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花冈事件”起诉之前的交涉经过

    1989年12月,领导了“花冈暴动”的耿谆等人,发表了致鹿岛建设公司的公开信,提出三项要求:(1)承认历史事实,公开谢罪;(2)建立纪念馆,以教育后人;(3)作出损害赔偿(每人550万日元)。在耿谆等人提出公开要求以前,几位居住在日本的“花冈事件”幸存者,已经开始了与鹿岛建设公司的交涉。只是,基于整个日本绑架中国劳工的历史事实的观点来看,他们提出的要求不但不过分,而且是建立在日本政府及鹿岛建设公司的辩解之上的。即:强行绑架也好,奴隶劳动也罢,至少在鹿岛建设公司工地劳动过这一点总是事实吧,干了活就该付钱,要求支付未发的工资。(即使这个小小的要求,也被鹿岛建设公司拿着从华盛顿调来的审判记录做挡箭牌,声称“工资”已付而拒绝)很清楚,这个要求没能反映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的历史事实。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把中国劳工绑架到花冈进行残酷虐待造成大量死亡这件事,既非单纯的劳动问题所能解决的。况且日本战败后,日本政府和企业一直不肯承认强行绑架中国劳工的犯罪性及责任,强辩中国劳工是以自由身份来日谋生的合同工人或承包合同工人,因此,必须提出正义的要求,才能纠正这一错误,澄清历史事实,补偿对个人的损害。

    耿谆等人提出的三项要求,成为第一次公诸于世的基于“花冈事件”历史事实的正义要求。三项要求在纠正、反省历史错误的同时,作为训诫教育后人以及在提出赔偿个人所受损失之点上,不但普遍代表了深受日本侵略和殖民地统治之苦的受害者们的要求,而且是合情合理的。

    对耿谆等人的要求,鹿岛建设公司1990年7月5日,在“共同声明”的第一项,向国内外表明了以下的认识:

    “中国人在花冈矿山营业所现场所受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所进行的强行绑架、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鹿岛建设株式会社承认这一事实,认识到自己负有的企业责任,向当事的中国人及其遗属表明深切的谢罪之意。”

    这个声明是在亲身经历了强行绑架、深知其实质的受害者面前作出的第一次表态,表现了鹿岛建设公司诚实的态度和对历史负责的企业良心,使国内外的人们深受感动,并成为后来“战后补偿”问题展开的先驱。它表明,强掳劳工问题不再只是记载在年表上的的历史事件,而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但是,耿谆等人的要求合乎正义,它的解决不仅限于花冈,而是普遍涉及4万被强行绑架的受害中国人,涉及每一个过去将中国劳工作为奴隶役使的日本企业的责任。鹿岛建设公司害怕这一波及影响,尽管一度作出了明确的表态,但在其且的交涉过程中,越来越 明显地暴露了“言行不一”的面目。鹿岛建设公司的手法只是拖延时间,等待生存者死亡以便蒙混过关,这绝对不能容忍,中国人绝不忍气吞声,基于这一认识,以“花冈事件”生存者和遗属组成的“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终于在1995年3月,下定决心,向鹿岛建设公司宣告停止交涉,同年6月28日,以11名受害者为代表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

    第二, 审判意义??对被害的历史事实进行全面的把握,可以认清加害者的的责任,也是对受害者真正补偿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坚实的友好关系

    1.日本战败后,围绕“花冈事件”的调查研究一直以各种形式在进行,出现了不少成果。其中,究明事件真相,将之诉诸世人,致力于使其成为对华侵略反省的食粮和成为日中友好地基础者大有人在;面对研究人员的调查,打破长年沉默,开始叙说历史真实的花冈当地居民也为数不少。尤其由于强行绑架中国劳工思考会(代表为田中宏教授)的努力,收集到许多贵重的证言,发掘调查出不少国内外的资料。其中最重要的是,是发现了长期被说成是“迷幻的报告书”的外务省1946年作成的关于强行绑架中国劳工问题的报告书(《外务省报告书》1993年8月)。日本政府因这个报告书被翻出来,不得不收回了一向主张中国 劳工是合同工人,是接受招工自发来日本的等虚伪辩解,承认了强行绑架的历史事实(1994年6月)。在把这些调查研究推向前进的过程中,“花冈事件”幸存者向日本人直接讲述其活生生的受害经历起了十分重大的作用。“花冈事件”诉讼成为可能,正是众人调查研究的结果,特别是勇敢地站出来进行第二次“花冈暴动”的幸存者和遗属的勇气和坚强信念是它最重要的力量源泉。

    2.强行绑架中国劳工的背后,是侵华战争中形成的日本军队和日本企业互为狼狈的绑架体制。为了满足伪满洲国重化学工业化和军需工业化等需要,每年都有100万中国人被强行拉到东北去,他们主要来自华北地区。根据新近中国方面发表的资料,1936年1945年,从华北的日军占领地区被抓走的中国人包括他们的家属达到920万人(1995年8月1日新华社电讯)。他们大都被抓去伪满洲国,至今“万人坑”还在如实地向人们控诉着企业和军队对劳工犯下了怎样的罪行。而从1943年开始的向日本内地进行的强行绑架,不过是把在伪满洲国对中国人的榨取和掠夺的方法搬到日本而已。今后的一个重大课题,当是认真调查和研究日本企业(包括“满洲鹿岛组”)和军队在伪满洲国所犯下的畴,其中当然应该包含对强行绑架的具体事实的调查,期望能够通过日中两国的使研究取得进一步的成果。

    3.关于侵华战争中的企业责任问题,一般容易产生仅从观念上进行把握的倾向,可能是由于把责任追究作为具体的研究课题太少的缘故,日本企业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极少成为研究对象。这次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书中,就这一点作了重点阐述。

    七七事变以后,在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同时,采取战时统制经济,其中物资动员计划是其中心内容。已被排到最后的民需产业又受到庞大的军需计划的排挤,个人消费受到抑制,故而在日本人记忆中,说到战时统制经济,眼前就会浮现了政府统制带来的惨暗贫困的景象,这些印象直到今天还不曾淡忘。鹿岛建设公司利用了这一点,在交涉中谈到战时的所作所为,经常抬出不得不接受“实行国策”任务啦、作为企业没有办法啦等辩解,好象觉得这是一种颇有说服力的理由,从而大加渲染。(根据进行的问卷调查,日本企业的大多数都把这种辩解当成逃避责任的方便手段)由于在个人生活方面已经形成了黑暗贫困的固定观点,这种借口有时容易被不假思索地接受。

    实际上,在战时统制经济下,与军需产业相关的企业在利润上追求不但没有受到限制,反而得到保护,营利第一的企业的本能冲动受到更大刺激,在提高生产力的名义下,可以说是从各种制约下得到了解放。鹿岛建设公司(当时的商号为鹿岛组)正是在战时经济十才取得了飞跃的发展,其秘密就在于此。企业的伦理道德观念轻而易举地让位给了利润追求的目的。为了维持侵略战争,促成政府绑架中国人补充已经枯竭的劳动力来源的,正是以鹿岛组为代表的企业群体。不用说,在伪满洲国强征劳工的实际经验成为这一构想的前提。日本企业对中国劳工的强行绑架是与日军傀儡组织“华北劳工协会”之间通过签订供给合同而进行的,这恰恰意味着强行绑架中国劳工的系统正是在以企业为主体的积极运作下而进行了。在实行绑架中国劳工这一点上,以把侵略战争进行到底作为至高目的的日本政府与把营利作为无尚追求的军需产业相关企业取得了完全的一致。强掳中国劳工在成为日本侵华战争的一个组织部分的同时,也是日本内地企业断然实行的侵略行为。

    诉讼书清楚地指出了鹿岛建设公司基于这一史实的企业责任。

    4.日中友好的基础,在于正确面对历史,本着有错必改的原则,通过履行妥当的赔偿责任,与受害者以及年轻一代恢复和确立信赖关系。即使为了真正恢复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也必须搞清受害的具体事实。脱离了这一点,同情不过是单纯的怜悯而已,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日中友好,不能只是一个口号,只能通过这种旷日持久克服困难的努力才能形成坚实的关系。周恩来总理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真正涵义,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才能得到体现。日中关系发展到今天,已经进入了可以依据更加明确的国际规范来实现受害者赔偿的阶段。

    本案提起诉讼后,不但立即得到了《人民日报》等中国国内媒体的高度关注,而且日本国内外的媒介也均进行了报道。欧美及亚洲各国记者反复论述了这个诉讼的重要意义。拥有80年历史的日本企业专业杂志在“花冈事件”起诉后,第一次运用大量的篇幅登载了“企业的战争责任”的专题报道,并且引用了自己50年前的报道以示自戒。起诉之后的6月30日,大馆市举办了中国殉难者50周年追悼仪式,日本首相村山富士发来唁电,日本众议院议长土井多贺子特地赶来参加,并致了悼词。“花冈事件”诉讼意义远远不止停留在幸存者和遗属11位原告的个人问题上,而且已经成为日本方面以什么态度处理中国人民所受巨大损害的试金石,是对以鹿岛建设公司为代表的日本企业的良知和责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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