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花冈案”能够达成和解,原本是件值得庆幸的事。但如果这“和解”不过是在剥夺了原告的完全知情权的情况下,以被告一方的意愿为主导的结果,那是否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解呢?

  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条款》里,被告日本鹿岛建设公司不仅不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而且还将5亿日元的“花冈和平基金”定性为“香火钱”。

  倒是中国国内有媒体生拉硬扯地要将这笔钱说成是“赔偿金”,这不啻于是在给未有丝毫悔改诚意的鹿岛建设公司脸上涂脂抹粉,更是在客观上配合日本否定二战后国际远东军事法庭当年对鹿岛建设公司的有罪判决???当年“花冈惨案”的加害者们被判有罪,只是后来由于冷战因素而没有得到具体执行,但判决书仍然是已经指定了罪行的有效法律文书。

  自去年7月刘连仁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胜诉以来,不断有令人鼓舞的消息传来。今年4月26日,15名中国劳工状告日本三井矿山公司案在福冈胜诉;5月10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李秀英胜诉。

  与此同时,对“花冈和解”评价的纷争也浮出水面。4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首次“花冈和解”研讨会,喝彩者说:“是赔偿金,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而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则于5月15日召开了质疑“花冈和解”的讨论会。

  缘起:“花冈惨案”

  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日本政府为了弥补国内劳动力的不足,从中国强行抓走了近4万名俘虏和百姓到日本做苦役。

  被先后抓到日本建筑行业龙头老大???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当年叫鹿岛组)花冈作业场(秋田县)的986名中国人,因不堪忍受非人的欺辱虐待,在大队长耿谆的带领下,于1945年6月30日深夜举行暴动,打死了4名日本监工和1名汉奸,但暴动最终失败。事件前后共有418名中国劳工惨死,该事件被称为“花冈事件”或“花冈惨案”。

  战后,“花冈事件”的加害者们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罪,判绞刑3人,无期徒刑1人,20年徒刑1人。这是惟一一例被国际法庭判为战争犯罪的劳工案件。后因冷战的需要,美国放弃了对日本的严惩,这批战犯交由日本政府执行,日本政府则予以释放了事。但当年的判决依然是判定相关机构和个人有罪的有效法律文书。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挖遗骨、送还遗骨为契机,“花冈事件”成为中日民间友好往来的载体,也成为中日双方和平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发展:“花冈诉讼”

  事情在沉寂了40多年后因耿谆老人的重新出山而有了发展。

  1989年12月22日,以耿谆为代表的“花冈受难者联谊筹备会”向迫害过他们的鹿岛建设公司发出公开信,要求对方谢罪、在日本大馆市和中国北京建纪念馆及赔偿每个受难者500万日元,从此拉开战后中国民间对日战争受害索赔的序幕。

  1990年7月5日,在日本友好人士和华侨的支持和帮助下,受害者代表耿谆与鹿岛建设公司发表了“共同声明”,其中表述道:“中国人在花冈矿山出张所所遭受的不幸是历史事实,是基于内阁会议决定的强制押送、强制劳动所引起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承认这一事实,承认作为企业也有责任,并对中国人幸存者及遗族表示深刻的谢罪之意。”同意就公开信上提出的3项要求进行磋商。但鹿岛旋即反悔,使交涉陷入僵局。

  1995年6月28日,耿谆等11名原告就此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成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第一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庭在对受害事实尚未认定的情况下,以诉讼超过了时效为由,于1997年12月10日宣布原告败诉。

  12月12日,原告不服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二审开庭6次。1999年7月16日转入非公开的协商,而后就进入和解程序。结果:“花冈和解”

  在进入21世纪的前夕,“花冈诉讼”得到了结。2000年11月29日,“和解”宣告成立,鹿岛建设公司拿出5亿日元(约合500万美元)设立“花冈和平基金”,中日之间跨越了半个多世纪的官司就此划上了句号。

  但笔者反对这样的“花冈和解”???反对的不是“和解”这种形式。“和解”好呵,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中日友好。问题在于和解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真正讨回了历史公道。

  《和解条款》的第一条写道:“当事人双方再次确认平成二年(一九九○年)七月五日的‘共同声明’。但是,被控诉人主张,上述‘共同声明’并非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控诉人等对此予以了解。”

  此条的荒谬在于当事的双方在再次确认“共同声明”后,紧接着就强调被告不承认法律责任,而原告竟表示了解。

  没有法律责任,原告为何要将此案诉诸法庭?裁判长在当庭发表的“所感”里也讲到,鹿岛是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同意和解的。那么,原告知道了而不反驳就是默认。这不仅是原告否定了自己诉讼的初衷,而且还因此否定了二战后国际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替当年的罪犯鹿岛建设公司翻了历史之案。

  对于5亿日元这笔钱的性质,《和解条款》里称之为“本件信托金,作为一种对在花冈出张所受难的人予以祭奠等的表示”,由中国红十字会“将本件信托金作为‘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进行管理”,是“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和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通俗说来,就是香火钱。

  《和解条款》第五条里,要求受害者领钱时要给被告写保证书,承认“和解条款”;即便是拒绝领钱的人也不能再向世界任何地方起诉,还要求中国红十字会和11名原告要为此负责。这能算是善意的和解吗?

  就是这样一个毫无公道公正公理可言的不平等条约,怎么能接受呢?

  而且,就在“和解”宣布成立的当天,鹿岛建设公司通过因特网向全球宣布:“因为是在战争时期,这些劳工所处环境十分艰苦,尽管本社诚心诚意予以最大限度的照顾,还是出现了许多人因病亡故等不幸之事,对此,我们一向深感痛心。”并特别指出:“本基金的捐出,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

  原告没有看到和解条款文本

  在和解过程中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原告们始终没有看到《和解条款》的文本。

  自进入和解程序以后,日本的原告律师团一共召集原告们开了3次会,原告们也签了3次名。

  第一次是1999年8月13日,日方律师团长在北京向原告们通报,说东京高等法院建议该案由诉讼转入和解,但并没有具体介绍“和解”的条件和内容,只说了和解的意义,讲了要请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和解,要求原告们给他写一份“全权委托书”。大家出于对律师团多年为“花冈事件”付出辛劳的感激而产生的信任,毫不犹豫地写了委托书。

  第二次是2000年4月28日,依然在北京。会议高度保密,连受害老人的陪伴亲属都不得进入会场。日方律师团长在会上向老人们传达了东京高等法院4月21日的“花冈损害赔偿请求上诉案和解劝告书”(简称“劝告书”),并让大家签名。这次签名格外郑重,不仅是亲笔签字,还要加盖印章,它作为原告们同意“和解”的法律依据。

  然而,这份“劝告书”与后来公布的《和解条款》在内容上有较大差别,不是个别文字而是基本精神上有出入。

  “劝告书”的内容只有4条:一是当事双方对1990年“7.5共同声明”的内容进行再确认;二是被告同意将5亿日元由中国红十字会托管,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和解;三是5亿日元的用途,30%至50%给幸存者及遗属们补贴生活,剩下的用于祭奠活动和日中间的历史研究及相关活动;四是本案和解是对有关“花冈事件”所有悬而未决问题的总解决。但“劝告书”并未对此作具体解释。

  第三次会议是2000年11月19日,与“和解”宣布成立仅差10天。律师团长向原告及部分受害者传达了东京高等法院的《和解条款(案)》。该文本除了少第8条“以日文版为正本”外,与后来发表的《和解条款》完全相同,但并没有让原告们看到这一文本???不仅是中文译本,连日文文本也没给大家看,只是口头上粗略地介绍了一下内容,却恰恰将最关键的部分,即鹿岛不承认法律责任这一点给隐瞒了。

  而且令人费解的是,对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条款”反而不用原告签名,后来作为表示原告及受害者接受和解的签名,是签在由律师团长建议、耿谆在现场起草的“为花冈事件和解成功献言”上。

  “和解献言”有四句话:“讨回历史公道,维护人类尊严,促进中日友好,推动世界和平。”后来以此作为原告赞同“和解”的证明在日本媒体刊登,并将“维护人类尊严”改成了过去式,成了“维护了人类尊严”。2000年11月30日《读卖新闻》上显赫的标题就是“讨回了相隔半个世纪的尊严”。增加了一个“了”字,使原本没有评价之意的话,就被赋予了明确的肯定和赞扬,使读者误以为受害者真的是打心眼里赞同这个和解。

  照顾了谁的利益?

  “和解”成立之后,日本媒体铺天盖地一片盛赞。《朝日新闻》称花冈事件和解为“战后处理的一大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每日新闻》说:“这一模式将为今后同类案件的解决树立典范。”还有的说:“花冈受害劳工索赔成功对否定侵略战争的右翼势力是一个有力的回击。”

  而2002年4月26日《中国××报》在题为《是赔偿金,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的文章中也说:“‘花冈事件’已被写入教科书,包括一些右翼媒体在内,日本各大媒体都报道了以‘花冈事件’为代表的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的史实,使之在日本社会得到了公认。”

  但这样一份没有让原告充分知情的《和解条款》怎么谈得上是处理“今后同类案件”的“典范”?明明是为日本的军国主义行径遮羞抹粉,如何又变成了“对否定侵略战争的右翼势力”的“有力回击”?这样的和解内容只会模糊当初的史实,而不是使之得到公认。但“花冈和解案”得到日本右翼的赞赏是真。日本右翼报纸《产经新闻》2000年12月1日在题为《花冈事件和解??主张:非战后赔偿的解决方法》中说道:“和解内容是由鹿岛出资5亿日元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对受害者进行救济。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为避免无益争执的现实解决方法。”还说:“这一次的和解并没有改变战后赔偿以及战后补偿问题的框架。”

  应该说这一解决方式是顺应了被告鹿岛建设公司和日本右翼的想法才得以实现的。

  谁说是赔偿金?

  对于5亿日元基金的定义,日本媒体在字眼上是各行其是。有说是“救济金”(2000年11月29日《朝日新闻》、2000年11月30日《读卖新闻》、《东京新闻》等),也有说是“支援金”(2000年11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还有说是“补偿金”(2000年11月29日《每日新闻》);中国的媒体却把这笔钱说成是“赔偿金”(2000年11月30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为新华社驻东京记者张焕利的同一篇报道)。

  这是一个要对历史负责的严肃问题,怎么能信口说来?对这笔钱最具权威的发言只能是审理此案的东京高等法院发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和解条款》。在该“条款”的字里行间只字未提“赔偿金”,也没有丝毫赔偿之意。而事后鹿岛建设公司更是特意声明:“本基金的捐出,不含有补偿、赔偿的性质。”

  就是这样一笔不管是从被告方还是在法律上都不认可是“赔偿”的钱,我们自己为什么要生拉硬扯地把它说成是“赔偿金”?这不是给加害过中国劳工而至今仍然丝毫未有悔改诚意的鹿岛建设公司脸上涂脂抹粉吗?在“和解”中明明是中国受害者受了欺负吃了亏,怎么反倒还要替他人叫好?

  对“花冈和解”高度评价的另一观点就是:“少数代表提起诉讼,986名受害者通过和解全部获得解决,这在日本战后赔偿史上是第一次。”(见《中国××报》“是赔偿金,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一文)

  就笔者所知,设立“和平友好基金”,一揽子解决986人的问题是鹿岛建设公司的一贯主张。1990年鹿岛提出的价码是5000万日元加X,底线是1亿日元。13年的交涉及诉讼,如果说“和解”是双方的让步的话,鹿岛公司多拿出4亿日元就买断了一段血腥的历史;对中国受害者来说,一条命一场苦难名义上值50万日元,实际真正拿到手的才25万日元,这在日本法庭处理的类似案件中是最低的。

  痛苦要被作为痛苦来承认

  有人将5亿日元的数额与德国为二战劳工设立的“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相比,说大致相同。我认为它的不可比性不仅在于德国向二战期间被纳粹奴役的100多万劳工幸存者及部分遗属提供总额为100亿马克(约合48亿美元)的赔偿,只是因为赔偿的范围大而落实到每个人的金额少;更在于这笔钱的名目是补偿金而不是“救济金”。

  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在基金成立时说道:“我们知道,对于牺牲者来说,金钱是无法补偿的。施加给那数百万男女的痛苦是无法挽回的。”还说:“我们知道,对许多人来说金钱并不重要,他们谋求的是自己经受的痛苦作为痛苦被承认,施加给自己的非法行为作为非法行为被认识。我思念那些在德国统治下被迫进行奴隶劳动和强制劳动的人们,以德国国民的名义请求他们的宽恕。”

  一声真诚的道歉能化干戈为玉帛。中国受害者所进行的民间索赔,日本加害者给予多少金钱补偿,是对他们谢罪诚意的考验。对中国受害者来说,他们谋求的是他们曾经经受过的痛苦能作为痛苦被承认,施加给他们的非法行为能作为非法行为被认识。

  不可否认,为解决“花冈事件”,日本的律师团和市民支援团体及一些华侨付出了多年的心血和努力,他们在推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和促进中日民间友好方面功不可没。但功归功,过归过,要实事求是。我们澄清事实,总结经验教训,是为了以此为鉴,面向未来。

  半个世纪前的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中国是受害最深、损失最大、抵抗最顽强的战胜国,可在战后赔偿问题上屡屡吃亏受气,给我们留下了无尽的思索空间。

  目前中国民间对日战争受害索赔的案件除了强掳劳工案外,还有慰安妇事件、南京大屠杀、731部队活体实验案、遗留毒气弹案、平顶山惨案、无差别轰炸案等,有近200名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起诉,这些案件目前尚未一桩获得最终胜诉。本文开头所述的三桩案件只是一审胜诉,被告均已上诉,目前未果。要想真正解决索赔问题,必须通过日本国会立法,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老兵的问题就是通过这一途径来解决的。

  (本文作者真名李?,长期跟踪关注“花冈诉讼案”,其撰写的32万字长篇报告文学《尊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纪实》已由中国工人出版社于2002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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