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花冈和解”自2000年11月29日公布以来,已经一年另六个月了,国内外专家学者、花冈受害者、关心这一问题者,对此己有过许许多多的评价,人民网从1999年就开辟的花冈专栏也对此有所收集。去年六月,华北六省市研究劳工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受害者近200人在石家庄召开纪念花冈暴动56周年座谈会时,各地代表对“花冈和解”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探讨,并出了两期会刊,反映了各地学者和民众对“和解”的一些基本观点和看法。可是最近听说4月24日在中华日本学会副会长骆为龙先生的召集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举行了20人参加的“花冈和解研讨会”。会议据说基本都是口头发言,因此没有看到可供参考的文字资料,只能从媒体上得知这次会议的一些观点基调。

人民网日本版4月25日陈建军以《“花冈和解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为题报道了这次会议,并说,“众专家学者认为,在日本这个特殊的社会环境和政治背景下达成的'花冈和解',是一个进步,为其他的相关诉讼案件提供了案例帮助”。《中国青年报》4月26日发表了郭际以《是赔偿金,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为标题的新闻稿,并说“与会专家们认为,‘花冈和解'是日本企业对中国二战劳工作出的第一次实质性的赔偿,在亚洲是首例。这次和解是在东京高等法院主持并确认下实现的,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等等。河南报业网《大河报》闫广道4月28日以《是赔偿不是救济 日本公司赔偿我劳工具有法律意义》为题进行了报道,同《中国青年报》的内容差不多,也提出“不应纠缠于枝节问题,而应从整体出发,公平评价和解的积极意义。”还说“花冈受害劳工赔偿成功是日本对中国二战劳工作出的第一次实质性赔偿,在亚洲是首例”等等。总之,会议认为花冈基金“不是救济,是赔偿”,是“进步”的、“成功”的。

我不是二战劳工受害者,赔偿与否?赔偿多少?与我个人利益无直接关系,但是在涉及日本侵华历史的认识问题上,每一个中国人都有发言权,都有责任维护中国人的尊严,作为从事中日关系史研究的工作者,维护历史的真实,保证客观公正地纪录历史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工作的缘故,从1985年我开始调查研究二战劳工问题,1995年在有关部门和日本朋友及旅日华侨的支持下,主编出版了一套4本《日军枪刺下的中国劳工》资料及研究丛书,1996年应“花冈受害者联谊会”及日方代表的要求,我和原北方工业大学党委书记王起桢担任“花冈受害者联谊会”的顾问,从此正式介入了花冈诉讼的有关活动。1997年,在花冈诉讼一审面临败诉的困难时期,为了加强联络、统一认识、鼓午士气,还帮助联谊会编印了一期《花冈回音》。但在二审进入调解阶段,在要求鹿岛公司必须谢罪赔偿问题上,与律师团发生分歧,从2000年起,作为顾问的我们不再被邀请参加和解调解通报讨论会。当时我觉得如何对待我们无所谓,只要能为受害者讨还公道就行,但是没想到,十三年奋斗的结果却是现在这样一种“和解”。而且,在事过一年半之后,又有人召集了这样一个研讨会,令人不能不感到费解。

按理说,既然要研讨“花冈和解”,就应该让对和解表示异议的受害者代表、让熟悉情况的人、让不同观点的人参加,可遣憾的是组织者没有这样做,因而会议基调有较强的片面性,而且还在媒体报道的标题上反常地强调“是赔偿金,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 是赔偿不是救济”,给世人传达一些不确切的信息。对于一个参与过这场诉讼活动的成员,我本已不想再多加评论,而是认为最终历史会检验它的是非功过,但看了“花冈和解研讨会”的报道,深感有责任对这次“研讨会”的一些观点进行一点探讨。在这里,首先应关注的就是鹿岛公司信托设立的“花冈和平友好基金”是什么性质的基金?因为这也是这次会议所评价的重点。

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只要看看双方达成的协议,看看鹿岛公司在和解当天的声明,看看当时日本各大报纸的报道,就完全可以搞清楚。

“和解条款”第二项说“被控诉人(鹿岛公司),为了解决上述‘共同声明’中第二项所记载问题,向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以下称‘利害关系人’)信托五亿日元(以下称‘本件信托金’),作为一种对在花冈出张所受难人的(以下称‘受难者’)予以祭奠等的表示。” 第四项第三条讲“本项基金,从日中友好的观点出发,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也就是说鹿岛拿出的这点钱是“祭奠费”,用中国老百姓的话来说叫香火钱。而在和解的当天,鹿岛还特意发表声明,“本基金的捐出,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日本的许多报纸的大标题干脆直截了当的称这是“救济金”。现在,不妨让我们再看看当时的日本报纸是怎样报道的。我无法找到所有报纸的有关报道,现把收集到的20多种主要报刊在事发两天中对此报道的题目列于后面,让中国人也看看日本报刊是怎么报道的。

(1)《朝日新闻》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和解ヘ东京高裁鹿岛、救济ヘ基 (2)《朝日新闻》夕刊 2000年11月29日 《鹿岛、救济ヘ基金5亿日元 花冈事件和解案法的责任は认めず》 (3)《朝日新闻》综合 14版 2000年11月29日 《救济基金、他の先例 国的责任は置き去りに》 (4)《东京新闻》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和解ヘ 鹿岛 中国人被害者支援ヘ基金》 (5)《东京新闻》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 基金に5亿日元 鹿岛と和解成立 中国人1000人一括救济》 (6)《读卖新闻》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きょぅにも和解 鹿岛 元劳动者に谢罪、补偿金》 (7)《读卖新闻》2000年11月30日 《基金信托ヘ救济に公平性》 (8)《读卖新闻》2000年11月30日 《‘全被害者救济’ご和解 遗族も对象鹿岛が5亿日元基金》 (9)《日本经济新闻》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诉讼和解へ 鹿岛、被害者支援へ基金》 (10)《日本经济新闻》2000年11月30日 《鹿岛5亿日元で救济基金 被害者全员を对象》 (11)《每日新闻》2000年11月29日 《鹿岛が‘补偿基金’强制劳动中国人全被害者を对象》 (11)《每日新闻》夕刊 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和解 鹿岛の基金5亿日元 战后补偿で最高额》 (12)《产经新闻》 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和解へ きょぅにも协议成立鹿岛侧が赔偿金》 (12)《产经新闻》 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和解成立 中国人战后补偿 鹿岛が5亿日元基金》 (13)《北日本新闻》 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诉讼へ和解成立 战后补偿解决モデルに》 (文中称救济金) (14)《爱媛新闻》 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诉讼和解 ‘战争犯罪に时效ない’责任の所在あいまい》 (15)《山形新闻》2000年11月30日 《鹿岛5亿日元(处)出 基金设立一括救济花冈事件和解》 (16)《宫崎日日新闻》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诉讼が和解 鹿岛、救济へ5亿日元基金》 (17)《歧阜新闻》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が和解 鹿岛、救济基金5亿日元》 (18)《信浓每日新闻》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诉讼 中国被害者と和解へ 鹿岛侧が救济基金》 (19)《山阴中央新闻》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が和解鹿岛、救济へ基金》 (20)《四国新闻》2000年11月30日 《鹿岛が5亿日元(处)出、被害者救济基金的设立》 (21)《西日本新闻》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全被害者救济へ 5亿日元基金で和解》 (22)《岩手日报》2000年11月29日 《花冈事件和解へ 鹿岛が救济基金》 (23)《岩手日报》2000年11月30日 《 鹿岛が5亿日元救济基金》 (24)《福井新闻》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が和解へ5亿日元 鹿岛が救济基金》 (25)《福井新闻》2000年11月30日 《‘人间の尊严守れた’半世纪て救济实现》 (26)《京都新闻》2000年11月30日 《救济基金に5亿日元 花冈事件鹿岛(处)出が和解成立》 (27)《流球新闻》2000年11月30日 《鹿岛が5亿日元(处)出 基金设立し 一括救济へ》 (28)《北海道新闻》2000年11月30日 《花冈事件和解 救济 に一つの答え出た》

此外还有一些报纸直接引用《和解条款》中的“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这里没有列出题目。从以上20种报报刊、28篇文章看,《产经新闻》报道是赔偿金;《东京新闻》等两家报道是支援基金;《每日新闻》等3家报道是补偿金;有的标题没有明确,但文章中说是“救济金”;有的第一天讲是“补助金”、“支援金”,第二天就改为“救济金”;其它20篇文章从标题上就标明这笔基金为“救济金”。

救济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是一种“救助”行为。这正象一位作家所讲的,“作为昔日的加害者摇身一变成了行善的救世主,这不仅仅是一个颠倒历史黑白的问题,而是对中国受害者的侮辱,是对受害者们的第二次加害。”如果说在和解之初,部分中国媒体、中国学者没有看到《和解条款》和《鹿岛声明》,说这是“赔偿”还可以谅解,而在一年半之后,还说这“是赔偿不是救济”,就不免有点自欺欺人了。

退后一步讲,按一些人的观点说,这个基金算是“实质性赔偿”,但从金额上也可看出有很大问题。受害者原先要求每人赔偿500万日元,而结果每人只有50万日元,而发到受害者手里仅25万日元,合人民币1.5万元,这与美国、加拿大给日本侨民赔偿的2万美元(合16万人民币)比、与英国战俘荻得的1万英镑比,相差多么悬殊。就是与德国给欧美大批战俘的赔偿比也显得较低。不要忘了花冈受害者的遭遇,比在美国、加拿大关押的日本侨民所遭的苦难大的多,986人被折磨死418人。难道中国人的命,就这么不值钱?就是与其后在日本的几个判例比,刘连仁案判赔2000万日元(合120余万人民币),三井劳工每人判赔1000万日元(合60余万元人民币),李秀英名誉侵害案被判赔150万日元(合9万元人民币)。当然这只是一审判决,被告不服判决,都已上诉,但我相信将来的结果一定不会像花冈和解那样,受害者没有得到谢罪、赔偿,只得到了这一点“救济”“吊慰金”,还不允许继续上告,能说这是成功的赔偿吗?花冈受害者死亡近半,才得到这么一个结果,其它地方的劳工没有花冈受的难大,死的人多,如果都沿袭花冈和解的模式,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将会得出什么样的结果?“花冈和解”到底是什么样的“首创”?到底为此后的诉讼提供了什么样的“案例帮助”?

正因为如此,当年领导暴动的花冈劳工领袖、原告方代表耿谆认为自己受蒙蔽了,表示引咎退出联谊会,不再参与有关花冈和解的活动;原告之一遗属代表孙力愤然表示这是对花冈受害者和遗属的再次伤害,声明坚决拒绝接受这样的和解;鲁堂锁等花冈受害者和遗属于2001年5月末组成“花冈受害者继续追究日本政府和企业奴役中国劳工罪责联谊会”,向日本政府和鹿岛公司发出公开信,继续追究其“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义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国的最高学府,日本研究所是研究日本问题的权威机关, 我想会议组织者应该对“和解”的文件、鹿岛公司的态度、日本的报纸、花冈诉讼过程和原告中的反对意见等情况是熟悉的,讨论应该是建立在掌握这些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的。遗憾的是他们却在这样的机关,开了一个这样的会,得出这样一些结论。我觉得这有损于最高学府的声誉。

了解一点日本情况的人都知道,编写否认侵略历史的所谓“新历史教科书”的日本右翼团体捐助名单上,鹿岛公司排名第一,十分踊跃积极。在花冈诉讼上,鹿岛公司已经明确否认奴役劳工这一铁的事实,不认罪,不谢罪,不承认这点钱是赔偿,如果我们还要坚持说是赔偿,这无疑是给否认历史的鹿岛公司脸上贴金。我认为现在继续讨论这个基金是不是赔偿金已没有必要,根本的是总结经验教训,倾听以耿谆老人为代表的原告的声音,对和解的失误进行补救,而不是评功摆好,借机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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