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列岛包括钓鱼岛、黄海尾屿、飞濑岛、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鸟、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总面积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最高峰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望似海面凸起的一座小山,它的东南侧山岩陡峭,像鱼叉一般。
    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10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中国早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就有关于钓鱼岛的文字记载,并从15世纪开始将企划入中国的海防区域之内,派行政官员进行管辖。中国在明朝,为抗击倭寇入侵骚扰,曾于1556年任命胡宗宪为讨伐倭寇总督,负责沿海各省讨寇的军事责任。钓鱼岛、黄海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当时包括在中国海上防区之内。根据中国明、清两代向琉球派遣的使者记录和地志的史书中记载,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中国与琉球的分界是赤尾屿和吉米岛(现为久米岛)之间。
    日本右翼分子为霸占我钓鱼岛,挖空心思编造种种理由,日本政府也予以配合,大肆宣传,企图造成事实上的占领状态。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局又印制了《关于尖阁诸岛》的小册子,专门宣传日本政府的立常日本外务省主张钓鱼岛归属日本的主要理由是:(1)日本明治政府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所以不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下关条约(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2)旧金山和约也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之中。
   (3)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处于美国施政地区内包括上述各岛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将"尖阁列岛"领土权作为问题。
   (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如同英、法在太平洋拥有的大部分岛屿。先占有效的必要条件是:该地区是无主地;国家明确宣布该地区是本国领土;实际有效统治该地区。日本明治政府曾于1896年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古贺辰四郎开发经营30年,1918年起子古驾善次又继承父业,现已改为有偿租用。这说明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
   (5)中方地理文献也承认过。台湾1965年10月《世界地图集第一册东亚诸国》,1970年1月《国民中学地理科教科书第四册》,中国北京地图出版社1958年11月出版的《世界地图集》都使用了"尖阁群岛"这一日本的岛名。
    对此,中国、日本、东南亚、美国许多学者纷纷发表文章,驳斥日本右翼势力的观点和立场,一致认为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而且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先生经过严肃认真地考证后所得出的结论。井上清先生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中国自元朝,即1292年起设澎湖巡查司,管辖台湾,当时称"流求",明朝时根据台南重要港湾"大湾”的谐音,改称台湾,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中国明朝之后关于钓鱼岛的文献记载相当多。中国从明太祖时便开始向琉球国派遣册封使(专门代表当时的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1534年,明朝第12次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中有一段描述表明钓鱼岛属中国领土,而非琉球国之疆域:“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海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琉球的久米岛),乃属琉球者,夷人(船上的琉球人)歌舞于舟,喜达其家。"这表明,当时的琉球人也认为过了钓鱼岛,到达古米岛(久米岛)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屿、黄海尾屿、赤屿等则不属于琉球国。
    1561年,明朝荡寇名将胡宗宪编篡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包括"钓鱼屿"、"黄海尾山"和“赤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相距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著《使琉球录》已落后了350多年。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久场岛(黄海尾屿是无人岛,并有大量海鸟信天翁栖息,其羽毛可销往欧洲获利),便于1885年要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海尾岛古贺开垦",但当时他并未判明该岛是否真属日本。
    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信中称:“经详查熟虑,该等岛屿也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踏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附有岛名。近日,清国报章等,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
    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还叮嘱山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打草惊蛇,引起中国及国际上的异议或反对。同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将奉命调查结果禀报内务卿,紧急要求给予指示:“建立国标一事,如前呈文,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是好。"翌日,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切记目前不可建(国标)。"直到1894年11月底,日军在甲午战争中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同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在"久场岛"(黄海尾屿)、"钓鱼岛"建标桩一事,虽已下令暂缓,“但当时与今日形势不同",对这些岛屿日本有必要加以管理,故应重议此事。这次外务省未表异议,并称"请按预定计划适当处置"。结果,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终于通过"阁议"决定先行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从此直到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战后,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钓鱼岛主权争议,与美国有直接关系,也可以说是美国在中日之间留下了一个领土"疙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军占领了冲绳及钓鱼岛海域,其后美国从对华冷战政策出发,将钓鱼岛划归日本,而未划给中国是必然的。
    美军占领琉球(冲绳)后,曾于1953年12月25日以琉球列岛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的名义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其中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包括北纬24度、东京122度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1969年11月21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与中国的台湾省一刀两断,全部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划为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1970年9月10日,美国表示支持日本的立场,但又称"若有对立主张,则是应由有关当事国解决的问题",从而把包袱甩给了中日两国。
    钓鱼岛问题从国际法上看又当如何呢?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国际法专家邱宏达对此有专门研究,他著文《从现代国际法看钓鱼岛问题》,驳斥日本的谬论说:日本主张钓鱼岛列屿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已于1972年5月15日随同琉球群岛由美国"归还"日本,其主要的根据是国际法上的先占--就是说对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土地,一国予以占领而取得主权。我国则主张钓鱼岛列屿应属中国,其理由如下:第一、钓鱼岛列屿最早为我国人所发现并命名,十五世纪我国明朝时写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先就提到钓鱼岛,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
    第二,我国在明朝就已将钓鱼岛各岛划入我国福建海防范围。十六世纪胡宗宪统篡的
《海图编》中,列有"沿海山沙图",其中"福七"--"福八"有关福建省部分,列出了"钓鱼屿"、"化瓶山"、"黄海尾山"、"橄榄山"、"赤屿"等。
    第三,在使用方面,除了上段所述我国册封琉球使节常使用钓鱼岛为航路指标外,自日本窃据台湾迄今,钓鱼岛列屿及附近海域经常为台湾渔民使用。台湾复归祖国后,我国人民还到钓鱼岛从事采药、打捞沉船等工作。
    第四,钓鱼岛列屿是台湾属岛一点,除了地质构造外,明朝嘉靖年间出版的《日本一
鉴》一书中,明文指出"钓鱼屿,小东小屿也",而小东是指台湾,在书中附图中有明白表示。
    另外在《使琉球录》中,也曾说明这些岛屿不属琉球。
    第五,自琉球及日本方面的史料来看,钓鱼岛列屿在历史上从未成为琉球的一部分。例如康熙四十年(1701)琉球国来使紫金大夫协理府总理司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中,所列的地图及说明中均无钓鱼岛列屿,且列举琉球版图为三十六岛。
    日本明治六年出版的《琉球诸岛全图》中,并无钓鱼岛列屿。明治十年(1877伊地知贞著,车也安译校的《冲绳志》(一称《琉球志》)中,所列的宫古及八重山二群岛图及说明中,均未列入钓鱼岛列屿,全书中也未说到琉球领域及于钓鱼岛列屿。另外明治十九年(1886)西村舍三所著的《南岛纪事外篇》中,附有两份重要地图,一份是"琉球三十六岛之图"及"内地冲绳支郡朝鲜图"中,均未列入钓鱼岛列屿,书中也未提及钓鱼岛列屿是属琉球。
    在日本官方文书方面,也找不出任何琉球管辖权在1895年以前及于钓鱼岛列屿的证据,例如1880年中日两国讨论琉球地位问题时,日方出示的草案中,全未提及钓鱼岛列屿各岛。
   相反,197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刊行的一份著名地图《三国通览地路程全图》中,却明白地将钓鱼岛各岛用彩色标明为中国领土。此外,清朝同治二年(1862)铸版《皇朝中外一统图》中,中琉航线所经各岛,直到姑米山始加注日名"久米岛",在此以前黄海尾屿、钓鱼屿等均与中国其他各岛一样无日文名称,可见此数岛与琉球不同,应属中国。
    第六,日本依《马关条约》霸占台湾后,才将钓鱼岛列屿归琉球。因此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湾归还中国民国,且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中日和约第四条确认《马关条约》的废除,日本窃据钓鱼岛列屿的法律根据已不存在,该列屿自应一并归还中国。
    美国错了!
    如此所述,钓鱼岛列屿在法理上应为我国领土,但在实际上却仍有问题。1945年4月美军攻占琉球,由于日本占领台湾时期已将钓鱼岛列屿划归琉球管辖,因此美军也将钓鱼岛列屿一并占去。其后美国表示日本对琉球群岛仍有所谓剩余主权(ResidualSovereignty),而美国在琉球群岛只行使行政权。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约,美国准备将其在琉球群岛的行政权归还日本,日本认为美国对琉球的行政权范围既然包括钓鱼岛列屿在内,一旦美国将行政权归还日本,日本就恢复其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因此在签约前台湾当局在三月十五日正式由驻美大使照会美国要求美国政府尊重中国对钓鱼岛列屿之主权,并于此项占领终止时,将该列屿交还中国政府。
    1971年5月26日美国正式照会台湾当局表示:美国目前对该列屿之行使管理系基于对日和约第三条之规定:美国相信将原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权利交还日本一事,毫未损害中国之有关主权主张,美国不能对日本在转让该列屿行政权美国以前所持原有之法律权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还其原自日本所获取者,而减少中国之权利。
    由于台湾当局的强烈抗议,1971年1月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对美日归还琉球条约时,又作了类似说明。
    在1971年12月2日台湾行政院下令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台湾省宜兰县管辖,但迄今无法在该列屿实际行使管辖权。
    在国际法上,对被侵犯的权利,如果仅仅是抗议而久无具体行动,可能被认为是放弃。即使一再抗议而久无具体行动,也会被认为抗议失效。抗议之后,如不采取司法解决或其他国际法上和平解决的方式,也可能使一个抗议失去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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