的,在战争中所有的请求权,所以也就无权再申诉裁判”的否定原告方的司法救济上的依据。
 

    对此,2007年4月27日当天,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就日本最高法院就“西松建设”索赔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事答记者问。

    
    “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做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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