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年前,日军在沈阳发动了918事变,很快侵占了我国东北全境,迈出了全面侵略中国的重要一步。
战争已经结束多年,但那场战争留下的伤痕却依然鲜明,甚至还在继续流血。中日之间国围绕战争遗留问题的诉讼,特别是中国民间战争赔偿诉讼就是其中一个让中国民众感到旧伤未愈、又增添新的痛楚的伤口。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进行对外侵略和殖民统治,给许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伤害,因此,对有关国家和民众进行战争赔偿和战后补偿,被认为是日本战后处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中日间民间战争赔偿诉讼最早始于战争结束50年后的1995年,即"731部队、南京大屠杀、轰炸无辜平民诉讼案",部分中国人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因战争期间日军的虐待俘虏、进行人体实验、强奸(未遂)以及对无辜平民的轰炸等行为受到很大伤害和苦痛,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据日本一个非政府组织"法学馆宪法研究所"介绍,目前,中日民间战争赔偿诉讼主要有四类,第一类以"731部队、南京大屠杀、轰炸无辜平民诉讼案"为代表,其他主要还有浙江衢州、湖南常德等受害者提起的日军细菌战诉讼以及重庆大轰炸、平顶山惨案等案件;第二类是日本政府和企业强掳中国劳工并强迫进行过荷劳动的诉讼,主要包括有花冈、福冈、广岛、新泻、长野等约20宗劳工诉讼案,涉及战前日本的鹿岛建设、三井矿山、西松建设等多家企业;第三类是慰安妇诉讼案;第四类是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如齐齐哈尔日军化学武器伤害案等。
日本实行三审终审制,这些中日民间战争赔偿诉讼中,除了花冈劳工案取得和解等极少数案件之外,有相当一部分在日本地方法院的一审时就被驳回,有的虽然能够一审胜诉,也很难过高等法院的二审难关。已经有几起中国劳工案、慰安妇案等案件在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后被判败诉,其余诉讼虽还没有进行终审判决,但一般认为其结果依然是中国原告方败诉,中国人受害者难以穿越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的高墙。
据前述"法学馆宪法研究所"介绍,围绕中日民间战争赔偿诉讼问题,日本各级法院在审理时,一般都会承认和认定战争期间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的加害事实,控辨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多被日本法院用来判决中国原告败诉的三个依据上。
其一是中国受害者的诉讼资格和权利问题。在很多相关判决中,日本法院认为,根据1972年的日中共同声明,中国政府已明确宣布放弃对日的战争索赔权,因此,关于战争赔偿的问题已经解决,提起诉讼的中国受害者没有要求赔偿的资格和权力。
第二是所谓"国家无答责"问题。日本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方的受害事实发生在日本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前,因此,要求现在的日本政府承担赔偿之前的非法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是追诉时效问题。日本法院认为,根据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追诉时限为10年,所以,中国受害者提起诉讼时因超过追诉时效而被视为请求权已经灭失。
2004年5月福冈高等法院就福冈劳工案的二审判决是一个很值得一提的例子。在这一判决中,法官首先对判决的理由进行了说明,认定当时的日本政府实行从中国强掳劳工的政策,被告方企业参与其中,强迫中国劳工在严荷的条件和环境下劳动,两者互为目的和手段,这都构成了违法的行为,应该承担对中国劳工的损害赔偿责任;沿用战前的判例,认为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日本政府有必要为非法行为承担责任,对被告方"国家无答责"的理由不予采信;认为单纯地以时效为标准认定原告方请求权已经灭失的主张,严重违反了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因此不予支持。
就在原告方面感到欣慰、认为可以胜诉了的时候,法官却话锋一转,提出了对追诉时效的认定说明,表示虽然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有加害行为,并造成了很大损害,而且,政府方面在战后隐藏了当时的报告书,妨碍了受害者行使权利,但是,中国于1986年制定了出入境管理法之后,中国公民已被允许可以因私出国,而本案原告在14年后的2000年才提起诉讼,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因此判定中国原告在诉讼前已失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日本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与其它同类诉讼案相比,这一判决在日本政府非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国家无答责"等问题上,表现出了一些进步,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但在时效问题上,日本法院的判决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国虽然在1986年左右实施了出入境管理法,但实际情况是,中国人受害者当时因各种条件限制,根本无法到日本提起诉讼。一直到1995年3 月,中国外交部官员、部长钱其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示"政府不反对个人进行战争赔偿诉讼"之后,此类的诉讼案才真正开始启动,因此,作为一个"常识",日本法院应该以这一时间点为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点。
多年来,虽然中日民间战争赔偿诉讼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但是日本许多富有正义感的法律专家、律师、学者以及市民团体和研究机构,依然与中国方面的法律工作者一起,共同为民间战争赔偿诉讼的中国人受害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一个名为"为了自主、和平、民主的广泛国民联合----ABC企画委员会"的组织四处奔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挖掘、搜集历史资料和731细菌部队的有力罪证,为"731部队细菌战诉讼"的中国人受害者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日本有关专家人士认为,日本政府和法律部门应该在承认战争中日本的非法行为给中国民众造成巨大损害的基础上,在诉讼判决时还受害者以应有的公道,进行损害赔偿;日本还应依照、学习德国的作法,制订有关的赔偿法,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受侵略国家民众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任何推诿责任、隐瞒证据以及延迟立法等法律不作为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更大犯罪。考虑到中国战争受害者年事已高,许多人甚至已经故去,日本应加紧这些方面的工作,否则,日本就无法取得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亚洲国家和人民的真正理解和充分信任。(记者 林忠)
法制网 2007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