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东条内阁的旨意,侵华日军从1943年3月至11月将1,411名中国人先行“试验性的移入”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经过一年的试行之后,1944年2月28日,日本次官会议又作出《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进国内事项》的执行细则,从此开始实施无代价地大量抓捕中国人到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计划。
 
  在日本的中国劳工生活条件十分恶劣,境遇悲惨。他们食不果腹,衣不避寒。从事的是超强度的重体力劳动,劳工们稍有怠慢,就横遭监工的拳打脚踢,每天都有不少劳工被砸死、压死、累死、病死、饿死、冻死、狼狗咬死、被日本监工打死。
  
  根据日本外交史料馆已经公开的《华人劳务者事业场别就老调查报告书》,被强制、奴役的中国劳工在日本35个企业的135个事业所共有38,935人,其中6,830人在残酷的奴役状态下死亡。

  中国劳工在日本的35家企业中,其死亡人数占被抓到日本劳工总数的17.5%。平均5.5人就有一人被夺去生命。这些奴役中国劳工的血债企业,在战后,经过调整,至今尚存20家。其中已有18家血债企业遭到中国劳工的起诉。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的血债企业均藐视中国劳工的诉讼请求,公然地拒绝向中国劳工作出法律上的谢罪、赔偿。

  匪夷所思的是,如今有相当部分的血债企业或者其子公司,毫无愧疚地依然在中国境内积极地牟取其商业利益。在中国,他们或者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或者争取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悄然地开拓其商业渠道。

  诚然,中国人民热诚地欢迎广大诚实的日本企业来华投资共谋发展,但是,中国人民鄙视那些对战争责任缺乏反省的血债企业来华渔利。鉴于这些血债企业不仅在历史上是侵略者的帮凶、罪恶累累,而且今仍缺乏人类最起码的良知、拒不表示悔改;考虑到这些血债企业从未有为奴役劳工而承担过任何法律责任或受到过任何教训,更何况今天一些血债企业的负责人还公然地支持篡改历史教科书。因此,这些在华的血债企业(包括其子公司)只要外界环境符合其本性,其潜在的再度奴役中国劳工的欲望就必然会付诸实践。为此,中国人民完全有理由忧虑这些血债企业旧恶重犯。

  为防止血债企业在中国境内再度侵犯中国人民人身权利,也为了声援和支持民间战争受害的中国劳工对日索偿。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应当依法和理性地对这类企业在各种层面上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原则上限制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中国企业、商务等经营实体应当自觉地排除与血债企业(包括其子公司)从事经济、商务和贸易往来;
2, 在立法上,应排除仍无悔改的血债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行为。因此,必须在原有的“三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就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申请设立的限制性条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外方投资者仅限于诚实企业”;
3, 鉴于上述血债企业大多数以承揽重大工程为其企业发展战略。因此,制定一项包含有限制血债企业参与的“中国招标竞标法”是十分必要的。

  对血债企业采取限制性的举措,其最终目的是促使血债企业对战争责任进行反省从而成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中的诚实企业。中国人民重视中日两国民间正常的经济和贸易往来,在呼吁政府不断完善和保障诚实的日本企业来华投资和洽谈贸易的同时,也要求中国政府采取的区别对待的政策,制定抵制血债企业的措施,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相信这样的立场和措施,不仅不会影响到中日两国间正常的经贸往来,也是能为广大日本人民所理解的。

  中国人民对历史上的血债企业,并不持有成见,只有在这些企业诚实地履行以下三项条件之后,他们仍可以诚实企业的身份参与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活动。三项条件如下:
1, 对中国受害劳工作出公开的谢罪;
2, 向中国受害劳工主动地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
3, 向中国人民公开作出保证,诚实地遵守中国法律和国际劳工等方面的公约,永不作出任何危害中国人民和中国公共利益的任何侵权行为。

  广义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及政策法规。相信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政府,对于理性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的民间呼声是能够重视的。

  为方便更多的中国人民了解血债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概貌,特公开以下血债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

作者:管建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稿件来源《时事与国际法》
http://www.publiclaw-events.com

        附,日本血债企业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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