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25部(庭长绵引万里子)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从中国大陆强掳到日本、强制劳动的42名中国人提起的、以国家和10个企业为被告,要求谢罪广告和损害赔偿的诉讼,作出了回避加害和受害事实,驳回原告请求的极其不当的判决。这是与2001年7月刘连仁诉讼胜诉判决和2002年4月福冈劳工胜诉判决背道而驰的,是逆历史潮流的不当判决。
本案诉讼中,法庭以顽固的态度,没有采用一个证人,而且只允许了2名原告出庭接受询问,对事实的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为此我们提出过让该法官回避的申请。
关于这次判决日的指定,因为去年3月26日结束庭上审理后,已过了近一年,其间有福冈判决、广岛判决、京都判决,另外因外交文件的公开,国家隐瞒外务省报告书的存在、妨碍诉讼的事已真相大白,为向法庭提交上述证据,我们要求法庭重开辩论,但法庭不予考虑。为了判决当日原告能够到庭,我们再三要求在判决之前三个月明确判决日期,竟然也完全被法庭无视。2月7日原告提交了重开辩论申请,法庭却突然于2月10日指定一个月后的3月11日上午10点为判决日。这样指定判决日期是为了阻止原告到庭,结果一个原告都没能听到判决。法院如此不见先例的做法是无论如何不能被允许的。今日的不当判决正是法庭如此不公正指挥诉讼的伸延。
全国的(劳工)诉讼正向着以基本的事实认定为基础,认定国家的不法行为、(国家)同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排除“国家无答责”的适用、认定企业违反安全保护义务、克服时效及除斥的方向切实地一步步前进着。2001年7月刘连仁判决虽然认定的是违反战后保护义务,但排除了除斥的适用,谋求国家责任。2002年4月的福冈判决也同样排除了时效和除斥,承认了三井矿山的企业责任。然后2002年7月广岛判决,尽管以实效、除斥为由,认为请求权已消失,但认定了西松建设株式会社的不法行为责任、违反安全保护义务。2003年1月的京都判决同样以时效、除斥为由,认为请求权已消失,但排除了“国家无答责”法理的适用,认定了国家和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责任,还认定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违反安全保护义务。这样,全国的诉讼正扎实地前进着,面向解决,形成一股大的潮流。
但是,本判决明显地与潮流逆行,向历史挑战。这个判决是怎样去听那些毫无理由地被悲惨地从亲人身边带走,在异国他乡被强制劳动的中国受害者的恸哭的?又是怎样去理解那些被历史的车轮碾压,战后58年没有被恢复名誉,甚至没有留下名子的庶民的怨念和悲伤的?我们对这个判决全然不能承认,尽管有这样一个判决,正义的历史潮流是阻挡不住的,我们确信历史的车轮必然前进。
判决认可了被告国家和被告企业的时效和除斥主张,得出了“显著违背正义、公正理念”的结论,这与福冈诉讼认定了被告企业的奴隶劳动,认为被告企业援用时效、除斥的主张“显著违背正义、公平的理念”相比较,避免不了被批判的结果。
但是,判决在对被告国家的关系中,承续了京都大江山判决,对于“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下对于国家的权利作用没有承认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也就是所谓“国家无答责”的适用,以“如同原告主张的那样,在当前难以找到‘国家无答责法理’的正当性乃至合理性”,排除了该法理的适用。这点是本判决中能够找出的积极之处。
这次判决对于强行抓掳的事实、原告们难以耐受的奴隶劳动的事实、以及该强行抓掳、强制劳动是基于国策而实施的具体事实,一概没有认定。然而该历史事实是谁也否定不了的,我们要求被告国家和被告企业及早进行谢罪和支付损害赔偿金,全面解决强行抓掳和强制劳动问题。
原告律师团在谋求一系列战后补偿事件早期、全面解决的以中国为首的国内外舆论和运动的支持下,决心重振精神,争取在东京高等法院取得胜利的同时,取得包括强行抓掳、强制劳动事件在内的战后补偿事件的全面解决。
2003年3月11日
中国人强行抓掳、强制劳动事件原告律师团
团 长 律师 高桥 融
事物局长 律师 森田 太三
中国人战争受害赔偿要求事件律师团
团 长 律师 尾山 宏
干事长 律师 小野寺利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