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到来之际,由亚洲各国的战争受害者所发出的要求日本给予战争赔偿的呼声爆发了出来。由在战争末期被强掳到日本的被强制劳动的受害者所组成的“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在迎来起义50周年的1995年6月,对曾强迫他们劳动的企业鹿岛建设公司所进行的起诉就是其中的一例。

    我的报告是对应如何看待由亚洲各国所提出的战争赔偿问题的一个尝试性的论述。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首先,对由于战争所造成的损失,日本政府是否做了哪些“国家赔偿”加以考察。其次,与此相关联,就日本政府的战争观、历史观或历史认识做些考察。在此,我所说的“日本政府的……”,毋庸赘言,与“日本国民的”具有共通之处。

    二、“波茨坦公告”的承认

    在进入正论之前,想就50年前的战争的范围作些界定。在1972年的“日中共同声明”缔结之际,周恩来总理曾指出,“自从1894年以来的半个世纪,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使得中国人民遭受重大灾难……”

    “波茨坦公告”沿承“开罗宣言”,规定了日本对台湾以及朝鲜等地区的所有权的放弃,日本对此予以接受,由此战争宣告结束。在日本,人们一般所说的“15年战争”是指满洲事变(九一八)以后的事。但是,实际上“波茨坦公告”宣告了自1894年以后的“50年战争”的终结。

    其中,“15年战争”是一个独特的时期。原因是自作为其导火线的满洲事变之后,日本不曾对中国提出过宣战。而且,在1941年12月的对英美的宣战的“诏书”中“遵守国际法”并没有写进去。在明治天皇的日清、日俄战争,以及大正天皇的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开战诏书”中均有“在遵守国际法法规……”一项,但在昭和天皇的诏书中却无此项。“15年战争”是无视国际法的15年,1933年的退出国际联盟就是一个证明。

    “波茨坦公告”中,除了放弃领土所有之外,还有“对战争罪人的处罚”以及“赔偿的索求”等条款。以上诸项是如何被履行的是有必要加以考察的。

    占领当局(以麦克阿瑟为首的美军),推行了种种的战后改革。其中之一就是“军人抚恤制的废除”,对于以往的军国主义的“恩典”的废除,为的是实行非军国主义化,也就是说,废除曾对军队有过贡献者的特权性的抚恤制度,对于战死者、负伤者等的救济,应在由对于一般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充实和完善来实行。

    就对战争犯罪的追究而言,东条英机以下的军部首脑作为A级战犯在东京裁判中接受了裁判,25人全部被判为有罪。但是,在其中的7名被处以死刑的第二天(1948年12月),其余的将被判为A级战犯的嫌疑犯则全部被释放了。岸信介就是其中之一,1957年2月,他登上首相之座是众所周知的。

    对BC级战犯的裁判是在世界各地以及日本的横滨进行了。例如对于“花冈事件”的审判,1948年3月,6人被判为有罪,其中3人被判为死刑。但以后被予以减刑,死刑也没有执行。强掳中国人一事是由阁僚会议决定的,前面提到的岸信介当时是工商大臣,由于他已被释放,因而他的责任也没有被追究,此案也就不了了之了。

    1995年6月,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反对意见众多的“以历史为教训,重誓和平的决议”,其实,在50年前的1945年12月,曾有过“关于战争责任的决议”。其中,有关于“违反国际法规的残虐行为的刑事犯罪……”的论述。当时,关于“15年战争”期间无视国际法这一事实是坦率地予以承认。

    三、对日和平条约及其后

    在东西对立之下的朝鲜战争期间,由以美国为主导的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了。但是,作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者的中国和朝鲜却没有被邀请参加。再者,对虽被邀请但没有出席会议的缅甸以及没有在条约上签名的苏联,日本不得不就战后处理问题做另外的交涉。这样,尽管有如此的问题,和平条约仍是日本战后处理的基本条约。

    由于条约的生效,日本的被占领时期宣告解除,主权得以恢复。

    在和平条约中,除了对台湾、朝鲜的领有权放弃(2条)之外,还规定了对战犯加以裁判的接受(11条)、一般性的赔偿义务以及对在外财产权的放弃(14条a项)等。

    在恢复主权后,日本政府很快便开始了战争受害者的抚恤,1953年8月,复活了“军人抚恤”制,基于旧军队中的等级的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抚恤金支付开始实行了。这一动向是朝着与非军国主义化“相反的方向”运行的。以战死者的遗属为中心所组成的日本遗属会,作为压力团体,对于这一决策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

    日本遗属会最初是以“应该记住失去儿子的美国母亲、失去丈夫的中国妻子”(1950年4月)为理念的,以后走向了“表彰英灵”、“靖国神社的国家维护”、“靖国神社的正式参拜”等否定侵略战争的方向。主要恢复以后开始的战争受难者抚恤立法有15条,其中有7条是在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期间制定的。

    在这一期间,日本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有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召开,北海道新干线的开通,名神、东名等高速公路的开通,再就是一般国发的出入境的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自1963年起,由政府主办的“全国战役者追悼仪式”每年都在举行。1964年,“战役者授勋”也重新开始了。另外,林房雄在“中央公论”上连载“大东亚战争肯定论”是从1963年9月到1965年6月。

    在此想予以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被作为A级战犯的嫌疑犯岸信介出任了首相(1957年2月至1960年7月),A级战犯贺屋兴宣(东条英机内阁大藏相、东京裁判中被判为终身监禁,后被释放)就任日本遗属会会长(1962年8月至1977年4月)。

    除去关于原子弹爆炸受害者的两条法律之外,在13条法律当中,全部付有限日本“国籍”条件,由此“日本国民”以外的外国人得不到国家的赔偿。这样,过去旧殖民地的朝鲜人、台湾人,由于是“外国人”,因而得不到丝毫的赔偿。(对台湾人原日本兵的遗属以及重伤者共3万人,每人支付200万日元是唯一的例外。)

    四、“战后赔偿”的内外区别

    基于15条法律,支付给日本国内的战争受害者的国家赔偿额共计40兆日元(根据《社会保障统计年报》统计)。

    在战后50周年之际的1995年,重新对战役者的遗属151万人支付了6040亿日元的特别抚恤金,对27万人的原子弹爆炸受害者支付了270亿日元的特别葬仪补助费。另一方面,就以“慰安妇问题”为代表的所残留下来的对外赔偿问题而言,如对台湾确定债务(军人、军属等的薪金未支付、未退还军事邮局存款等)的了结,库页岛遗留韩国人的回国援助事业,为对“慰安妇”的进行赔偿而设立的国民基金的事务经费等亚洲和平友好交流计划的第一个年度的预算总额250亿日元,内外差别之大是一目了然的。

    前面已提到,对日和平条约的14条a项规定了“一般性的赔偿支付义务”以及“在外财产的没收”。在最初的条约草案中,美国曾主张“无赔偿义务”,但由于菲律宾等国的强烈抗议,只有一般性的赔偿义务被规定了下来,采取了具体的通过两国间的协议来解决的方式。而且,在同一条款中付有以下保留性的说明“(日本的经济实力)不具有履行所有的赔偿其他债务的能力,是众所承认的”。

    日本予以正式赔偿的国家只有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以及越南,还有韩国(准赔偿)等支付总额为6638亿日元。并且,据日本政府估计在外财产的损失为3250亿日元,如将两者合计,对外支付约为1兆日元。而且,日本的财政部声称“进入高度增长时期的日本,总的说来,有了支付赔偿的余力了”。(《昭和财政史??从终占到媾和(1)》,1984年)外务省认为“作为赔偿提供出口困难的工场设备以及从未出口过的资产,培养‘感情’,为将来的交易打好基础,这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日本的赔偿》1963年)

    与和平条约相关联,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该条约的11条是“接受战争犯罪法庭的裁判”,军人抚恤所依据的是日本的抚恤法,其中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是超过3年的刑罚或是被处以监禁的”,“抚恤获得权利被取消”。但是,在战争裁判中被处以以上刑罚者则照样在享受抚恤。对外虽是“接受”,在国内却是“否定”了。

    中曾根首相曾发出如此的豪言,正式参拜供奉有A级战犯的靖国神社是对“战后政治的总决算”。1985年8月15日,他终于正式参拜了靖国神社,这是众所周知的。

    在军人抚恤金的支付上所表现出来的对战争犯罪的否定,与首相的正式参拜靖国神社是有深切的关联的。1986年以后,由于亚洲各国的强烈抗议,只是首相及外相不得不“自慎自戒”地不正式参拜,直至今日。

    五、冷战结束以后

    在战后40周年的时候,与中曾根首相的正式参拜靖国神社形成意想不到的对照的是,3个月前西德总统瓦茨捷克所作的“无视过去者也不可会正视现在”著名的纪念演讲。过去两国之间曾结为同盟,40周年之后,两国首脑的态度却形成了极大的对照。

    战后,这两个国家都实现了惊人的经济发展,日元和马克作为国际上的坚挺货币已是众所公认的。但是,在对待历史的态度上,其姿态是完全不同的。

    在东西冷战的国际形势下,遭受日本侵略最为惨重的两个国家??朝鲜和中国,都处于国家被分裂的状态,日本得以享受其“过去”没有怎么被加以追究的渔夫之利。另一方面,在美国这一张大伞的保护下,日本只要履行作为忠实的伙伴的职责,在国际社会中也不会感到特别的不便。经济上,由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所提供的“特需”这一有利条件,日本的复兴顺利地得以进行,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得以实现。

    作为冷战的结果,德被一分为二,西是在周围欧洲邻国的严厉的视线下走过战后复兴的。也许只有对法西斯德国的过去的深刻反省,才可能在欧洲得到立足之地吧。战后的日本果真是在意识到如此的亚洲国家的视线下生存过来的吗?

    以中曾根首相的正式参拜靖国神社所引起的“意外”的抗议为限,日本终于逐渐认识到了在对历史的认识上与亚洲各国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本来,在1982年的教科书问题上应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忽视导致了正式参拜靖国神社事态的出现。)

    1986年以后的每年8月,日本的市民运动的参加者都要将亚洲各地的战争受害者请到日本,召开倾听历史的证言的集会,这可说是人们意识到上述问题的一种表现。从中国来的,如被强掳过的、关于“七三一”细菌部队的人体试验、南京大屠杀以及从军“慰安妇”等证人的证言,在日本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不论人们乐意与否,1989年1月的昭和天皇之死,成了一个必须对“战争”加以思考的时机。另一方面,美国和加拿大对战争期间被强制拘留的日裔进行谢罪和赔偿也是这一时期。另外,柏林墙被拆除,德国的统一也得以实现。

    海湾战争的爆发在日本形成了意想不到的余波。一方面,对于日本是否应派现在的军队??自卫队到海外有两各截然不同的见解,另一方面,过去军队所犯下的种种至今仍未得以解决的罪行也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过去在和平条约中被认为“现在难以负担”的日本经济实力,今已发展到在海湾战争中已可提供130亿美元(当时约16000亿日元)的程度了。

    战后50多年过去了,今天,在日本,谈到战争的时候,广岛、长崎已带有某种“神圣”的感觉,如今是对“为什么会有这种悲剧发生”加以深思的时候了。在冷战的体制下,日本一直囿于独自形成的将自己视为战争的受害者的内视历史观。例如,刊登有每年8月15日举行的全国战役者追悼会内容的《政府广报》都有以下的记载:“对在先前的大战中,殉难于海内外的300余万英灵致以真诚的悼念之间……”300余万是日本一方的死者数字,对于约是其10倍的亚洲的受难者却没有悼念之意。

    但是,对于日本政府的这种姿态加以严厉批判的势力正不断增长,只有纠正日本对历史的认识,才能使已故周恩来总理教导我们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产生实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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