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日本“进步”力量和右翼有关东京审判的争论,“意识形态”立场确实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对东京审判的岐见,不仅仅是因为意识形态立场的不同。本文从法理、事实认定等以往国内学界不够关注的角度对东京审判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粗略的看法,希望对全面认识东京审判能有帮助。


关键词:东京审判、罪行法定主义、共同谋议罪、对人道之罪、天皇的战争责任
 

稍长的引子:故事片《东京审判》观后

       历史故事片“东京审判”去年9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热演,获得了近年极难一见的广泛好评。一位已多年不拍片的著名导演“十几年来第一次自掏腰包买票看电影”,看后对记者说:“《东京审判》是他近10年来看过的最好的影片之一,影片有实力,有厚度,准确、真实地再现了当年的历史情景。”1几乎所有的正面评论都强调了“影片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再现了历史”。如上引同一篇报道中提及的另一位女导演说“影片受观众欢迎的原因”在于“不动声色的客观展现史实”。影片上演前,上影集团为本所放了一次专场,我和现代史室的同事张培德前往观看。看后我们交换了意见,觉得作为国产片,此片确有不同于以往的特色,如众多日本和西方演员,英、日语成为片中的主要语言等等,因媒体有大量报道,与本文题旨也不尽相关,此处不赘。同时觉得此片的遗憾,恰恰在于没有“准确、真实地再现当年的历史情景”。所以我们没有如招待者所愿“提议见”(如果不是误解,应指写“捧场”文章)。因为言不由衷的敷衍不仅不诚,而且不敬。
 

   影片中几处关键场景都与事实相去甚远。如片中的重头戏之一中国法官梅汝璈和印度法官Radha Binod Pal2关于死刑的争论,由梅汝璈下语引出:“我们都同意罪犯是有罪的,我们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对他们处以死刑”,事实上所谓“我们都同意”的“有罪”,Pal完全不同意,不仅Pal不同意,荷兰法官B.V.A.Röling也不完全同意(他认为广田弘毅无罪),法国法官Henri Bernard同样持保留态度。接着影片绘影绘神地表现了梅汝璈驳斥“Pal所说”的所谓佛教的“来世再报”。历史题材的故事片终归是故事片,所以细节的“创作”当然是可以的,但作为反映重大史实的正剧,我以为在大关节上不应有不顾事实的凭空虚构。广泛好评中“再现历史”的关键评价也正说明“准确、真实”是对历史剧不同于其他题材的特殊要求。Pal主张全员无罪,和他反对西方殖民亚洲的立场有关。正如Röling所说:Pal的主张是因为他“对西方殖民统治发自心底的愤慨……(日本)‘为了亚洲人的亚洲’的口号正好拨动了他的心弦”3。Pal的认识4当否是一回事,但影片的虚构完全违反了事实。被称为全片“最震撼”一幕的证人“王德福”有关被逼强奸和同伴因不从而被割去生殖器的作证也是如此。从各种报道和网贴看,观众看到这一幕时无不义愤填膺,而当“王德福”因激愤而骂出那句国骂时不少观众也以为最为“解恨”。但东京审判并没有一个叫“王德福”的证人,东京审判也没有类似的证词。即使影片中几处事有所本的情节,经过“艺术加工”,对稍有东京审判常识的人来说,也只是徒增“做戏”的印象,“客观展现史实”的力度反而弱化了。如影片浓墨重彩着意刻画的死刑投票,六票对五票5的紧张确实扣人心弦,但东京审判对被告的处刑实际是分别投票的,其中只有广田弘毅的判决是六比五的“一票之差”。编剧导演对东京审判了解到什么程度,为什么在影片的主要“看点”上不据实而录,局外人无从知晓,但如果揣度理由,认为这样“拔高”才更有感染力,大概虽不中亦不太远。这一心理在国人中的根深蒂固,本文不能详论。6
 

   除了具体情节,就“再现”实际的东京审判而言,影片东京审判的最大问题,也可以说先天困难,是以中国法官梅汝璈为中心。为什么这样说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当时梅汝璈并不是中心7。而且,即使将片名改为“梅汝璈(或‘经历’、‘眼中’)的东京审判”也难得当。梅汝璈的有关回忆写于文革前,当时的环境只能高调反美,只能夸大美国的“捣乱”8,批判“蒋记政府”的“腐败无能”和地位低下9。今天影片中反美和批蒋被虚化了,但与“自己人”(其他法官)“斗争”的色彩仍很鲜明,虽能激发观众的敌忾心,表现梅汝璈等在“逆境”中的奋斗,但多与实际不符。10#p#分页标题#e#

   本文讨论的是实际的东京审判,而非梅氏的东京审判,不宜喧宾夺主,但既持异议,为了负责,还是有必要列举二点根据。其中第一点只须“点到为止”,第二点要稍加说明。一,东京审判时中国和美国同属多数派,“一致”大于“分歧”。二,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当时的准备很不充分,从结果看,很难说已“不辱使命”。这不是苛求,而是因为此事对中国实在关系太大。倪征日奥的回忆录写于开放以后,得以较少忌讳的叙述实情。如称:

   中国方面本来就没有估计到战犯审判会如此复杂,而满以为是战胜者惩罚战败者,审判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哪里还需要什么犯罪证据,更没有料到证据法的运用如此严格。因此在东京审判的最初几个月里,正当中国提出主要的控诉事实时,美国辩护律师利用英美法诉讼程序的前述特点,多方进行阻挠留难,使中国检察方面工作处于很不利地位。例如:当时国民党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到法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台。11

   倪征日奥说的是“最初”,其实整个情况都是如此。从梅汝璈的记述我们可以看到,他对被告的了解十分粗疏,我们可以随便举一例:

   1937年7月全面侵华战争爆发,日军在淞沪作战失利,三易主帅,最后改派松井为总司令。松井率领日军由杭州湾登陆,攻克上海,直扑南京。12

   短短一段记事就有如下错误:一,松井石根自始就是“淞沪作战”的“总司令”(正式名为“司令官”)13,直至日军占领沪宁杭、中支那方面军建制撤消,他始终是司令官;没有什么“三易”“改派”。二,日军“攻克上海”由宝山吴淞登陆。三,在杭州湾登陆的是日军偏师第十军,司令官是柳川平助,时值11月5日,上海战事已近尾声。梅汝璈在上引之前说到松井所任部队是“华中派遣军”(中支那派遣军),说明他也没搞清中支那方面军、中支那派遣军的沿革变化。梅汝璈的记述类似的错处不在少数。具体知识没什么了不起,识字的人查书就能知道。但作为国家代表对被告疏于了解却有严重后果。东京审判时许多战犯被无罪开脱或重罪轻罚,不能说没有各种“阻挠留难”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我们自己,在我们对被告罪行认识的粗枝大叶。比如为松井石根辩护的冈田尚、饭沼守、小川关治郎等关键证词中生造出来的松井对中日战争的“惋惜”之情和对攻打南京的“消极”虚像,检方、庭方没有给予任何辩驳,导致了最后判定松井的罪名只有“不作为”一条。虽然仍处以绞刑,但等于否定了“甲级战犯”的罪责(甲级战犯不同于乙、丙级战犯的最重要区别是有“对和平之罪”的共通罪名);尤其因为不作为是被动性的罪名,右翼的鸣冤叫屈不论,也为局外人误以为量刑过当留下了伏笔。我们在评价和判断一个人的历史地位或作用时,“道德”(也可说是广义的“政治正确”的别称)应该是一个重要标准,但不是有了道德可不问其他。秦德纯在谴责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时的义不容辞的自信是可以想见的,但正如倪征日奥所说“空言无据”,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有害无益。

   而且,我觉得特别有必要指出的是,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检察官自述的表现未尽可靠。这里我举一条流传极广的所谓“中国国旗首次插在第一位”的事例为证。这一传闻的源头无须追溯,因为无外乎出自当事人之口。以下摘自梅汝璈之孙的新著《把东条英机送上绞刑架的中国人》14。该著称:东京审判“等待预演”时,中国“法律顾问”吴学义见中国国旗插在第二位,立刻向梅法官打手势,意思是中国国旗应插在第一位。梅汝璈看见吴学义的手势后,立即向庭长卫勃(William Webb)提出:“中国国旗应插在第一位。”美国法官克莱墨(Myron Cramer)“十分傲慢”地问:“为什么?”梅法官当即“慷慨激昂”地阐述了中国军民的巨大牺牲和中国是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主力”。经过“激烈的争论”,“美方理屈辞穷,最终做出让步,中国国旗插在了第一位,美国国旗则移至第二位。这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代表团出席国际会议有史以来国旗插在首位的第一次!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一个国家主权和尊严的标志。所以,当中国国旗刚刚插在第一位,国内新闻媒介就立即刊发了这一重大新闻,有的报纸还及时刊出‘号外’。”这一段具体可感的记述“栩栩如生”,惜乎并没有“客观展现史实”。东京审判的影像记录今天俱在,美国国旗插在右手第五,中国国旗插在右手第七15,一目了然,足以让人顾盼自雄的“第一位”只是幻象。其实即使没有影像,这一出自悬拟的破绽也很容易看出,比如美国法官Cramer,在东京审判“预演”时尚未任职,当时的美国法官是John P.Higgins。我们在前面提到梅氏对“蒋记政府”“腐败无能”的批判,这是开放以前那一时代的过来人特别是和旧政权有瓜葛的人与“国民党反动政府”划清界限的必须姿态,今天时移世易,“蒋记政府”已被中性化的称作“中国政府”,但放大当事人作用暗贬当时政府仍是普遍的倾向。我在此特别指出当事人自述的不可靠,是为了进一步提请注意:国民政府在抗战结束后的内战中失败的重要原因在于“腐败”是无须否认的事实,但国民政府的腐败是整体的腐败——用时下流行语也可以说是所谓“结构性”腐败,而非蒋某一人或几人的腐败,集矢于蒋某一人,不思反省,以至于把自己应尽的义务推脱干净,既不合传统时代食禄者事国以忠的节操,也有违现代“公仆”应有的责任伦理。#p#分页标题#e#

   本文的重心在东京审判本身,电影《东京审判》只是动笔写本文的触机,但电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人——不仅是编剧,实际也包括观众——对东京审判的认识和“期待”,而且本文的第一“关键词”是东京审判,所以上述虽说得远了,还勉强不算“文不对题”。以下言归正传。

正文:东京审判的几个问题

   东京审判的争论早在开庭之前即已开始,以后辩难不断,在主要方面迄今仍莫衷一是。这些争论不限于为人熟知的肯定与否定的两端,在所谓“正义的审判”和“胜者的审判”之间有着视角、立场、价值观各不相同的五花八门的主张。以下对最主要问题择要作一论述。因这些争论以往虽未为中文世界关注,在海外却说者甚众,且本文只是阅读有关论著后的一时感想,而非研究性的专论,所以对已有的研究不逐一交代。

一,罪行法定主义问题

   东京审判中对“法”的争论涉及到许多方面,如主张全体被告有罪的检察长Joseph B.Keenan也曾对将国家行为的法的责任归咎于个人抱有疑问。而在所有有关争论中,伦敦会议确定的“对和平之罪”和“对人道之罪”的所谓“事后法”问题是最大的争点。这一问题涉及到二个方面,一是“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是否真是前无所承的“事后法”,一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否、应否是绝对原则。

   东京审判时的多数派认为“对和平之罪”和“对人道之罪”二战前事实上已经存在。如1928年8月27日签署的巴黎非战公约(Pact of Paris,全称为“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公约”,亦称“凯洛格—白里安公约”[Ke logg-Briand Pact])实已含“对和平之罪”之意。而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签署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等一系列国际法文献也已包括了“对人道之罪”的部分内容和根本精神(虐待俘虏久已明文禁止16,不许屠戮平民也是国际法的应有之义)。多数派的这一看法不能说全无根据,但在这点上确实也不能强调过头。因为如果“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只是重申旧义,它的重要性就不可能达到人们公认的那样一个高度。肯定“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在国际新秩序建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在于它的“前所未有”。

   对二罪持异议者,除了右翼和Pal那样的特殊例外,其实大多并不否认日本不乏“通例的战争犯罪”,他们的持疑之处主要在于“侵略战争”本身在战争爆发时未被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战争爆发后美英等许多国家表示要对战争暴行进行“惩罚”,而未及发动战争本身,就是因为没有国际法的根据;被有些人作为惩罚援据的1943年11月6日斯大林的惩罚“发动战争”的演说及以后同盟国的各种表示,严格说也不是有法律意义的“明文”。

   那么,如果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侵略战争在国际法上没有被作为应惩罚的犯罪,东京审判的二罪特别是“对和平之罪”如何才能站得住脚呢?因为此事事关东京审判的“合法性”,是正面评价东京审判绕不过去的一个关隘,所以对这一看似“不言而喻”的问题还是有众多的探讨。如前文提到的东京审判时与主流派立异的荷兰法官Röling也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忽略不论。(此点可见Röling与止步于强调法律没有追溯力的一般持异议者不同,当然,Röling并不否认东京审判的必要性。)

   Röling认为东京宪章的“对和平之罪”确是“事后法”,但他同时认为对这一重大新罪名的认识不必在这一点上纠缠;“对和平之罪”应该、也可以给予特别解释。Röling在接受意大利著名法学家Antonio Cassese的访谈中对此有多次谈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战争犯罪在国际法意义上“确实具有真正的犯罪性质”,但如果譬之以国内法,最适切的还是所谓“政治犯罪”,亦即比起传统的“不道德”更在于“对社会的危害”。这类犯罪的犯罪者,与其称为“犯罪者”还不如称为“敌人”更恰当。与此相应,由此对犯罪者的处罚的“性格”,比起“法的报复”更是一种“政治手段”。二,法的正当化由战争而生,战争赋予胜者维护和平的使命,这一使命对危及新秩序的“可能”有防范的权力。三,新的法理的普遍适用,往往是借着败者实现的。17#p#分页标题#e#

   这种为东京审判的新罪名找寻“合法性”的努力不仅在西方,在日本学者中也同样可见。如大沼保昭认为法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某一现象单停留于现行法秩序的违法抑或成为构成下一时代法秩序的要素,要从包括社会现状、规范意识、具体现象等各方面作综合考察后下判断”。他说:

   “对和平之罪”的意义,是否具体地获得了高层次的合法性,从学术上说是非常难解的问题。但至少下述是可以指出的。

   一,作为“对和平之罪”的前提的战争违法观,在十五年战争爆发时已确立。

   二,基于“对和平之罪”的审判得到了战后当时国际社会压倒多数国家的明确承认或默认。

   三,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包括“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的纽伦堡原则的决议。联合国对此的法典化工作也在进行。

   四,作为战后的国际法的规范意识,“对和平之罪”得到了广泛的承认。虽然实际未曾被适用,但作为规范意识已难以加以正面否定。

   五,对“对和平之罪”批判的主要论据罪行法定主义作为国际法的原则当时是否已被确立还有疑问。如果严密地适用罪行法定主义,基于普通战争罪的处罚实际也可看作是对罪行法定主义的违反,而这并没有成为问题。18

   大沼所谓“实际未曾被适用”,是指胜者不受惩罚。Röling在前述采访中也多次提及东京审判确立的原则在以后并未能付诸实践,指的也是无法对胜者惩罚。但作为“规范意识”,确如大沼所说“已难以加以正面否定”。联大通过《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虽已在东京审判二十年后(1968年11月26日),但明确规定“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没有时效限制本身足见两罪意义的格外重要。

   能够柔软地对待罪行法定主义,一般在于认为“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确实具有真正的犯罪性质”。因此,东京审判甲级战犯的罪责或者说“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本身是否有所当成了更有实质意义的争点。

二,共同谋议罪问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为:“对和平之罪,即计划、准备、发动、进行经宣告或不经宣告的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及誓约的战争,或为实行上述行为而参与共同计划和共同谋议。”这一条文中的“共同谋议”作为“对和平之罪”的总纲是东京审判的最重要指控,不仅公诉人提出的五十五项罪名中“共同谋议罪”名列第一,不仅所有被告在这一项中都被控有罪,而且除松井石根和重光葵外,其他二十三名被告最终也都被判此项指控有罪。

   这一突出罪名也是从被告、辩护律师到庭外反对者一致认为的最“乖离事实”的“诬告”。时至今日,东京审判的反对者仍认为这一罪名最不可接受。原因是日本的政治情况与纳粹德国完全不同。在他们看来,日本从明治维新后进入现代议会民主制,到昭和战争爆发时没有发生质变;不仅党与党之间政策不同,走马灯式的内阁与内阁之间政策不同,内阁与军方政策不同,即使政府内部,如外务省和大东亚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设立)、企画(划)院和军需省也时有矛盾,而海军和陆军的意见不一有时到了相当激烈的程度,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共同谋议”。持此议者以为虽然德国也有诸如党卫队和国防军的矛盾,但日本的情况还是有根本的不同。因为日本没有德国式的一个领袖(希特勒那样的独裁者)、一个政党(独裁的国家社会主义党)、一个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所以援用纽伦堡审判的“共同谋议罪”完全不当。

   主张被告有罪的相反观点的最主要根据是:“自1928年以来,日军不断侵略各邻邦的领土”19。东京审判在它的有史以来最长的判决书中花了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详细叙述了田中义一20内阁以后“军部的野心”每每得遂其愿的历程,以证明这些“共同阴谋者当时已支配了日本,他们决定了自己的政策并加以实行”21。

   东京审判所着力证明的日军的“不断侵略”,确是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日军每一次先斩后奏的军事行动虽都受到中央政府的反对或限制,如九一八时若槻礼次郎内阁要求“不扩大”,七七时近卫文麿内阁要求“不扩大”,但到头来日军的“破例”总是得不到阻拦,中央政府总是不得不让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的主要政治军事领袖至少对没有阻止战争负有责任。但从另一方面说,这种责任和“共同谋议”能不能等同确实也不能说不是问题。我觉得对“共同谋议”不应过窄认识,同时也觉得不能无限解释。22#p#分页标题#e#

   在“举国一体”的“偷袭”23珍珠港之前,日军的军事行动不论是出自“预谋”还是“偶然”24,都由基层发动。如果说认定“共同谋议”确有“生硬”之处,这不能不说是个最重要的方面。去年日本出版了一部名为《检证战争责任》的书,由日本影响最大的报纸《读卖新闻》编著,引起了很大反响。其中多处提到战时日本的“不负责任”的机制。如书中第二章“陆军参谋”有一节专谈昭和后日军行动实际为“参谋”所左右,这一节的标题就是“幕僚统帅独断扩大军事行动”25。由于陆军刑法规定“擅自策动军队”应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而昭和后“策动军队”的著名幕僚,从策动九一八事变的石原莞尔、板垣征四郎到策动诺门坎战役的辻政信、服部卓四郎,没有一人受到哪怕是轻微的刑事惩罚,所以可以说战时日本体制上的“不负责任”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检证战争责任》每章后都附有对时下日本著名学者或文化人的采访。第二章的被访者是长期从事中日战争研究的秦郁彦,秦氏说:

   具有提案权、但无须负责的体制确实是个问题。天皇的命令由参谋总长草拟,得到天皇画押后就成了圣裁敕命。责任是画押的天皇的,但天皇依明治宪法是不负法的责任的。另一方面,参谋总长对计划、实行失败的战争也不负责任。因上面如此,下面也如此。B、C级审判许多军官被追究责任判了绞刑,但被处刑的参谋几乎没有。26

   秦氏所说上行下效和战后审判并非一事,但不负责任和没有负责27确有相通的一面。该书第五章的被访者北冈伸一在回答提问时提到了“总理大臣不是大本营的成员,没有始终一贯的负责任的人”28;第九章的被访者河野仁在被问及“特攻”的责任时说:“军队由指挥命令而动。没有命令,不会有特攻和玉碎。但日军意志的决定机制是暧昧、不负责任的。谁在何时下的命令不知道。”29这里说的“不知道”,我想不是指完全不明经纬,因为书中已述及马里亚纳海战失败后伏见宫博恭元帅表示应该以“特殊的东西”来对抗美军和大西泷治郎中将在军令部首脑会议上明确提出“特攻”为制敌的“唯一手段”(大西旋即出任第一航空舰队司令长官)等由来,而是究竟应由什么人来承担责任暧昧不明。

   以上所说“责任”,具体内容虽有不同,“不负责任”则是相通的。

   从“责任”的角度讲,我们当然可以说“不负责任”本身也是一种责任。而且,如前所述,日本昭和后的对外扩张越走越远既是事实,日本就不可能在一切意义上摆脱和“共同谋议”的干系(指太平洋战争前,太平洋战争确为“共同谋议”30)。问题在于这种“共同谋议”是从最大处说的“国家责任”,和落实到东京审判被告头上的“共同谋议”是否得当并不是一回事。从审判的角度和个人责任挂钩,我觉得一,要看其人是否参与了“谋议”;二,所参与的“谋议”是否导致了行动或影响了决策;以及三,作为前提有没有这样的“谋议”。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共同谋议”的关键并不在于权位的高低,不在于有没有阻止战争,甚至也不在于战争爆发后是否积极投入。虽然历史实际不同于明确的条文,往往是与非是仅在程度的差别。比如什么是职司所在,什么是当事者的“创意”,有时确实不能完全分清,但从原则上说什么是“共同谋议”、是否参与了“共同谋议”还是应有严格的界限。也就是说,只有参与了对战争的“计划”“准备”“发动”“进行”的“共同谋议”,才能当此罪名;否则,即便作为政军最高负责人,他所要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是别样的责任。

   盟军进驻日本的同时即着手圈定甲级战犯嫌疑人,但对什么样的人应对侵略战争负有责任不是完全没有困惑,盟军情报部长在接受麦克阿瑟确定名单的指示后就曾感到为难,因为他对究竟应由谁负责并不知情31。从以后不断增加的名单看,甲级战犯嫌疑人地位显赫,几乎是对战时政、军、财界领袖和重要右翼思想家、右翼团体首脑、主要媒体负责人的照单全收32。被判终身监禁的陆军省军务局长、陆军中将佐藤贤了曾说过一句后来成了他的标签的十分有名的话:“开战时我不过是一个课长,能和大臣并列为甲级战犯,我感到十分光荣!”佐藤贤了的话是甲级战犯=“头面人物”的写照。盟军开出的甲级战犯嫌疑人以后大多未被起诉,自有诸如美国的特殊立场等种种原因,是否参与“共同谋议”也许并非考量的关键,但如按严格的“共同谋议”的标准,这些嫌犯的大多数应与“共同谋议”无关。而与“共同谋议”有关的人,如前已提及的石原莞尔等著名“参谋”却并未被列入。从这一点上说,“共同谋议”罪名本身当否是一个问题,东京审判判定的应负此罪名的甲级战犯是否尽当也是个问题。也就是说,真要循名责实,甲级战犯会是一张不同的名单。#p#分页标题#e#

   当然,这里还有个“国策”和局部阴谋的区别。局部战争的策划者也许胸中也有全局的盘算,而且局部战争有时也会成为全面战争的导火索或远因,但与国家层面的预谋发动战争毕竟不同。从这一角度说“共同谋议”的应担责任者借用前引驻日盟军情报部长之语“当然是日本的领导人”。盟军在找寻甲级战犯嫌疑人时把目光聚集于“头面人物”,当是出于这一考虑。这一考虑不能说不当,因为作为国家规模的侵略战争,“共同谋议”的层级确实应该有一个高度。问题是随之而来有一个难以自圆的吊诡:以这一“共同谋议”为标准,日本对美国的开战若合符节,对中国的漫长战争则因发动非出高层可谓不合;但作为“对和平之罪”指控的“共同谋议”罪的本意是侵略罪,而日本对美国的侵攻算不算侵略向有异议,对中国的战争是侵略战争则即使在日本也从未被多数否定33。所以,照搬纽伦堡审判的“共同谋议”来惩罚日本在亚洲的所作所为的确很难严丝合缝,做到完全匹配。

三,对人道之罪问题

   人类历史上种族屠杀并不少见,但近代以来在“文明社会”,特别是西方文明社会,像纳粹德国那样对特定种族的灭绝性屠杀还迄无前例;而若论计划之周密、手段之“科学”、规模之特别巨大,贯通古今,可谓无出纳粹屠杀右者。所以对纳粹的种族灭绝单以传统的战争犯罪惩罚不仅名实已不能相符,力度也远已不够。这是纽伦堡审判之所以制定“对人道之罪”的特殊需要。

   东京审判的“对人道之罪”和“对和平之罪”一样,直接援自纽伦堡审判。相比较“对和平之罪”而言,“对人道之罪”的争议不算热烈。但其中的原因不是因为无庸置疑,而是相反,因为日军的暴行与纳粹种族灭绝的特例有不能等同的差别。纽伦堡审判二十二名甲级战犯中被判绞刑的十二名全员被判“对人道之罪”有罪(有罪判决的十九名中只有41年飞往英国的纳粹副首领Rudolf.Hess等三人没有此罪名),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虽然明列“对人道之罪”,但五十五项诉因中的第五十四、五十五项的“普通战争罪及对人道之罪”中的“对人道之罪”的含义却只是“普通战争罪”而非“对人道之罪”,而在此罪和“对和平之罪”外特列的“杀人之罪”,其实也只是普通战争罪,因此东京审判的“对人道之罪”等于只是个空名。

   今天回过头来看,东京审判对甲级战犯没有以“对人道之罪”入罪,应该是减少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迳取《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是否得当的纠缠。但因此也留下了不能自恰的话柄。美军军报《星条旗(太平洋版)》45年12月14日在横浜乙丙级(BC级)战犯审判开庭前曾刊载盟军法务部长的谈话,解释甲乙丙级罪犯的区别:

   B、C是战争犯罪者的范围。所谓B级是指如山下、本间两将军那样的军的首脑,所问的是杀害、虐待、奴役行为等责任;C级是指实际执行以上犯罪。所谓A级是像东条首相那样的政治领导人……

   这一分别以后即被日本某些人指为有意混淆。茶园义男将这一谈话与谈话前十日公布的《横浜普通战犯审判规程》对照,称规程的ABC项“完全没有级别的意义”:“日本没有C项(对人道之罪=种族灭绝——原注),是美军调查的实情。因此陷于穷境的GHQ(驻日盟军司令部——引者注)拟为级别,加诸C项=C级=士兵犯罪的印象,或者更是故意让人和种族灭绝联想,造成错觉。”34茶园所谓“故意”,在局外人看来只是日本人——准确的说是部分日本人——才会有的独特思路,因为按正常理解,既以为“没有”而不得不回避,怎么反会主动让人去“联想”此中的自相矛盾呢?

   另一方面,东京审判实际未以“对人道之罪”作为控诉罪名并不影响今天日本有些人将错就错,把东京审判提出的日军暴行作为审判为符“对人道之罪”而制造的材料。今年春节前,笔者应东京财团之邀访问日本,在2月2日京都立命馆大学的讨论会上,主持人北村稔便说:“因东京审判有‘对人道之罪’,为了有对应的罪行而有了南京大屠杀”。北村并不否认日军在南京有违反普通战争罪的暴行,他所说的,也是他认为“编造”的,是够得上“对人道之罪”的罪行。国内学者认为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的判决所据是“对人道之罪”不遑细举,但多是未将普通战争罪和“对人道之罪”加以分别,和北村式的看法可谓反方向的“一致”。#p#分页标题#e#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东京宪章中有援自纽伦堡宪章的“对人道之罪”;二,东京审判实际审理中未采用“对人道之罪”的罪名;三,虽未采用“对人道之罪”的罪名,但并未妨碍人们认定“对人道之罪”是东京审判的主要罪名之一;四,同样是认定“对人道之罪”是东京审判的主要罪名,日本某些人认为不当,国内学者认为可以等同。此中的关键不在于日军暴行、扩而大之整个日本在战争期间的表现是否反“人道”,而在于是否可当东京宪章的“对人道之罪”。因为普通战争罪在一般意义上也是反人道,所以在普通战争罪之外另设的“对人道之罪”就应是个有限制的专指,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人道。

   战后两大审判的“对人道之罪”,指对平民(日文版未明确写明,见前注,但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大规模杀戮、歼灭、奴役、强迫迁移等“非人道”行为及基于政治和人种的理由的迫害。在本节中我们已经一再提到,东京宪章援自纽伦堡宪章,而纽伦堡宪章实际是为纳粹德国量身定制。所以“对人道之罪”虽在例数了几种重要罪行后有“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一语因而可以包含更广的范围,但一般多强调它的特征是:一,针对平民,这一针对不分敌国本国、不分战时平时,——这是和普通战争罪的最大区别;二,尤其强调针对特定种族。这都和纳粹种族灭绝,特别是屠犹关系密切。

   如果回溯历史,很容易看到日本不论是在“满洲国”标榜“五族共和”,还是在更大范围里高倡“大东亚共荣”,前提都是由“大和民族”“领导”。翻开战前日本的出版物,那种以“选民”自待的种族优越论也时或可见。前时偶尔寓目的一本书中不仅把“日本人种”说成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人种”,甚至把日本的“山川草木犬马鱼”都说成是世界之最佳品种35,实在让人吃惊。今天一些日本人喜欢把当年日本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的“民族平等”的提案等主张拿出来,以证明日本最没有基于种族的差别意识,既与中韩等国的民族记忆相悖,也根本通不过文献的检查。那么,是不是可以因此说日军暴行和以纳粹德国种族灭绝为原型的“对人道之罪”可以等量齐观呢?

   前些年日本《诸君!》曾就南京大屠杀作过一次问卷调查36,其中第十六项是“‘南京事件’是和法西斯大屠杀(holocaust)相类的犯罪么?”,值得注意的不是虚构派和中间派,而是长期以来对日本战争罪行进行不懈揭露和批判的大屠杀派。当时还在世的大屠杀派第一人藤原彰说:和holocaust不同。所谓holocaust是一开始从国策上就对特定民族的抹杀。日本军随意地杀戮中国一般民众,强奸女性,起因是指挥官的怠慢和士兵的任性。37

   参加答卷的大屠杀派回答并不尽同,但没有人认为南京大屠杀是holocaust。

   藤原说的“怠慢”,在国人眼里一定会觉得太轻,但这不是藤原等大屠杀派的立场问题,而是确实有证据的困难。近年我曾将东京审判中参加攻击南京的被告和证人的证词与后来公开的本人日记重新对读,发现两者间的不一并不是偶然的“误差”,足见那些证词至少有相当部分的伪证38。但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日本政军高层没有纳粹式的屠杀计划,不仅没有屠杀计划,从今存进攻南京的日军军方文书和日军高层留下的日记等公私文献看,除了第十六师团师团长中岛今朝吾等少数日记有屠杀俘虏的发命过程外,也没有纵容暴行的自上而下的命令。所以东京审判判处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绞刑这一最高量刑但所罚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责任”(诉因第五十五项),确有不得已的难处。39从这一点上说,日军在东亚地区的各种暴行与“对人道之罪”还是不同类型的罪行。

   我这样说丝毫不表示战时日军的暴行的暴虐程度在纳粹德国之下,这一点因严格说已逸出本节题旨,本不必赘述,但因这是较易误解的话题,所以在结束本节之前还是有必要略加说明。

   我们谈论问题,一般不宜从国别、民族的角度找原因,因为这会带来违背平等、中性的种族偏见。但正如俗所谓“一方水养一方人”,长时期的不同生活方式、信仰、价值确会使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面貌”。我觉得日军的反“人道”和日本轻视生命的传统有很大关系,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种反人道是一种更根本意义上的反人道。#p#分页标题#e#

   进入近代以前,“武士”在日本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身份,受到社会的尊崇。“武士道”对日本社会有着主导的影响力。上世纪初威廉·依利奥特·格里菲斯在为新渡户稻造的名著《武士道》第十版所作的绪言中叙述了1860年他在费城首次见到日本使节的感受:“我从这些异国人那里获得了强烈的印象,他们所遵循的理想和行为准则就是武士道”。新渡户说:“武士道在道德史上所占有的地位,恐怕和英国宪法在政治史上所占有的地位一样。”不仅是影响力,就像《武士道》第一章第一句话所说“武士道,如同它的象征樱花一样,是日本土地上固有的花朵”,武士道也被认为是美好的象征。新渡户对武士本身也给予了最高的礼赞,所谓;“过去的日本乃是武士之所赐,他们不仅是国民之花,而且是其根,所有上天美好的惠赐,都是经过他们而流传下来的。”40

   如果以平静的心态看,完全负面的评价“武士道”并不得当。国内许多前辈学者谈到武士道时的不吝赞词并不是随口的敷衍。戴季陶在写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末的《日本论》中对武士道从最初的“食禄报国主义”到“道德论的武士道,再进而为信仰论的武士道”有深入的认识,对武士道的首肯内容实在而不只是泛泛的表扬。比如谈到武士的助人复仇,戴季陶说:

   完全和复仇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往往有帮他人复仇的,日本话叫做“助大刀”。社会上对于这种为正义出力的人也很赞美。武士道的精神,我以为在这“助大刀”上面,确实看得出许多正义的精神。比“复仇”本身,道德的意义还是多一点。这种正义的同情心,不只在男子中如此,女子里面也很有这种美德。武士家女子,直接为君、父、夫复仇,或是为他人表同情,帮助他人复仇事业成功的事件,历史上很不少。这一种社会同情的热忱确是日本封建时代女子的美德,直到今天,这种特色还是极彰著的。41

   胡适在为民初司法总长董康《东游日记》写的后记中提及破腹自杀时也说到“最悲壮动人,最令人想见大和民族的武士道。”42

   即使中日全面战争爆发后,对武士道也并未完全否定。钱穆在国难当头时发表的那篇“特严夷夏之防”、被陈寅恪称为“近年来少见的大文章”43的《国史大纲》引言中,以武士道的“忠君敬上、守信立节”,作为中国士大夫“油滑、贪污、不负责任”的对照44,也可谓是相当正面的评价。

   中肯的认识武士道,这些方面是不应忽略的。但武士道的所谓“重义气”“轻生死”,以及“切腹”“斩首”等确实也与日军的暴虐和战时日本弥漫的非人道风气有一脉相传的关联。有关日军对占领地人民的暴行已有让汗牛充栋失去夸张意义的大量论述,无须赘言。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对本国军民的非人道,这点上最具象征意义的就是前曾提及的“特攻”和“玉碎”。因为两者都是对生的权利的剥夺。我们可以举一近来颇多说及的史事为例,看一看日本战时在这一点上的究竟。

   去年美国名演员出身的大牌导演Clint Eastwood为观众推出了两部分别站在日本和美国角度反映硫磺(日本用汉字“黄”)岛之战的影片Flags of Our Fathers和Letters from Iwo Jima,引起了人们对这一太平洋战役中最惨烈一仗的再度关注。此战日军不仅完全没有制空、制海权,地面火力美军也占压倒的优势,所以美军在开战时宣布五日结束战斗。结果从2月16日美军开始轰炸(19日登陆),到3月26日日守军司令栗林忠道中将率部300人进行自杀式进攻悉数被歼,正式交战一月余。以后数千残余日军仍在高热、缺水、缺食的地下道中坚持顽抗。美军先通过高音喇叭喊话,让日军放弃无谓抵抗,并保证不加伤害,送他们回国;劝说无效,又用烟熏、堵塞洞口等等办法逼使日军投降。最后在5月14日向洞中灌入海水和汽油,点火燃油,洞中一片火海。此战日军战死20129人,幸存的1020人的绝大多数不是逃生,而是在昏迷状态下的意外得救。日本国家电视台NHK去年曾采访在世的美日两军参战官兵。原(下同)美国海军士兵ジェラルド·クラッチ(NHK译名)说:在“某种意义上”日军的“勇敢”和“爱国心”让他“感动”,但对日军的“愚蠢”他也表示不可思议。美国海军士兵アルペリ—战争结束后到过地下战壕,他说完全是“地狱”的景象。日军海军通讯兵秋草鹤次说他在最后二十天中是靠吃烬余的炭才没有死(美军发现时已奄奄一息失去知觉)。为什么在那样一种生不如死(日军被访者的同感)的境遇下日军仍坚持不出。海军下士金井启和士兵大越晴则的话让我们看到了亲历者的回答。金井说:因为根本不允许投降。当时受到的教育和命令就是要“全节而终”。大越说:大家被灌输“成为俘虏就是国贼”,户口本上名字会被打上红叉。这不是口头说说,他举了一个亲睹的实例:有个士兵出去后回来,说美军没有敌意,还给了他巧克力,“大家觉得他成了可怜的国贼,就开枪把他打死了”。海军少尉大曲觉说在地下的日军当时已完全丧失了理性。45#p#分页标题#e#

   日军这种被剥夺投降权,也就是说没有生的权利,不仅是在硫磺岛,在之前的塞班、之后的冲绳等许多战场都是如此。日海军第二十五根据地司令一濑中将战后在安汶岛澳大利亚BC级法庭审判时就虐待俘虏提供的证词中有这样一段话:

   对于俘虏,日本和同盟国的观念不同。

   在日本被敌人捕获成为俘虏是很大的不名誉。“名誉的俘虏”是不被认可的。依战时日本的习惯,万一被俘虏,士官被要求自尽。其他级别也要求按照这一原则行事。如果自尽,会受到和战死同样的对待,万一不自杀,回国是不被允许的。

   从日本人的道德观出发,“日本人俘虏”,在祖国是不会被作为人来对待的。46

   自己都没有生的权利,怎么可能人道的对待“敌国”平民尤其是俘虏呢?

   其实日军还不只是没有生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自由的死的权利。前引NHK的访谈中,被访的原日军官兵都说,在那样的“生存极限”(大曲觉语)的环境里大家都想一死了之,但因被要求抵抗,非到万不得已,死也是不被允许的。我觉得,这种自己的生命操于人手,不能由自己掌握,确实是一种更根本意义上的反人道。

四,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

   裕仁(昭和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主要有二方面。一是为什么对裕仁的责任未加追究;一是裕仁本身有没有战争责任。前者以后者的肯定为前提,因为裕仁如果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免责的问题。我们以前多注重前者,以为裕仁未被追究主要是由于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权宜考虑。其实对裕仁不予追究作为美国的主导性思路早在战争前期即已成型。其中既有策略因素,也有天皇并无责任的判断。美国战时情报局长Elmer Davis1942年12月9日在回答记者为什么对日广播没有“攻击”和“非难”天皇时这样说:

   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过去长久以来天皇对日本发生的事明显的没有发言权。因为天皇被视为神,对天皇的任何攻击必会很大的刺激感情,而不会被正当的接受。过去很长时间以来天皇和日本政治完全无关有大量的证据。问题在于军部的势力。47

   尽管舆论和盟国不乏惩罚裕仁的要求48,但随着战争的进展,特别是随着美军占领日本,审判裕仁引起日本民众反抗的担忧成为日益加重的砝码,1946年1月25日麦克阿瑟给艾森豪威尔的信很典型的反映了这一点:

   过去十年间,各种程度表明天皇与日本帝国政治上诸决定有关的行为,明白确实的证据什么都没有发现。尽可能彻底调查的结果,得到的印象是到战争结束为止,天皇和国事的牵连,大部分是被动的,只是对辅弼者进言的机械应对。有人相信即使天皇有明确的想法,如果有违由统治军阀操弄的民意大势,其努力多半也会陷天皇于险地。

   如果要对天皇加以审判,占领计划必须作大的改变。以此之故,实际行动开始前,准备应该完成。如果告发天皇,必会在日本国民间引起大骚乱,其影响怎么高估都不会过分。天皇是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排除日本天皇,日本也就瓦解了。49

   此信较长,之后强调了审判裕仁难以控制局面,而且无法完成日本向民主的转型,只会助长“共产主义”等等,不俱引。

   裕仁免于起诉是美国独断的决定,决定的根据从上引可见有两方面的考虑,但主要还是为了避免加剧日本的反抗和稳定占领。如果没有这一考虑,美国没有必要站在其他盟国的对立立场,对待裕仁至少可以像对待皇族梨本宫守正那样作为战犯的“嫌疑人”。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不过,如果没有天皇无权的判断,要免除裕仁责任就会面临盟国更大的压力。所以,天皇是否“没有发言权”,是否与“帝国政治上诸决定”无关,也就是说战前日本的“皇权”是否像美国认为的只有象征意义,确实是裕仁免责当否的关键。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战前的日本,不能不说裕仁无权的判断十分勉强。我这里不用断然的表示而用“勉强”,不是说裕仁是否有权尚有疑问,而是指美国没有考虑“皇权”的特点。美国是一个没有帝王史的国家,他的总统的权力差可比为“总百官,治万事”的“相权”,以“相权”的标准看皇权,自然有相当的不同。因不同而未见,对权力的认识未免狭隘;如果真像麦氏所说经过了“彻底调查”,那不能不说只是失察。#p#分页标题#e#

   日本投降前,裕仁不是战后那样的“虚君”50,有“明白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一,明治宪法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第一章第四条),这些“统治权”包括议会、法律、官员、军队、对外宣战和议和、对内戒严、特赦和减刑等等(第一章第五至第十七条),都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第二,裕仁对这些权力不只是像前引日本学者所说仅仅是签名画押,虽然他不事事“发言”,但他确实拥有最高“发言权”。第三,裕仁实际上对战争高度关注,没有“倦勤”51。

   战前战时裕仁的作用是不是只是象征其实无须它求,只要翻览战后不久他对属近的“独白”即充分可见。这一后来出版时称作《昭和天皇独白录》的谈话由当时任宫内省“御用掛”(职名)的寺崎英成记录,记录稿尘封数十年后才由寺崎的女儿Mariko Terasaki Miller(日美混血儿,不识日文)等家人检出送交专家过目,得知其为“稀有的历史文献”已在昭和去世之后。从这一谈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裕仁对“帝国政治”决非仅是“被动”的“牵连”。

   我觉得《独白录》对了解裕仁在日本战时政治中的作用有特别的价值,不仅是因为它是裕仁的亲口自承,更主要还是裕仁的谈话时值国内52外都有追究裕仁责任呼声的东京审判之前,和麦氏前信在同一时段,即使未必有意遮掩,至少不会为自己的责任平添嫌疑。我在此特地指出谈话时间,实际更是因为觉得裕仁似有和美国特别是麦氏立场心照不宣的默契。因为谈话中多次提到的当年因迫田中义一内阁辞职引出同情田中者流言,使他以后除了“二二六”(日本皇道派青年军官发动的政变)和战争结束两次例外,遇事必待“辅弼者进言”,他也不对进言作相反的决定云云,几乎就是麦氏“对辅弼者进言机械应对”的复写。而在《独白录》末了所说如对开战决定否决,“我周围的亲信将被杀,我的生命也不能保障”53,和麦氏所谓天皇若违大势将陷于险地也如出一口。因此,对在那样一个背景下的谈话,裕仁对自己的作用只有缩小的需要,没有夸大的理由;也因此,我们从这部《独白录》中能看到的裕仁的作用只是实际情况的下限,而不会放大。

   《独白录》中所说田中下台、“二二六”及战争结束的作用之外一概被动,其实即使案之《独白录》也完全不能符合。有关事例在《独白录》俯拾皆是,因篇幅限制,以下仅摭取数例以为证明。在“上海事件”(第一次淞沪战役)一节中,有关停战,裕仁这样说:

   在上海能够将战斗地域控制在那样的程度,防止事件扩大,是白川(义则——原注,下同)大将的功劳。三月停战,但不是由于奉敕命令,而是因为我特别命令白川不要扩大事件。54

   不是“奉敕命令”之意,是指非依军令部门拟旨画押,此条可见裕仁不仅不必等待“辅弼者进言”,不必“依法行事”,而且可以“逾制”55,事实上也超越了制度。在“支那事变和三国同盟”一节中谈到第二次凇沪战役时向上海的增兵。当时参谋本部第一部长石原莞尔以为对付苏联和“满洲国”安危才是日本的急务,所以反对在上海扩大战事,受到日军主战派的激烈反对,最后石原挂冠而去,日军不断增兵,仗越打越大56,从此节中可以看到,增兵是裕仁促成的57。在“诺门坎事件”一节中裕仁说:

   因为诺门坎方面的苏满国境(正确的应是满蒙国境)不明确,所以双方都可以说对方非法入侵。当时我曾对关东军司令官山田乙三(植田谦吉之误。山田是终战时的关东军司令官)下达过严守满洲国境的命令,因此关东军和入侵的苏军交战是有理由的,同时,从日满共同防卫协定的立场上满洲国军参加战斗也是正当的。58

   这也是裕仁下的命令。在“阿部内阁之事”一节中,裕仁说,因以为风传的“军部大臣”(陆、海军大臣,但此处指陆军大臣)人选不适,因此“我命令阿部以梅津(美治郎)或侍从武官长畑(俊六)为陆相”。在“米内内阁和军部”一节中,裕仁说:“为了抑制日德同盟,我任命米内为内阁总理大臣。在授米内大命的同时叫了畑,要他支持米内。”在“向罗马教廷派遣使节”一节中,裕仁说开战后日本首次向罗马教廷派遣使节是“我的主意”59。#p#分页标题#e#

   有些事裕仁虽未取积极态度,但不是无权。在“三国同盟”一节中裕仁这样说:

   日德同盟从结果说我是赞成了,但绝非满足的赞成。松冈相信美国不会参战。我对松冈所说在美国的德裔会站在德意一方不能确信。但我也不认为松冈会说谎,所以将信将疑的同意了,同时对苏联的问题我要近卫注意更深的确认苏德关系。60

   日美开战前的组阁情况也相似。在“近卫的辞职和东条的组阁”一节中,裕仁说:

   在近卫的手记中有奉戴东久迩宫为总理大臣云云的记事,这是陆军推荐的,我觉得皇族作为政治责任者不好。……这样,如以皇族为总理,万一爆发战争,皇族就要负开战的责任,我觉得这样不好,加之东久迩宫也无此意,所以我没有接受陆军的要求,而令东条组阁。61

   裕仁并非无权,只是不愿承担责任。裕仁在许多场合的消极态度其实都是基于此类的利害算计。在上节之后“开战的决定”一节中,裕仁对开战的疑虑主要也是能否获胜。

   东条被认为是战争中权力最大的日本首相,人们也习惯于将东条与希特勒、墨索里尼并列为同等的“独裁者”,即使如此,他也只是君下之“相”。裕仁在“东条内阁的内政”中说到“我想谈谈东条内阁为什么倒台?为什么不是我自己让他倒台?”,虽然接着的话脉仅谈了倒台的原因,而未及自设的后问,但裕仁确实有权“让他倒台”。裕仁在此节中谈到“我的心情无法通过东条传达至全体官员,也无法传达至国民”,但原因不是东条凌驾于自己之上,而是“东条兼职极多,极忙”。62在“东条其人”中裕仁谈到一件“前所未有”的上奏要求取消天皇“裁可”之事。事情经过如下:1944年,由于内部有异议,东条不再兼任参谋总长,东条曾向伏见宫咨询由皇族后宫淳续任,伏见宫以为不妥。在东条向裕仁报告时裕仁表示:

   元帅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我问他是否有更有分量的人选的建议?东条退下后却错送来了后宫为参谋总长的上奏,我还是裁可了。

   东条似乎是感觉到了我的意思,所以不拘于我已裁可,旋又奏请取消有关参谋总长的上奏,推荐梅津。

   东条这样取消裁可的上奏不仅没有前例,也没有后例。63

   此例最可见不仅天皇的明令,即使天皇的“意思”也有巨大的影响力。

   小矶内阁后日军连连失败,陆海军矛盾日益尖锐,小矶被迫辞职,续任人选之一的铃木贯太郎本不肯出任首相,经裕仁出面始而接受。所以不仅是东条,当时其实没有任何人能够或者试图拂逆天皇之意64。

   长期以来强调裕仁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玉音”对战争结束的关键作用,在日本有着主导的影响力,不少日本人也喜欢把这一宣布说成“圣断”65,以见裕仁的“热爱和平”。其实战争之所以迟迟不能结束,正和裕仁心存侥幸的态度有关。比如莱特岛之战前,裕仁希望给美国以重击以创造“妥协的余地”。这种想法不仅是莱特岛之战前,伴随美军开始反攻日本“胜利”日益渺茫后裕仁一直有这种想法。如裕仁说:

   我以为自新几内亚的斯坦利山脉被突破后(十八年九月),胜利已无望。所以我想能在哪里给予敌人以打击,以取得讲和的机会……66

   在当时日本的战争狂热氛围中,不到一败涂地要放弃战争确实很难,但至少可以说裕仁在战争结束之前并未对“和平”作过有意义的尝试。

   通过上引裕仁的自述,我想裕仁在战时的作用是否如麦克阿瑟所说,已没有见仁见智的余地,无须再置一词。由此,我们可以说裕仁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或者说如果东条等人确应对战争负责,那名列第一的责任人应是裕仁,——至于东京审判的各种疑问及本身当否则是另外的问题。反之也可以说,如果裕仁可以免责,对东京审判判处有罪的其他甲级战犯至少有失公平。

简短的结语

   日本有把我们身处的时代称作“同时代史”的说法,以区别于与今天“无关”的“历史”67。东京审判迄今虽已一个甲子,但对中日两国来说,还是属于未走入“历史”的“同时代史”。就像我们可以仅据材料自由讨论白起坑赵卒是四十或五十万人,而无法仅据材料自由讨论南京大屠杀的被杀人数一样,“同时代史”使它无法完全摆脱情感、价值以至于“信仰”等等的牵连。这不能不说是研究“同时代史”的一个特别的困难。正因为此,我觉得我们更应有学术工作不能随波逐流的意识。这虽是老生常谈,却也是不变的常理。去年我在有关南京大屠杀的一篇长文的结尾中说,复原南京大屠杀须做艰苦的努力,这一努力既非“感情记忆”可以取消,也非“原则正确”可以替代。在结束本文时,我想说的仍是这句话。

   (原刊《史林》2007年第5期;转载《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现代史》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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