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这样看来,我们人证物证都有,而且理由也充分。可是我们到日本去诉讼,为什么都不能够胜诉呢?这其中是不是有某种因素,比如说日本右翼势力?

  康健:不能说都没有胜诉,刘连仁的案件也是胜诉的,而且有些败诉也不是全面的败诉,还是对事实进行了一些认可,比如说南京大屠杀的判决书中也谈到了,也承认有这个事实,但是从时效和主体上不接受这个诉讼。作为右翼,败诉不能说是右翼的干扰,主要是日本法官的认识和日本国民的认识,都是有关系的。因为日本的法官,他们也是日本人,对这段历史也是不了解的,如果是中国的法官,很容易会理解这段事实,日本的法官要了解这段历史是很困难的。

  主持人:刘连仁案为什么能胜诉?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后来被告又上诉,他们的理由是什么?站得住脚吗?

  康健:这次法律判决上诉,关于二战期间诉讼的法院判决胜诉的案件,主要的理由,还是从时效有了一个重大的突破,根据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对于加害日本国家,对刘连仁造成的重大伤害,不能因为时效这个原则,来免除你自己作为加害者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一下就把日本政府最主要的抗辩理由突破了。

  另外,法院判决确认了日本政府强掠劳工的违反事实,另外谈到在战争结束以后,两国交战已经结束了,日本政府不及时的救助,不履行救助的义务,让刘连仁在深山呆了13年,造成了进一步的伤害,日本政府要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主持人说:既然现在已经承认了时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那么今后的诉讼时效会再次作为他们的理由吗?

  康健说:因为各地的法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样,也很难说。但是作为我们律师来说,对这个法律的认识是符合法律的基本理念的。

  主持人:到目前为止,胜诉的有刘连仁案。还有一个和解的华冈案件。2000年1月22日的中新社曾经报道过,美国社团揭露花冈惨案和解条约的欺骗性,能不能就这个欺骗性,究竟欺骗在什么地方具体讲一下。

  康健:花冈案件中,花冈是鹿岛公司的一部分,如果原告同意和解,那么律师是没什么意见的,如果是花冈的原告都同意,在了解到真实的和解内容的情况下同意和解的话,作为律师我认为都无权评价。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原告都不了解和解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的和解,所以这里谈到的问题,症结在这里,不了解和解条约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愿意。

  我认为这是鹿岛公司的事情,不能说是其他方面的问题,鹿岛公司在和解协议的制定上,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救济,不是赔偿,和解协议的第一条,我记得是这样写的:这个事情过去了这么多年,但是对于给中国劳工造成的苦难,我们还是尽我们所能给予救济。有这样的意思。

  就这一点来说,我觉得是一种对受害人的侮辱,根本没有赔偿,没有谢罪,而且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救济是一种施舍。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问题,我们诉讼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别人施舍吗?有很多花冈的受害者是拒绝领取的,当然不能说领取的人就是没有骨气,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苦难,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

  主持人:当时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这些原告能够同意和解呢?

  康健:因为这个官司打了这么长的时间了,很多受害者都是高龄,在诉讼的过程中很多过世了,很多人希望在世的时候,能够得到一个心理的安慰。网友:您刚才提到“如果我们输了,我们还是要上诉的”。那这样的法律诉讼,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

  康健说:日本是三审终审制,一裁是一审,中等法院是二审,高等法院是三审。

  主持人说:可是几乎每一起案件都经过了十几次的开庭,数年的诉讼过程,比起正常的诉讼来说长吗?

  康健说:如果只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纠纷,就比较快,但是像日本有麻风病人上诉日本政府,日本政府进行抗辩,最后雄本法院也是从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来说,不能进行抗辩,但是日本政府没有上诉,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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