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佐真之助在法庭上受审


    (一)陆军中将佐佐真之助其人其事

    佐佐真之助,男,1893年出生于日本福冈县。1915年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27期),1925年毕业于日本陆军大学(第37期)。毕业后历任步兵第24联队的中队长、第5师的参谋、步兵第63联队的大队长、第3师的参谋、第9师的参谋、日本陆军省人事局恩赏课长等职。1940年到中国,任日本陆军第22师第85联队大佐联队长,驻扎在杭州。此后,历任西部军参谋长、第19军参谋长(驻印度尼西亚)、第13军少将参谋长(驻长江下游)、中将参谋长。1944年12月任第39师中将师长。参加了第11军的湘桂作战后,负责武汉地区的防卫任务。后归第34军管辖,负责宜昌、当阳地区的防卫任务。后参加1945年3月第12军的老河口作战。襄阳、樊城作战。1945年7月,奉陆军大本营之命,转移到中国东北.归日本关东军领导。1945年8月23日被苏军逮捕,关押在西伯利亚。1950年7月被引渡给中国,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在押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1956年6月对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判徒刑16年。1959年6月因病在中国抚顺去世。
    在华期间,佐佐真之助坚决执行了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政策,犯下了严重罪行。其主要犯罪事实,举例如下:
    1945年3月,佐佐真之助以第39师师长的身份指挥命令所属部队在湖北省襄阳、樊城、南漳等地区进行侵略作战,他的所属部队曾以残酷的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潘玉山、赵顺烈、龚印。曹大个、尹老二、王大漠等90余人,其中在襄阳城外一次将我和平居民周光早、胡天福、余老五等犯人用铁丝拴缚推入襄河,除胡兆祥、董长义等5人脱难外,其余均被淹死;在樊城上福音堂外将我和平居民18人以铁丝穿连手心,用刺刀全部刺死;在南漳县武安堰附近将我儿童、妇女和老人12人残酷地绞死;并且纵容部下强奸妇女,其中1名韩姓妇女被轮奸致死,三名方姓妇女被轮奸后又遭枪杀。
    1944年12月至1945年3月,他以师长的身份命令所属部队在湖北省当阳、锺祥、荆门、襄阳、樊城等地区内强征我和平居民从事军事性劳役达2万余工日,并且施以残酷的虐待,仅在锺祥、荆门强征的200余名和平居民中,被虐待致死的就有60余人。
    上述事实表明,佐佐真之助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确实犯有对中国执行侵略战争,违反国际法原则和人道原则,指挥命令所属部队残杀、虐待我国和平居民,强征我国和平居民从事军事性劳役和纵容部下强奸我国妇女的罪行。他本人对上述罪行全部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佐佐真之助在沈阳特别军事法庭接受审判时的最后陈述中说: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灭亡中国,曾经再三再四地发动了侵略战争,我以高级指挥官的身份积极执行了这个战争,率领着凶恶的日本军队闯入神圣的中国领土,杀害了很多无辜的和平居民,破坏了中国人民的和平生活,当我想起这些时,我不知怎样谢罪才好。
    自从“九一八”事变以后,我曾先后5次长达5年参加了侵略中国的战争。在北自东北,南至扬子江一带的广大地区内犯下了形形色色的滔天罪行,起诉书所载襄樊作战中所犯下的罪行只不过是这些罪行中的一小部分。然而,中国人民却给我宽大的待遇,尊重我的人格,保障我的健康,而且给我指出光明的前途和方向,使我认识到过去的罪恶行为,我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这次审判是中国人民的正义要求,并且对悔改前非愿意进步的犯罪分子采取了宽大政策。法庭还为我请了辩护律师,我深深受到感动。法庭给我任何惩处我都甘愿接受。假如能得到宽大处理,我保证将我的余生献给世界和平及社会进步事业,以此来回报中国人民对我的宽大。

    (二)佐佐真之助的自供状(节译)

    第十三,前日本陆军中国派遣军第6方面军第34军第39师陆军中将师长任职期间犯下的罪行
    时间:1944年12月1日至1945年8月15日。
    地点:1945年5月10日以前在中国中南湖北省当阳地区;5月10日以后向中国东北转移;7月下旬至8月15日在中国东北四平省海龙、四平。
    1945年2月上旬,我带着第39师的《襄阳作战计划》到汉口去向军长汇报。军长指示说:第39师应当研究一下重庆国民党军发动总反攻的情况下的师团作战计划了。
    1945年3月上旬,第34军军长给我师发来了命令:
    “第39师要参加第12军发动的老河口作战,与他们联合作战。从3月20日起,在荆门附近到汉水右岸地区作战,并占领襄阳、樊城一带。作战期间,要烧掉重庆军的兵营、仓库及使用的民宅,夺得他们的军用盐和木材应当运送到汉口去。”
    1945年3月下旬,我师开始实施襄阳樊城作战计划。第34军司令官(军长)决定在荆门设立一个战斗司令所指导我师的作战行动,还从其他兵团调来两个步兵大队集结在荆门附近作为“军预备队”来支援我师。
    在襄樊作战中我所犯下的罪行如下:
    1945年2月上旬,我师收到了第34军司令官要求我师进行襄樊作战的内部命令。我把各部队长召集到当阳的师司令部来,向他们布置了我师的作战计划,并明确了参加作战部队的编制。1945年3月上旬我师收到了第34军司令官要求我师参加襄樊作战的正式命令。我再次把下属的各部队长召集到当阳的师司令部来,下达了作战命令。我还向驻扎在沙市的步兵旅长村上少将发去了印刷的命令。
    我师发布的命令内容是:
    ??根据军司令部的命令,我师参加第12军的老河口作战,3月20日从荆门附近开始行动,向襄阳、樊城进军。
    ??参加作战的部队在3月18日到荆门东北集结完毕。
    ??我师参战的部队是:师司令部、步兵第231联队、步兵第232联队(2个大队)、步兵第233联队(2个大队)、野战炮兵第39联队(1个大队、1个山炮中队、l个野战炮中队、1个重炮中队)、工兵第39联队(2个中队)、辎重兵第39联队(2个汽车中队、1个车辆中队)、野战医院、野战病马场、师通信队。还有从其他兵团临时调来的4个独立步兵大队。步兵第232. 233两个联队组织1个担架队。步兵第233联队组织正个第1挺进队(规模为步兵的1个小队,穿重庆军的服装,带重庆军的武器)。师司令部组织1个第2挺进队(由第232联队的1名曹长和师无线通信的三个分队组成,穿便装)。挺进队应由精明强干者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监禁、杀害老百姓,烧毁、破坏房屋,使用毒瓦斯,掠夺粮食,等等。
    ??各部队长在完成战斗任务之后,有权指挥部下烧毁重庆军的营房、仓库、使用过的民宅。夺到重庆军的军用盐和木材,要准备运送到汉口去。
    ??作战开始前,各部队要进行演习训练,提高夜间作战及辨别方向的能力。
    ??各步兵联队从3月11日到15日要进行镇压抗日团的欺骗宣传,并以沙潭镇为目标进行训练。3月15日到沙潭镇附近集结。
    ??我师出动作战期间,由驻扎在沙市的独立步兵旅长村上少将代理师长职务,统一指挥留守部队完成守备及警备任务。
    ??作战开始前,各部队要灵活机动地制造一些假象,掩盖我师的作战企图,麻痹重庆军对我师的警惕。
    ??步兵第231联队长?浦大佐在我师出动期间,指挥各留守部队,接受村上少将的领导,完成我师驻守地区的守备、警备任务。
    上述命令发布以后,各部队马上着手备战。参加作战的步兵联队从3月中旬开始进行夜间训练和夜间行军,向沙潭镇运动。这些行动给当地的老百姓造成很大的威胁。日军在夜间演习的过程中,突然闯入村庄和民宅,强占民宅宿营,掠夺粮食和财物,强奸妇女,对于稍加反抗的人轻则殴打、虐待,重则刺杀、枪杀
……犯下了许许多多重大的罪行。这些都是按照我的命令干的。如果追究责任,我的罪责是重大的。
    1945年3月16日,我在沙潭镇召集下属的各部队长和其他兵团临时调来的独立步兵大队长开会,要求各部队在3月18日前采取夜行军的办法秘密集结兵力到荆门东北地区会合。
    3月19日,我在荆门以北约8公里的一个村庄里召集上述部队长开会,由我公布作战指导计划,下达发起作战的命令。
    作战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我师从3月21日夜间开始作战行动,首先以主力部队正面急袭重庆军,然后追击他们,进入武安堰的东西一线,再观察重庆军的动向。如果重庆军的主力不在武安堰北方,我师就迅速占领南漳,然后,我主力部队再回头进攻襄阳和樊城。在此过程中,以一部分兵力警戒襄阳的动向并掩护我师的右翼,同时派出挺进队扰乱武安堰以北地区。
    作战命令的主要内容是:第1挺进队于3月20日夜间出发,隐匿行动,直达武安堰以北地区,扰乱重庆军的后方。第2挺进队于3月20日出发,到武安堰以北的襄阳??南漳道附近,侦察重庆军的兵力及行动。其余各部队于3月21日晚开始行动。独立步兵大队向襄阳进军并警戒我师的右侧,我师主力部队从左翼包围重庆军的阵地。3月22日拂晓开始攻击。但是,步兵第232联队应从石桥站正面攻击重庆军的阵地,炮兵队应占领石桥站北方及东北方的阵地并支援第一线的攻击。而野炮中队和重炮中队就在本阵地进行支援性的炮击,然后,就可以撤退了。工兵队首先要协助炮兵进入阵地,然后再协助汽车队进人朱家埠??襄阳道、朱家埠??武安堰道,要排除障碍或补修路面。辎重队要保证弹药的供给,并负责把伤病员及战利品运送到后方去。师司令部及其他直属部队一般情况下在步兵第232联队右后方行进。为了隐匿全师的作战企图,步兵第233联队在21日晚间以前要对第一线守备阵地严加警戒,要阻断一般老百姓和其他部队的与此战无关的交通。
    由于师部的这项阻断交通的命令,由于日军大部队的突然进村住宿,使老百姓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威胁。对于企图外出避难的老百姓,对于稍加反抗或表示不满的老百姓,我师各部队采取了严厉镇压的做法,轻者进行殴打、虐待,重者格杀勿论。在石桥站以东约8公里处,有3名老百姓被禁止通行并被杀害了,此外,还有10余名老百姓遭到日军杀害。这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军强加给无辜的中国人民的灾难。对此事我应当负主要的罪责,应当向中国人民表示谢罪。
    3月22日我师的主力部队攻破了重庆军的第一线阵地并追击之。3月23日又突破了第二线阵地并在夜间进行了追击。3月24日攻破了第三线阵地。3月25日攻破了第四线阵地并占领了武安堰的东西两线。由于武安堰以北没有重庆军的主力部队,我师就以步兵第231、232. 233联队的兵力攻占了南漳。3月27日夜,我命令第233联队暂驻南漳并掩护其他主力部队回头进攻襄阳。3月29日拂晓,我师向襄阳的2个师重庆军发动攻击,当日晚占领了襄阳城。3月30日拂晓,在我的命令下,步兵第232联队渡过汉水,攻占了樊城。3月31日,按照第34军的命令,为了与第12军联合作战,步兵第232联队从汉水右岸地区向谷城方向进军。4月1日,我师主力部队配合第12军的行动,也是为第232联队铺路,向茨河子进军,并于4月2日到达,击退了重庆军的反击。此时,第12军已经占领了老河口。至此,我师的战斗任务已经宣告完成。按照第34军司令部的命令,4月5日,第232联队开始从原路返回,我师主力部队也从茨河子开始撤退。4月7日,我师生力部队在襄阳附近集结,我命令步兵第233联队占领南漳附近地区,准备应付重庆军的反击,也是等待第12军的到来。我命令工兵队继续补修后方道路,命令辎重队与军汽车队合作向后方运送战利品。4月14日,第12军的步兵大队来到了襄阳。我师与该大队完成了交接手续之后,于4月15日启程返回荆门的守备线内。4月19日我师全体参加襄樊作战的官兵返回荆门附近。4月23日,参战的各部队返回原驻地。这次的侵略作战行动宣告结束。
    在襄樊作战期间,我师(第34军第39师)犯下的主要罪行如下:
    1、杀害了重庆军战士约3500名(包括杀害俘虏的人数)
    在南漳作战时,步兵第232联队的一名士兵发现有4名中国老百姓用担架抬着2名重庆军伤员正在逃走,便开枪把这6个人都打死了。
    3月25日拂晓,第1挺进队在武安堰以北袭击重庆军时,杀害了约20名重庆军战士。
    我师占领武安堰以后,某步兵联队的一名下土官押着2名重庆军俘虏到师部来,师部情报股长命令他杀掉这2名俘虏,他照办了。
    各步兵部队在攻击战斗期间普遍使用了毒瓦斯,炮兵也向重庆军发射了毒瓦斯炮弹,使重庆军受到极严重的伤害。
    3月29日,步兵第231联队的一个大队在进攻襄阳时,发现重庆军的一个大队正沿着汉水右岸的大堤撤退,便从后面追击。重庆军被打得无路可逃,纷纷跳入汉水。日军继续向他们射击,最后,把他们全部杀害。
    以上罪行都是按照我的命令而犯下的,罪责应当由我来负。
    2、虐待俘虏
    步兵第232联队和第233联队各自利用合作部队抓到的俘虏编成50人的担架队,在这次作战期间,残酷地驱使他们从事繁重的劳役。
    第232联队的2名俘虏抬着担架在茨河子被重庆军的飞机扔的炸弹炸死了。如果不是日军非法地使用他们,他们是不会死的。
    3、任意残害中国人民
    第2挺进队到襄阳??南漳道一带活动之前,以防止泄露其行动秘密为借口,杀害了当地的无辜居民13人。第1挺进队以同样的借口也杀害了一批无辜的人民。这两支挺进队还任意抓捕所谓“嫌疑犯”,任意拷打、逼供、上刑、杀害中国的和平居民。
    在这次战役中,我师大约强制了10000名农民从事军事性劳役,包括补修公路、运输掠夺物资、运送伤病员等等。
    在这次战役中,被无端屠杀的和平居民至少有200名,被强奸的中国妇女至少有50名。
    4、任意焚烧民宅
    在这次作战期间,我师烧毁的民宅至少有200户。其中有一次是在战役的第七天,步兵第233联队在南漳附近的木峪里放火烧毁民宅大约100户。另外,各部队在其他地点烧毁的民宅大约100户。
    在这次战役期间,我师烧毁了重庆军的兵舍约7处,烧毁他们的仓库有5处。在作战的第二天,部队按我的命令烧毁了1处重庆军的弹药库。在作战的第三天,占领重庆军的第二线阵地以后,部队烧毁重庆军的兵舍1处。在作战的第五天,部队烧毁了武安堰以西田地里发现的重庆军武器弹药被服仓库1处。另外,步兵第232联队长于作战的第五六天命令部下烧毁了重庆军设在南漳以南山谷中的兵营,其中包括兵舍6处、仓库3处。
    5、掠夺了大批物资
    在这次襄樊作战中,我师从重庆军手中掠夺了步枪约1100支。轻机枪约130挺、大批的迫击炮弹、机枪子弹、步枪子弹、通信器材、被服、军用盐数十吨、木材数百根。这些都是按照我的命令干的,罪责应当由我来负。
    6、掠夺了大批粮食
    在这次作战中,我师掠夺到的物资包括:大米500吨,肉类55吨,蔬菜550吨,食油约6吨,食盐6吨,马粮约750吨,烧柴 2200吨。
    7、掠夺和平居民的财产
    3月30日,根据我的命令,步兵第232联队渡过汉水占领樊城的时候,所用的6艘船,都是从老百姓那里抢夺来的。
    4月初,我师在茨河子附近,为了运送伤病员和战利品到襄阳,我又下令从老百姓那里夺来4艘船。
    这些渡船,都是船民们赖以生存的家庭仅有的财产,被我们夺来以后,这些老百姓真是难以生存了。
    这一罪行也是根据我的命令犯下的,其罪责也应由我来负。
    8、战争中违反国际法
    由于我师的两支挺进队都是以变装形式出现的,使当地的人民及重庆军认不出日军的真面目,挺进军的行动就容易得多了。
    3月25日拂晓,第1挺进队在武安堰北侧身穿重庆军的服装奇袭了重庆军,杀害了20名重庆军战士。这种做法,是违反国际法惯例的。这一罪行是根据我的命令犯下的,其罪责应当由我承担。
    3月28日,我师从武安堰向襄阳进军途中,我命令部下破坏襄阳到南漳道的通信线路,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重庆军的通信线路被破坏了,人民的通信线路也被破坏了。这也是犯下了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综上所述,在襄樊作战期间,我所领导的第39师以大兵力横行于汉水右岸地区,到处进行激烈的战斗,杀害了大批的重庆军战士和无辜的和平居民。特别是那两支挺进队就像恶鬼一般任意杀害人民。其他各部队在修筑道路、挖封锁壕、运输战利品等场合,残暴地逼迫大量的和平居民为他们服劳役,而且以各种残酷手段虐待他们,另外,还有许多日军犯下了强奸中国妇女的罪行。日军还到处强占居民房屋宿营,夺取居民财产和粮食,焚烧居民的房屋,等等。他们就像蝗虫大军一样,当他们来到之后,农村的粮食、家畜、家禽、蔬菜等等都被他们一扫而光。这些,都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军奉行臭名昭著的“三光政策”的具体体现。日军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只有贫穷、饥饿、疾病和无家可归。这次的襄樊作战,我是第39师的师长,起的是指挥和命令的作用。我师官兵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我是应当负重大罪责的。在这里,我只有诚恳地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一条道路。
    1945年1月,步兵第231联队的联队长向我报告说,该联队驻扎的区域内有个董市,那里有第34军保管的大批的棉花,原来是准备运到汉口去的,由于运输不通畅,现在只好保存在这里了。知道这一情况以后,我立即命令我师的经理部长赶快打报告,向军里申请了这批棉花的使用权。得到批准之后,我们雇用当地居民用这些棉花纺线、织布、染色,然后向当地居民出售。这件事,当我师调离此地时,又交给第132师继续做了。这件事是利用中国人民的原料、使用中国人民的劳动力和机器设备、生产出来的物品又卖给中国人民,是对中国人民的很典型的掠夺、剥削和压迫。其罪责也是应当由我来承担的。
    1945年1月下旬,我师的某步兵联队,有1名尉官,在镇压抗日团的行动中强奸了1名50岁左右的农村妇女。
    同年5月上旬,我师所属的某步兵大队在当阳东南约40公里处行军途中,有1名士兵强奸了1名中国妇女。5月11日,我师的副官向我报告此事后,我下令把这名士兵从我师调入新成立的第132师(我是该师筹备委员会的委员)就算完事了。
    我师在湖北省盘踞期间,当阳县城有1家日本人经营的为日军服务的慰安所,我师支持了这家慰安所的经营活动。该所有10多名中国妇女都是被日军强逼着到那里当慰安妇的。当时,在宜昌和荆门也建立了同样的慰安所。这类的强逼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供日本侵略军蹂躏的重大罪行都是按我的命令犯下的,其罪责也应当由我来负。
    我师在湖北省盘踞期间,在当阳县城有一家日本人经营的饭馆叫“春屋”。这个饭馆是我师1942年从荆门转移到当阳时,跟随我师从荆门迁移到当阳的。实际上,“春屋”已经成为我师的慰安所了。该饭馆的老板已经成为我师的御用商人,他可以狐假虎威地从中国人那里低价收购蔬菜等物资提供给部队,还可以通过部队低价买入鸦片再高价卖给中国人。我师对这家饭馆的所作所为听之任之,因为它向我师官兵收取的慰安费是很低廉的。实际上,这是日军通过“春屋”剥削了中国人民。这一罪行也是由我批准的,其罪责应当由我来负。
    第39师盘踞在湖北省期间,支持当阳的日本特务机关联络部(当时中国各地凡是有日军盘踞的地方都有这样的特务机关)对汪伪政权县公署的指导。
    1944年12月,我师参谋长向我报告说:
    “特务机关联络部准备指导县公署发行彩票、征收实物税来解决该县税收不足、财政困难的问题,您看这样做行不行?”
    我表示同意他们这样做。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县公署增加了收入,解决了财政困难问题,实际上这也是对南京汪伪政权的支持。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样做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使中国人民受到伪政权更深重的剥削与压迫。这是一种日伪勾结共同盘剥中国人民的罪行。我是推卸不了罪责的。
    我师盘踞在湖北省期间,与当阳特务机关联络部勾结起来,实行经济封锁政策,严格禁止日军占领地区的粮食、食盐等军用物资流入重庆军占领地区。
    我师派出第一线守备部队封锁各条入川公路,检查行人及来往车辆携带的物品,查到禁止输出的物品马上没收。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重庆政府军物资补给困难,使其抗战能力低下。
    1945年1月,当阳特务机关联络部奉上级命令禁止重庆军占领地区的四川盐进入日军占领地区。我师命令第232联队派出一部分兵力协助联络部到当阳县城内的民宅进行搜查,把居民家中贮藏的四川盐全部没收。这一暴行的结果,造成了人民生活的极端困难,损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一类的经济封锁,表面上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进行侵略战争使重庆军陷入困难的境地,实际上它使日军占领区的广大人民也陷入了穷困的窘境。这也是一种严重的战争犯罪行为,是按照我的命令干出来的,其罪责也应当由我来负,我是认罪的。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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