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在民间跨国索赔问题上,正面 临一种严峻考验??中国劳工状告
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鹿岛花冈绑架中国劳工损害赔偿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也曾承认自己负有责任,然而东京地方法院为什么却要判决原告败诉?如此判决,连日本的新闻媒介和民众,都对日本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深 深的疑问。

               “花冈事件”东京判决,理失何处 

    日本法律,在民间跨国索赔问题上,正面临一种严峻考验??中国劳工状告日本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鹿岛花冈绑架中国劳工损害赔偿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也曾承认自己负有责任,然而东京地方法院为什么却要判决原告败诉?如此判决,连日本的新闻媒介和民众,都对日本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深深的疑问。

    1997年12月10日下午,日本关东地区天气十分寒冷,但东京地方法院旁听券发行处前仍排有长队,“花冈事件”原告的支持者们争相抽签,以获一张对“中国劳工索赔案”一审判决的旁听券。

    下午2:40分,东京地方法院103号法庭,73个座位的旁听席上,满是原告的支持者,连庭外走廊上未能入庭焦躁徘徊的人们,也都是原告的支持者。法庭内外,布满法警,空气格外紧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2:55分,以圆部秀穗为首的三名法官入庭,被告人、旁听人起立,但原告团及原告的律师们却端坐不动。一名摄像记者代表新闻界在庭内拍摄。

    3:00,贺部秀穗宣读判决:一、驳回原告请求;二、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三、上诉期为60天。整个过程10秒,不等话音落地,原告席及旁听席立即爆发一片抗议声。圆部秀穗不作任何解释,匆匆溜走。

    判决后,中国劳工及其众多支持者们,在东京地方法院门前游行抗议。同一天内,美国洛杉矶等地也举行了抗议活动。第二天,新华社向全世界发出电文,标题就是《日法院对花冈事件案作不公正判决》;日本各大新闻媒介也对此案做出报道,《东京新闻》发表社论《割断遥远的过去理所当然吗?》,文中质问东京地方法庭:“仅仅因为事件已经过去,就 中断对被告责任问题所进行的法庭辩论,是否合理?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就要牺牲弱者,这是否合理?期待改变这种不合理现象。”早在宣判前,就有许多日本群众,写信给法院和“鹿岛建设”,要求他们正视历史。宣判后,许多日本市民立即打电话声援中国劳工。一位82岁的日本老人,自己生活不富裕,并且卧床不起,却把一张1000日元的钞票,寄给支持中国劳工打官司的一个团体。

    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为什么会是一个不合理的判决?

    新美隆说,当年被抓到花冈的980多名劳工,大多数是日军“扫荡”中俘虏的中国士兵,有的即使是老百姓,也被打上了“土八路”或“私通八路”的罪名。也就是说,被抓的都是战俘,那么无论到哪,这些人都应受到《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事实却是,日本的许多企业,不仅当年不把这些人当作战俘对待,在战后相当长时间内,仍把他们强行说成是自愿到日本挣工资的劳工,以图回避《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然而即使是算作劳工,“鹿岛建设”所作所为,也严重违背了《国际劳工条约》,也应受到追查。令人难以想像的是,日本国当年不仅承认,并且作为缔约国加入了这些公约,这些公约至今仍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发挥着作用,而东京地方法院的法官们,竟然会置这些国际法于不顾,仅以援引日本最高法院1989年一个很小的判例,就把这三条国际法全盘否认了。所以,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完全可以说这是一个不合法的判决。

    法官圆部秀穗援引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判例?1989年,一个韩国人起诉日本一家企业,追讨战争中他所受到的损失,法院以诉讼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日本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结束后20年,损害赔偿要求权消灭。圆部秀穗认为中国劳工1945年回国后,若有赔偿要求的话就应向日本法院提出,20年时间不短了,中国劳工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诉讼,责任应由中国劳工自负。按这个法官的说法,中国劳工早在60年代,就已丧失了诉讼的资格。

    不仅是原告律师,整个日本律师界都对这一判决提出了批评。

    新美隆说,有关20年时效的规定,适用于处理日本国内市民纠纷,保障日本国内的秩序,对外国,尤其是对曾被日本侵略过的国家,援引该条规定,显然是有失公道。因为这仅是日本政府单方面的规定,未征得任何被侵略国家认可。而且从立法者意图看,显然是未将日本在外国犯罪的问题列入时效之内考虑。以当年的侵华战争为例,中日虽然建交于1972年,但中国人真正有能力走出国门的时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一个公正的法官,不应仅考虑原告是否及时使用了损害赔偿要求权,而应考虑到原告到何时起,才有能力使用损害赔偿要求权。否则,我们表面上像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际上我们却是在牺牲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弱者。

    其他律师更为尖锐地提出,国际法中并无时效一说,法官为何不从国际法角度看问题?“花冈事件”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日本法律又是非国际性,并且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因此不应以日本一国之法强硬地代替国际法。

    除此之外,判决不合理之处,还表现在日本的法官及被告,既把强掳的中国人说成是劳工,又不肯承认对劳工具有“保护义务”,其借口是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并说在战时日本没有禁止这样做的法律,因此“鹿岛建设”对劳工们不存在安全保护义务。

    新美隆说,这说明日本的司法人员缺少起码的历史常识,中国劳工并非是自愿、而是在机枪、刺刀和皮鞭的逼迫下来到日本的,他们身无自由,如同奴隶,一切均处在“鹿岛建设”的支配下,当然不会有什么合同,况且也从没有人对他们提过“合同”两字。中国劳工与“鹿岛建设”的关系是事实关系,“鹿岛建设”就应该对他们的生命负责,按说这应是最起码的常识。

    新美隆还说,在此案的判决上,日本法院不仅置国际法于不顾,运用本国的法律时也是内外有别。例如,战时曾有不少日本人因工伤、毒气泄露等意外事故而受害,战后向有关企业提出了赔偿要求。当时日本一家非常有名的重工企业,为自己辩护说:“企业在战争中没能保护住工人,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根据日本战时的临时法,企业必须要为政府服务,因此这是战争行为,责任应由政府负担。”这一理由,到日本最高法院时被推翻,许多日本人得到了赔偿。新美隆一针见血地说:“若说战时日本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那么同样都是工人,同样都是在战争中受伤或死亡,为什么日本人就能得到日本战后法律的保护,外国人就要受到日本战后法律的排斥呢?日本法官这样做,会在全世界丧失自己的形象,人们会说:‘你日本人办事不公正。’那今后谁还会跟你交朋友!”

    日本人确实到了应该认真考虑一下自己国际形象的时候了。据了解,除《鹿岛花冈绑架中国劳工损害赔偿案》外,现有47件有关战争赔偿的民间索赔案正在日本起诉,其中涉华的案件已达10多件。不仅是日本人民,世界各国人民也都在关注着这些案件的判决。新美隆、内田雅敏等日本律师说:“战后美国、德国也都遇到过此类问题,起初由于法律条款的不健全,司法人员一时无所适从,后来他们修补了相关的法律,使许多问题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日前日本也处在这种境地,我们希望日本能向美国和德国学习,不应盲目地自满,更不能带着政治偏见看问题,而应认真地检查自己的法律是否完善了。”
?                     (李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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