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冈事件,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也是战后中日关系中一直作为遗留问题而未获得解决的悬案,直到2000年11月29日双方实现“和解”,持续了半个世纪之久。经过中日两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斗争,花冈悬案得以比较圆满地解决,终于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方面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取得阶段性的成果。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首次取得具体成果的案例。
所谓花冈事件,发生于日本侵华战争末期,即1944年至1945年期间,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强行绑架中国平民和战俘近1,000名,运至日本秋田县花冈矿山的鹿岛组(今鹿岛建设公司)花冈作业场,从事超强度的苦役,以弥补其国内劳力之不足,强化日本的战争经济。中国劳工们不堪忍受饥饿及日本监工们的残酷虐待和迫害,于1945年6月30日深夜奋起暴动后集体逃跑,但遭日本宪警的围堵和镇压,当场死亡113人。从强征劳工到暴动被镇压,中国劳工共有418人牺牲,约占总人数的42.4%。日本企业和政府勾结在一起,犯下了震惊国内外的战争罪行。日本所谓的花冈事件,准确地说,应该是“花冈惨案”。
然而,日本战败后,对花冈惨案未做任何善后处理,一直没有正确对待这一问题,坚持不认罪的立场,甚至失口否定这一历史事实,对于虐待和迫害中国劳工的日本战犯,未予追究责任;对于中国受难者更未认罪和补偿。当时,中日两国尚未复交,日本政府推行敌视中国的政策,致使这一问题被搁置起来。但是,日本人民和旅日爱国侨胞没有忘记这些牺牲在花冈的中国劳工,他们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于1963年11月建起了“中国殉难烈士慰灵碑”,于1985年开始,大馆市(原花冈地方)每年都在6月30日(暴动日)举办纪念中国殉难者的慰灵活动。于1987年,花冈暴动领导人耿谆等幸存的中国劳工代表应邀访日。1989年成立了“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筹备会)。并以该会的名义致函日本鹿岛建设公司,提出谢罪、赔偿和建立纪念馆等3项要求。在此期间,日本有识之士在东京成立了全国性的民间团体??“强掳中国人问题思考会”,随后日本各地相继出现了声援花冈斗争的市民团体,中日双方分别展开搜集资料,访问受难者及其遗属等调查研究活动。1990年7月,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的代表赴日,同鹿岛建设公司代表副社长村上光春就谢罪和赔偿问题进行当面交涉,并于同年7月5日发表了《共同声明》,鹿岛建设公司“认识到”“根据内阁决议而进行的”(中国人)被强掳、被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以及“作为企业所负有的责任”,对中国幸存者及死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并许诺对有关补偿等事宜待以后协商解决。这是日本企业在战后赔偿纠纷中首次承认其在道义上的责任,但是,在尔后的交涉中,鹿岛建设公司出尔反尔,不肯进行赔偿,协商毫无结果。中国受难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11名代表于1995年6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状告鹿岛建设公司。在双方的辩论中,尽管原告提出了大量载明历史事实的资料和证据,然而,鹿岛建设公司态度消极,并制造种种“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甚至向法院提出希望尽快结束诉讼审理的无理要求。于是,原告于1997年12月12日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双方进行了6次口头辩论之后,东京高等法院于1999年9月向原、被告双方提出和解劝告。同年12月16日,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和解。经过法庭20次调解,于2000年11月29日,东京高等法院宣布和解成立。
在双方“和解”的条款中,双方确认了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鹿岛建设公司为了向中国受难者“表示慰灵等意向”,决定向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信托5亿日元,设立信托基金,并分发给全体受难者及其遗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资深专家在谈到这笔钱的性质时指出,经过法庭获得的这5亿日元当然是赔偿,因为花冈诉讼本身就是请求赔偿的诉讼。有人使用“救济金”一词,这是指“司法救济”而言。它完全不同于慈善救济,慈善救济是自愿的,而司法救济是强制的,在类似的诉讼中,被告总是使用各种措词来掩盖其赔偿的性质。有的学者指出,美国袭击科索沃对中国使馆所造成的损失做了赔偿,但至今仍不承认是赔偿。德国8家大企业在1959年2月至1998年9月都先后对战时强制劳动的劳工进行补偿,但在和解条款上都没有进行反省和谢罪,其赔偿金的名称也是多种多样的。无论鹿岛公司怎样辩解,都无法改变赔偿这一基本性质,对“花冈和解”所取得的5亿日元没有课税,也是因为它的性质而定的。所以花冈受害者领取这笔钱,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至于赔偿金额问题,无论多少都无法赔偿中国劳工的生命损失。这次花冈和解人均补偿额为50万日元。据调查:德国大企业通过“和解”,发给战时强制劳动受害者的人均补偿金额为9.6万日元至28.5万日元(按1马克为57日元折算),而且仅限于犹太人的幸存者,个别企业扩大到部分遗属。在花冈和解后的赔偿金中,即使扣除追悼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之外,实际发到幸存者或遗属手中的赔偿金也有25万日元。这在国际上大致是可以说得过去的。当然,这个结果是不能完全令人满意的,同原告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原告们从日本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大局为重,从争取政治上胜利的观点出发,使和解得以实现,从而打开了战后赔偿史上的一个突破口。
我认为,经过中日双方多年的努力,取得“和解”这个成果是来之不易的。初步看来,这次和解至少有以下三个特点,或者称之为三个突破:
(一)承认了强掳中国人作苦役的“历史事实”,明确了道义上“所负的责任 ”,并向中国人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表示谢罪,尽管在确认的《共同声明》中留下了“根据内阁的决议而进行的……”的措词,鹿岛建设公司意在减轻自身的罪责,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更说明了这一罪行是日本政府和企业勾结在一起实施的。在中日两国战后遗留问题中,这次“和解”中的这一条款,应该看作是对日本一直不认罪的防线的一个突破。它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
(二)不限于11名原告的问题,而是花冈惨案受害者全体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日本的司法制度没有美国那种代表诉讼制度,11名原告,只能代表11人。被告人只要应对11名原告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对986名受难者负有任何义务。但是,经过斗争,在“和解”中,被告人不得不解决受难者全体的问题,而没有这种限制。少数代表提起诉讼,全体人员同时解决,这在战后补偿史上是第一次。这也可以看作是又一突破。
(三)突破了只口头“谢罪”、“不补偿”的防线。从战后日本在处理中日双方关系遗留问题的做法看,日本政府和企业不仅不轻易“认罪”,而且闭口不谈补偿问题。这是他们的又一防线。回顾30年前中日复交谈判的情况,当然双方在谈到过去日本对华侵略的那段历史时,日本外务省防守的那条线就设在这里。而在这次和解中,被告一方不仅口头上认罪,而且在行动上也做出了象征性的补偿,决定向全体受难者提供5亿日元的“赔偿金”。当然,这点钱无法赔偿中国劳工的重大损失。但是总归做到了不仅口头上认罪,而且也采取了赔偿行动。这是第三个“突破”,赔偿金额也由6,050万日元(550万日元×11人)上升到5亿日元。人均补偿额约为50万日元,大致保持了同德国的水平。德国“记忆?责任?未来财团”规定的对强制劳工的赔偿金额约合25万~75万日元之间(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这次日本鹿岛建设公司即企业一方负担的花冈惨案受难者人均赔偿金额已达50.7万日元。
“花冈和解”对于那些否定侵略战争,把正确对待历史视为“自虐史观”的右翼势力是一个有力的回击,其意义是很大的。包括一些右翼的媒体在内,各大媒体都公开报道了日本过去强掳中国劳工的史实,甚至写进了历史教科书,这是过去所没有过的事实。这说明,经过艰苦的斗争,这一历史事实已为日本社会所公认。
我强调这次和解的意义,并不是说这场斗争已胜利结束,而只能说斗争前进了一步,可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日本社会是十分复杂的,早在30年前,中日复交谈判时,日本对侵略战争的认识错误就被指出了,但是,30年来,这一问题起起伏伏,始终未能解决。教科书问题、参拜靖国神社等问题以及诸多的战争遗留问题,归结到一点,还是一个对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对华侵略战争的认识问题。直到今天,日本国内以皇国史观为代表的右翼思潮依然在到处泛滥。
在政治日趋反动,右翼思潮泛滥的当今日本社会中,如果没有原告和日本人民支援团体顽强的斗争,鹿岛公司是不可能有所表示的。在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当天,鹿岛公司又单方面发表“声明”进行辩解,出尔反尔,这种现象只能说明这家公司的态度十分恶劣,是没有真正认输的意思。其社会背景也是相当复杂的,但是他们发表的声明,并没有得到原告一方的同意,单方面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无法推翻经法院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条款的,而且花冈受难者联谊会于2001年1月已严正发表声明,驳斥了鹿岛节外生枝的所谓“声明”。
笔者认为“花冈和解”只能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这一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今后,在解决日本强掳劳工问题方面任重而道远,仅限于这一领域,至少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花冈惨案仅仅是发生在鹿岛建设公司花冈作业场的一个问题。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强掳到日本作苦役的中国人共38,935人,他们被分配到35家公司、135处作业场进行强制性的苦役。从强掳运往日本到1945年日本投降遣送回国为止,中国劳工共死亡6,830人,约占运往日本的华工总人数的13.5%。这是日本军国主义者欠下的一大笔血债,必须让日本政府面对这一历史事实,做出正确的处理!
(二)目前鹿岛建设公司虽已表示认罪,但是和企业勾结在一起犯罪的日本政府尚未就这一国家犯罪做出任何反省,更没有承担起它应负的责任,有待进一步争取。这是同促使日本当局改变其对侵略战争历史的认识相关联的。只有他们正视过去的侵略历史,并以史为鉴,才有可能彻底解决这些战争遗留问题。
(三)除强掳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外,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侵略战争期间还从中国各地强征数以千万计的平民百姓到当时的“满洲国”、满蒙边境以及其他占领地区修筑军事工程,办厂开矿。据美国南伊利诺斯大学教授吴天威先生不完全的调查,“九一八”事件以来,日本强征的中国劳工达3,700万人之多。在这些苦役中,中国劳工惨遭虐待,不少“秘密”军事工程竣工后,中国劳工被成批地集体屠杀,战后在东北等地区发现不少万人坑,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统计,被迫害致死的中国人近1,000万人。这些问题需要深入调查、核实,也同样要从加害者那里讨回公道。
战争遗留问题,是当今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日本当局必须正视过去的侵略历史,本着负责的态度对待这些问题,并合理、公正地加以解决,做出一个公正的处理。花冈的和解,为今后的斗争奠定了基础。这一案例的影响是深远的。
新的斗争业已开始。据了解,香港的多个对日索赔民间团体于1998年1月16日已向广岛地方法院起诉日本西松建设公司,要求他们对在侵华战争期间掳走中国人到日本做苦役问题进行道歉和赔偿。我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胜利必定属于正义的中国人民。
对于花冈“和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是很自然的。我认为,“和解”中某些缺陷和不足,也是存在的。这些可以作为今后斗争的教训而加以汲取,不应影响对和解的评价,要肯定中日两国人民,特别是那些终年终日为劳工伸张正义的旅日爱国侨胞和日本的有识之士们的努力。他们夜以继日,不辞劳苦,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精力、时间和财力,同心协力为中国劳工们讨回公道而奔波于中日两国各地。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据笔者所知,田中宏、林伯耀和新美隆等人在“花冈诉讼”期间多次往来于中日两国之间,也曾邀请人数众多的花冈幸存者和遗属们从各地到北京来,向他们报告进展情况,双方实现“和解”之前也曾征求了原告们的意见,11名原告们了解了东京高等法院2000年4月21日所提出的和解劝告书的内容之后,于2000年4月30日一致签字盖章表示同意。幸存者和遗属分散于许多地区,联系到每一个人并非易事,但是,田中宏等人仍然克服重重困难,尽可能地访问了他们,征求意见。今天为了把赔偿金准确地送到受害者手里,又不辞劳苦,到处奔波,寻找有关人士,进行确认和发放。
我想再次强调,对于花冈“和解”,要看主流,看成绩,某些缺陷和不足,指出来就可以了,不必再为此而无休止地进行争论。彻底解决强掳劳工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2002年6月30日,花冈惨案的幸存者和日本各界人士约300人在大馆市隆重举行追悼大会,沉痛悼念牺牲在花冈的中国劳工烈士。鹿岛建设公司的代表增渊晴男在追悼大会上,正式宣布撤消了两年前“和解”当天在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单方面发表的那个推卸责任、进行辩解的所谓“声明”。这又是一个进步,接着,7月1日花冈惨案的幸存者和遗属的代表向日本国会递交了花冈受难者联谊会致日本内阁的一封信,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就强掳中国劳工问题认罪和进行赔偿。事实证明,坚持不懈地进行工作,就一定能够逐步取得新的成果。希望中日两国的有关人士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紧密团结起来,把斗争的矛头指向一小撮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加害者,争取最后的胜利。
2002年8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