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1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1972年4月10日在华盛顿、伦敦、莫斯科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至1993年12月,共有150个国家签署,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中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及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却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60年代初,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开始就此议题进行谈判。美国以化学武器有别于生物武器为由,多次提出只禁止生物武器的议案。1969年,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联大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序言重申缔约国坚持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关于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原则和目标。公约规定:①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生产、储存和取得其类型和数量超出预防、保护和其他和平用途范围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以及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此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②禁止将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③缔约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尽快将此类制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用途。④任何缔约国如发现其他缔约国有违约行为,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诉,由安理会负责调查处理。⑤申明本公约参加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进行谈判,以促进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等有效措施达成协议。⑥缔约国承诺促进并充分交换关于生物制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公约缔结后举行过三次审议会议和多次政府专家会议,讨论修改部分条款和加强核查机制。该公约对拥有生物武器能力的国家有一定制约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只规定“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而未提禁止使用;只规定销毁这类武器,却未提销毁生产这类武器的工厂和设备;关于监督和核查以及对违约事件的控拆程序等问题,未规定具体有效的措施。1984年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曾发表声明,指出公约的上述缺陷,希望在适当时候加以完善。此外,中国政府声明,台湾当局于1972年4月以中国名义在华盛顿签署并于1973年2月9日批准该公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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