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本右翼分子公然为日本战犯翻案、推翻对日本战犯的正义审判,世界各国正义之士纷纷起来驳斥日本右翼分子的倒行逆施。中国著名日本问题专家刘江永先生在《跨世纪的日本--政治、经济、新趋势》一书中,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系统的批判――
他们重点拿"东京审判"开刀,做翻案文章。"东京审判"如被否定,甲级战犯便不存在,参拜靖国神社正当化自不待言。这就是他们的逻辑。
痛斥一:
不足为据的"国家责任"说
所谓"国家责任"说,是一种把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责完全说成是"国家责任“,使之抽象化,借此为日本战犯开脱罪责的诡辩。其主张是:战争的行为主体是国家,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对个人判罪。藤尾正行在《文艺春秋》杂志中便称:“究竟何为战犯?国家进行战争,故罪在国家。把国家干的事都推到七八个被处绞刑的甲级战犯身上能行吗?”“这显然超越了国际法,东京审判法庭无权审判。"诚然,日本侵略战争的国家责任难逃,但举世皆知,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署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并附有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皆属于本法庭裁判权内之犯罪;对此等犯罪,犯人应负起个人责任:1.违反和平罪(亦称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违反国际条约、协定和保证之战争,或参加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3.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裁判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是否违反犯罪之国内法则在所不问"。
据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曾分别对纳粹德国和日本的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在纽伦堡审判时,个别律师曾依据所谓"国家行为理论",企图证明法庭无权审判希特勒等战争罪魁的罪行。他们主张纳粹德国的刑事责任不应由法西斯头子承担,而应由国家承担。在东京审判时也有少数人以同样理由,企图否定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这些观点当时就遭到法庭的批驳。
纽伦堡判决书严正指出:“犯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是人,而不是抽象的范畴,只有通过惩罚犯有这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遵守。”“断言国际法只审理主权国家的行为,不规定对个人进行惩罚;甚至断言因为受审理的行为是国家,实际执行的人不负个人责任,而应受到国家主权学说的保护,法庭认为这两种说法都必须予以摒弃。像对国家一样,国际法同样为个人设定义务和责任,这一点申请已得到公认。"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军国主义德国的侵略罪行,各国便提出审判、惩处德皇威廉二世的要求。战后的凡尔赛和约第227条中规定把威廉二世作为主要战犯交付国际法庭审判,追究个人刑事责任。这项要求虽因荷兰政府拒绝引渡威廉二世而未能实现,但个人应负战争责任的国际规范的存在却不容否认。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肯定了纽伦堡法庭审判所体现的原理为国际法准则。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又作出原则规定,“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犯罪行为者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这样,凡属联合国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范和原则。
就日本而言,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表示接受的《波茨坦公告》第10条明确规定,"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波茨坦公告》是日本无条件投降并放弃军国主义的最基本的国际法文献。然而,时至今日,藤尾等人仍把自己置于与现代国际公法相对立的位置。藤尾认为东京审判驳回了"国家责任"说,因而是"黑暗的审判"。按照他的逻辑,《波茨坦公告》岂不将被否定,而且纽伦堡审判也是一样,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也是"非法的"。不过即使是像藤尾正行这样的"炮筒子"也不敢公开承认此点。他闪烁其词地提出:“希特勒的战争很明显地有以灭绝犹太人为目的的种族战争的一面。就审判这一点而言,与东京审判根本不同。现在,在历史上将二者同等对待,我认为有问题。"试问,发动灭绝种族战争的国家,其发动者是否应负个人刑事责任呢?如果说不的话,藤尾正行便等于承认了他否定纽伦堡法庭对纳粹战犯的审判;如果说是的话,藤尾正行否认个人应承担战争责任的所有"雄辩"又均将不攻自破,看来藤尾正行的选择余地是不大的,更何况日本军国主义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与纳粹德国结盟,在全面侵华战争中实行极端残酷的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用中国人作细菌武器实验,制造南京大屠杀事件,使2000多万中国人丧生。这些残暴的侵略罪行与德国法西斯没有什么两样。
痛斥二:
纯系诡辩的"事后立法"说
所谓"事后立法"说,也是当年个别人在法庭上为法西斯战犯开脱罪责的遁词。近年来,原侵华分子田中正明起劲地以此为由,散布"东京审判是无效的"。他在1986年第11期日本《全貌》月刊上称,"东京审判"是"按国际法和习惯法中都没有的'破坏和平罪'及'违反人道罪'等事后法进行的";"是无视'无法则无罪,无法则无惩'的罪行法定主义的暴举"。
在现代社会,关于禁止战争,无疑包括禁止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的国际法早已有之。在1923年的《互助条约》和1924年《日内瓦议定书》及1928年国联第六届大会9月25日决议中都曾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罪行。1928年12月27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非战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各国如果发生争端,不论系何性质,因何发端,必须用和平方法来解决。"日本是这一公约最早的签字国之一,中国也加入了这一公约,但这一公约正式生效才一年,日本军部便制造了"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公开践踏了国际法。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审判应"确立争端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的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按"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等司法审判准则进行。战后对德日法西斯战犯的审判完全符合上述准则。纽伦堡判决书曾表示如下见解:《非战公约》签字后,"任何国家凭借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就是违反这个条约";“凡是从事计划和实行这类产生不可避免的可怕结果的战争者,都应该被视为从事于犯罪行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战争狂制造了桩桩骇人听闻的惨案,犯下无数令人发指的罪行。早在1941年6月22日,即德国进攻苏联的当天,苏联政府便宣布:“德国法西斯统治者要对强盗式地入侵苏联负全部的责任。"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公报和三国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都宣布,将依法对法西斯分子的罪行加以审判,1945年7月26日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确提出:“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欲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
盖吾人坚持非将滥不负责之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1946年9月2日,日本天皇及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表示接受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波茨坦公告》。
远东军事法庭正是依据上述国际法程序和规约,于1946年5月3日正式开庭的。这怎么能被说成是事后立法呢?
国际法本身是用于调整和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规。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演进而发展,随着世界局势的变迁而变化的。
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第一次波及30个国家,造成4000多万人伤亡和2700亿美元的物质损失。空前的战争灾难促成世界上第一次出现要求惩处战争罪魁的条约,第一次订立了《非战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更造成了人类社会空前的浩劫。先后有约60个国家卷入,仅死亡人数就达5000万之多,物质损失4万亿美元,国际公法面对这一严酷现实能无所作为吗?"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提出,正是人类维系和平和生存秩序的客观需要;是对以往人类现代社会反对侵略战争等国际法规约的集中、概括与发展。
田中正明等人把东京审判说成是"事后立法",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痛斥三:
强词夺理的"战胜国审判"说
所谓"战胜国审判"说,是日本少数人否定东京审判的又一"根据"。他们称"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没有中立国参加","战犯罪名是战胜国任意强加给东条等日本政治和战争领导人的",故不合法。
这个问题的提出不仅涉及对东京审判的评价,也直接涉及到对纽伦堡审判的评价。众所周知,法西斯德国和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两大策源地。法西斯军队以最惨无人道的战争手段肆意侵略别国,战火烧遍近40个国家的国土。当时,世界上平均每5人中就有4人被卷入战争的苦难。侵略者给全人类带来巨大灾难,成为世界公敌。截至1945年5月1日,加入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对德日意轴心国宣战的国家就有47个,遍布五大洲,,这意味着,除去轴心国及其仆从国以外,当时世界上70%以上的主权国家都行动魄来,反对侵略。正是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投身于这反法西斯战争,才保证了正义最后战胜邪恶。
战后,对罪大恶极的侵略战犯进行国际审判是天经地义的。它不仅是战胜国对战败投降者的审判,而更本质的是国际正义对侵略罪行的审判。战争战犯只有当侵略国家彻底战败后才能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虽然由11国法官代表组成,但它是代表所有受害国立场,代表除轴心国以外全世界人民进行审判的。在法庭宪章中规定了公平审判的法律原则与程序。在法庭上,受理证据约4300余件,先后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有779人书面作证。经过长达两年零七个月、818次开庭的认真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列举了详细的判罪理由,才做出最后的判决。判决书长达1213项,其正义性、合法性与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
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裁判,一般分为国际仲裁与国际司法审判两种。国际仲裁需要当事国双方以协定方式选择第三者作仲裁人。它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式。对于业已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来说,国际仲裁已不能阻止其战争行为,等待着它的只能是国际法庭的司法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是仲裁法庭,而是代表世界人民的国际审判法庭。造成战胜国对战败国审判局面的不是别人,正是日本军国主义本身。
是他们丧心病狂地对几乎所有邻国发动战争,与全人类为敌。
因此,他们失败后遭到受害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审判是理所应当,势所必至的。这一审判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
与此相关联,日本少数人认为,东京审判实为美国所控,"是占领政策的一部分",是"政治措施,而非法律措施"。的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特别宣言设立的。从东京审判到"冷战"政策的出笼,美国一直企图利用其对日本单独占领的特殊地位,贯彻其政治意图。但这主要表现在美国对惩处战犯和在日本铲除军国主义的不彻底性上。例如,1948年12月24日处死东条英机后,美国便宣布释放19名甲级战犯,不再审判。1950年3月7日,盟军最高司令部颁布第5号指令,规定在刑期终了前释放所有日本国内在押战犯。这完全是出于美国"冷战"政策的需要,破坏了东京审判应达到的效果。由于美国的一些消极作用,东京审判不能说是十全十美的。但是,不能据此否定东京审判本身的法律地位。因为东京审判绝非只是按美国特定的政治意图,而是根据世界反法西斯各国的意志和国际公法开庭的。
在驱逐法西斯势力的过程中,作为政治性行政措施,日本褫夺了军国主义分子的公职和"解散了财阀",而东京审判则是法律措施。这一点在日本学术界也已得到公认。
痛斥四:
牵强附会的"和约生效无战犯"说
所谓"和约生效无战犯"说,更是偷换概念的无稽之谈。
1986年9月号日本《民族与政治》月刊登载日本青山学院教授佐藤和男文章:《从国际法角度批判中国干涉内政》。文中称:“按惯例,一般审判战犯的判决在和平条约生效的同时便失去其效力。国际法上战争被作为合法手段,只是在违反战争法规者被战时的对方交战国俘获时,才作为战犯交军事法庭审判,并科以刑罚,但当交战国之间旨在恢复'和平状态'的和约生效后,对战犯的审判便告失效才是合理的。"其根据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交战各国在和平条约中设有'解除违反交战法规者责任的规定'是惯例"。据此,佐藤和男主张:对日本所有战犯的判决"本来也应随着1952年旧金山和约的生效而告失效","恢复了独立权的日本政府,根据国际惯例当然可以期待立即释放作为战犯审判结果被迫服役之人,而(对日和约)第11条正是为了阻止这一点而设立的",但它"绝没有要求恢复独立权的日本政府承担继续承认东京审判或判决理由正当性的义务"。
关于对战犯的判决何时失效,这首先涉及到惩办战犯的时效问题。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战争罪犯和破坏和平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决议(第2391××111号决议)。该决议于1970年11月11日生效。根据该决议,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所判决的战犯均不适用法定失效。不论犯罪日期,有关罪犯都须承担责任。1965年9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对纳粹战犯,无论犯罪时间过去多久,都须受到审判与惩罚。欧洲各国至今仍在追寻漏网的法西斯战犯,并有权予以判决。这与国家间是否缔结和约没有关联。
从历史上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要求审判德皇威廉二世的规定,恰好是在凡尔赛和约中做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也是以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为一前提的。由此可见,佐藤和男的说法不仅与现代国际法原则相悖,而且与史实也相去甚远,无论从法规条文或实际案例上都缺乏根据。权以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交战国之间经常在和约中"规定解除违反交战法规者责任"为依据,很难说明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和约以及和约生效后的结果也应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法体系属于近代国际法。最初,战争在国际法上曾被作为国家的政策手段得到承认;而第一次大战后,特别是《非战公约》签订后,战争作为国家政策手段便不再被国际法所承认。这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在现代,仍然套用近代国际法的过时定义,从方法上讲便是错误的。更何况即使在近代,也同样是,如果和约中规定了解除战犯责任,那么和约生效后。战时违反交战法规的责任才能得到解除,否则便不行。这才是真正的国际法惯例。
战后日本与外国的所有和约中根本没有解除战犯责任的规定。和约生效后谈何免去战犯罪责呢?
相反,《旧金山和约》第11条明文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如该项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日本政府签署这一和约,已表明其向其他缔约国承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并接受其判决。不言而喻,日本必须对此承担国际义务。因为国际公法和日本宪法都明确规定:缔约国须忠实履行其缔结的国际条约。而且国际法庭审判本身,对当事国也具有约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常识。
痛斥五:
难卸罪责的"侵略定义未定"说
所谓"侵略定义未定"说,是藤尾正行、田中正明等人大加宣扬的又一谬说。田中正明在1986年9月号日本《民族与政治》月刊上发表题为《东京审判史观的虚实与毒害》一文。文中"引用"美国学者的观点说:“东条和其他人在东京审判错误地受到审判……连侵略战争的定义都没有,是否构成犯罪尚属未定,但却把东条等人作为侵略者审判。"田中在1986年11期日本《全貌》月刊上还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自己是侵略","侵略定义可由各国自行解释"。
按日本《广辞源》等辞典中的解释:“所谓侵略,即侵入别国,并夺取其土地。“日本国际法学会所编《国际法辞典》中指出:“侵略,通常是指一国为实现对别国的要求而试图以使用武力的手段来达到改变事态的目的行为。"且不论有关侵略的定义在国际上是否完全一致,即便根据日本本国对侵略所下的定义,也足以证明日本对华战争是地地道道的侵略。
在国际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关于侵略,便已成为非法使用武力的法律概念。1923年国联大会第三委员会起草的《互助条约草案》的附件是《关于侵略定义的注释》。1924年《日内瓦议定书》、1928年《布拉格备忘录》和同年的《非战公约》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侵略的定义。1933年7月苏联与其周围12个邻国缔结了《关于侵略定义条约》。当时,"虽未经宣战而以武装力量侵入他国领土者"已被认定是侵略。即便依据这些当时国际上公认的侵略定义来衡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将日本侵华战争判为侵略也是准确无疑的。
当然,如同国际法本身一样,侵略的定义要想概括国际冲突中所有复杂情况是困难的,它自然要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各国的要求得到充实和发展。所以,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又提出给侵略下定义的提案,并授权安理会自由裁决,而不是由当事国"自行解释"。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其中第1条规定:“侵略是指国家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这与历史上关于侵略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且概括的面更广了。可以预言,今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侵略的定义还会有所发展,但是,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在20世纪所犯下的侵略罪行是永远也无法开脱的。
痛斥六:
不打自招的"国家意志矛盾"说
所谓"国家意志矛盾"说,是前几年日本少数军国主义同情分子提出的一个新论点。它的提出有这样一个背景: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长官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答辩时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11条,在国与国关系上,接受审判是事实",作为政府统一见解承认了东京审判的正当性。1986年以后,中曾根前首相也中止参拜合祀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并明确表示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能否认",又罢了文相藤尾正行的官。迄今,日本少数军国主义同情分子总以为中曾根的"战后政治总决算"的主张在思想上与他们是一致的,认为中曾根可以代表他们说话。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事态发展却相反。这令他们大失所望,于是又开始说中曾根内阁的坏话了。"国家意志矛盾"说便是其中之一。
其主要意思是说,战后历届日本政府都未公开承认侵略,而是把战犯作为战争"牺牲者"。这代表了日本的国家意志,而现在政府的统一见解则与之相抵触,故须"收回或搁置"。
曾与甲级战犯、日本右翼运动头子大川周明关系密切的中谷武世等人便持此主张。这位《民族与政治》月刊的编辑发行人列举了下述事例,说明日本的国家意志:(1)日本政府、国会于1953年第16次国会通过决议,修改对战争伤亡者遗属援助法,支给其养老金;1954年修改"恩给法",给以战犯名义在拘禁中死于狱中或被处死者的遗属发放扶助金;1955年再度修改该法,对受刑者本人,将拘禁期间也作为在职期计算在内,发给抚恤金。这等于日本政府和国会正式否认了"战争犯罪"的存在,而都作为"战争牺牲者"对待。所以日本今天“根本没有战犯",靖国神社中合祀的"都是战争牺牲者"。(2)1957年5月,岸信介任首相出访印度时曾表示:“作为日本首相,对印度政府及国民从内心感谢的有两件事"。
其中之一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印度法官帕尔是在11国法官中唯一宣布日本无罪的这一事实"。此后,"佐藤荣作内阁还曾授予帕尔二等勋章。这是政府或政治家谈及东京审判时必须考虑的史实"。
这里暂且认为中谷武世说的均为事实,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造成日本"国家意志矛盾"的究竟是谁?那恐怕并非是中曾根内阁,反而是吉田茂、岸信介和佐藤荣作内阁。而且,与一国在国际上正式签署的条约和该国国内宪法相比,任何政府或国会的本质上与其相左的决定,任何首脑的个别言行都不能代表国家意志,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日本国缔结之条约及确立之国际法规,必须忠实遵守之"。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它规定了签字国应负的国际义务。
鉴此可以认为,作为日本政府及其成员,任何违反国际条约的言行不仅谈不上代表国家意志,而且是违反日本宪法的。
中谷武世的一番话倒是告诉了人们:现在日本出现的"教科书问题"、"靖国神社问题"和"藤尾发言"都不是偶然的,这股逆流是有它的源头的。
痛斥七:
反咬一口的"干涉内政"说
所谓"干涉内政"说,是日本少数人拒绝邻国及亚洲人民忠告的借口。自从中国政府对日本教科书中歪曲历史及日本阁僚正式参拜靖国神社等问题提出忠告后,日本少数便开始攻击中国"干涉内政"。80年代,日本一些"少壮议员"还组成了所谓"国家基本问题同志会",要求当时的中曾根首相坚持"不许干涉内政,尊重自主独立",意在敦促日本政府在"教科书问题"和参拜靖国神社一事上我行我素。
要求"不干涉内政"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这些要求是针对中国及亚洲人民批评日本有关方面而做出伤害别国人民感情的事,那就大错特错了。这里首先必须澄清一些基本概念与认识。
第一,什么叫"内政"?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内政。一般认为,按其本质而言,凡属国内管的事务,如确立政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文化发展等都是内政问题。但"内政"不是一种纯地域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例如,前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统治便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再有,提到内政就不能不涉及"国际关心事项"(mattero?einternationalconcern,日文称“国际关系事项")。这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旗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日本《国际法辞典》在"国际关心事项"辞条中也明确指出: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日本国际法学界也认为:“达成国际协议,该事项即不再是国内问题","不产生违反不干涉义务的问题“。
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条款";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又写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些国际条约和声明都构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认发动侵略战争的错误、放弃军国主义问题上所须承担的国际义务。1986年7月7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就教科书问题而言,日本选用什么教科书,以及怎样编写、审定教科书,完全是日本自己的事。但是,当日本的某些教科书涉及对别国关系的记述,甚至肆意歪曲日本向外扩张的历史事实时,这就超出了日本'内政'的范围”。这即是说,它已构成"国际关心事项",自然不再受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任何保护。
第二,什么叫干涉?这里权且引用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捶一书中的定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中国政府对日本某些教科书歪曲日本侵略历史的错误记述和有违中日联合声明之举提出忠告,完全是出于旨在建立中日两国真正相互信赖、世代友好关系的真诚善意,这怎么能被称为"干涉"呢?针对"国际关心事项“,提出本国的正确主张,这完全是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正当权利。
第三,日本政府阁僚参拜靖国神社为何会引起亚洲各国警惕,对此有些日本人表示不解,认为人已故去,参拜一下又有何妨,况且其中不仅有战犯,还有战争期间其他的死难者。笔者认为,日本国民确有祭祖习俗,但靖国神社与其他社神或庙宇不同,其性质不容模糊。靖国神社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一直是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的工具。明治12年(即1879年),该神社由东京招魂社改为靖国神社后,日本先后对外进行了侵朝战争、甲午战争及日俄战争。此后日本又在全国各地修建了许多忠魂碑、护国神社等,专门祭祀对外侵略的战死者,宣扬出征战死者可成为靖国、护国之神,从而使靖国神社成为日本军阀强制国民“忠君爱国"的又一精神支柱。特别是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为大举全面侵华招兵买马,曾以"富国强兵保险相互会社"社长根津嘉一郎的名义在靖国神社正门外两侧立碑。两碑各有6幅浮雕,颂扬日本军人的勇武。其中一幅刻写着:“上海事变爆发,昭和平年一月二十八日,我海军陆战队击败八十倍于我之敌人,发扬了武威。"这些浮雕至今仍完好地保留着。那些既是日本侵略历史的见证,也是靖国神社性质的写照。靖国神社内供奉的牌位分为"维新前后殉难者"、"幕末殉难者"和"昭和殉难者"等几类,包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等14名战犯均被作为殉国的"昭和殉难者"于1978年起合祀在其中。所谓"上海事变",即日本侵略军侵占上海的"一?二八事变",日军对上海的狂轰滥炸,造成中国军民几万人牺牲,约60万人无家可归。凡是了解一点日本侵华历史中血腥罪行的中国人或日本人,凡是有良知的中国人或日本人,都有权对靖国神社、对这段历史发出正义之声。
日本人对死都是有区分的,那种称凡是死都不分好坏,可一同祭祀的说法难以成立。日本人受佛教影响很深,对死者有特殊的观念。日本家庭中大多设有佛坛,纪念去世的父辈,甚至连上野动物园也为死去的动物修墓纪念。然而,日本人对死都并非不分界线。靖国神社最初便是明治政府为了祭祀为明治维新建功立业而死的人所修建的,而当时叛军死者的亡灵是被绝对排斥在外的。他们被单独收放在上野动物园附近很不起眼的永宽寺内,作为历史遗物保存。与气势庞大的靖国神社相比,那只不过是一个不大有人问津的小舍。现在日本将东条英机等大小战犯放置靖国神社供奉,从观念上讲,显然是将战犯列入为国牺牲的靖国神之列。这直接涉及如何评价、对待过去战争历史的问题。
在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历次侵略战争中,日本国民也付出了极大的牺牲。在相当多的日本人家庭中都有在战争中被抓去当兵而客死他乡者。他们父辈的亡灵有些也奠于靖国神社之中。作为遗属,他们希望国家的政府要员参拜靖国神社,以慰亡灵兼慰自己,。一些日本政客为争取更多选票,也坚持每年参拜靖国神社,只有作了首相或外相之后才"为照顾亚洲各国的感情"而暂时停止参拜。
在一部分人中,战前教育遗留的旧思想仍然很深。一些人至今仍否认日本在历史上的侵略事实。有些人虽然勉强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侵略了中国,但仍认为在那之前日本没有侵略别国,第二次大战中南进是为从英法殖民统治下解放东南亚等。因此,他们才把明治以来的战死者当作"为保卫国家和同胞而牺牲”的人来参拜、追悼,并借以振奋当代日本人的"爱国心"与"国家意识"。
1985年,中曾根康弘带头以总理大臣身份参拜靖国神社,还说"对于那些为国捐躯的人,国家应有个感谢的场所。
这是天经地义的,否则还有谁来为国家奉献生命呢?"事后,笔者曾与一位日本前驻华大使谈及此事,他对我说,"中曾根首相当时并不知道靖国神社中有甲级战犯。"然而,在此事已引起亚洲各国人民不满并公诸于众后,1988年奥野诚亮仍以国土厅长官身份正式参拜靖国神社,并为侵略罪行进行掩盖和辩解说,"日本一直不是一个侵略国家","日本是为保卫自己的安全而发动战争的"。在受到日本国内外强烈批评后,他还说"我毫不认为我说过不正确的话",并叫嚷"日本发动大东亚战争是想建立亚洲人的亚洲,解放东亚","大东亚战争对建立亚洲人的亚洲作了贡献";"日本当局是迎合中国的主张,轻易使用'侵略'一词","使用掠夺土地这一说法,便对不起日本先辈和后代"。他攻击"中国不断干涉日本内政",鼓吹"摆脱东京审判史观","不能让外国歪曲的历史流传于世"。据日本友人指出,像这类思想并非只是少数政客持有,一些人只是没说出口罢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当年日本军国主义思想毒害的人都难以转变其历史观。
值得注意的是,历史已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还有一些人在挖空心思为侵略历史翻案。1993年2月8日,日本《产经新闻》在其头版头条登载了这样一则消息:东京大学教授小堀一郎等人,收集了大量"东京审判"时被驳回的有关资料,并拟公开出版发行,为重新改写历史做准备。其中涉及卢沟桥事变而被驳回的有:1937年5月5日驻华大使川越致佐藤外相的电报"中共对日战争准备"、同年3月13日日本驻汉口总领事三浦致佐藤外相的电报"中共的反日计划"等。这些史料的发掘绝非旨在纯史学的研究。《产经新闻》的评论一语道破其用心,即"重新修改东京审判史观"。该评论称:“东京审判就日中战争发端的卢沟桥事件的原因也采用了证明是'日军挑起'的证据",但"'最先开枪的'是中国军队“,南京大屠杀的数字也是"夸大"的。"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政治色彩很浓的审判,与历史事实不符","希望通过这次律师方面史料的挖掘",使日本近现代史“更客观真实"。
1994年第5期日本《正论》月刊(《产经新闻》系统)发表"特集"--《"侵略战争"论争》,由上智大学教授流部升一等5人分别撰文,针对细川首相承认侵略战争的言论进行攻击,公开美化或否认日本侵略历史,宣称"日本解放了殖民地"等谬论。1995年是日本战败投降50周年,日本国内围绕在国会通过“不战决议"和如何正确认识历史问题斗争激烈。1995年3月3日社会党在众议院"战后50周年特别委员会",提出了"不战决议"草案。其主旨是就日本的对朝殖民统治、侵华行为及对其他邻国的侵略行为等表示"遗憾和反省"。尽管在此问题上执政三党领导人曾基本达成协议,但遭到自民党内不少人反对。1994年12月,自民党以奥野诚亮为会长,成立了有200人参加的"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森喜朗干事长及部分阁僚也参与其中,反对"不战决议",主张删除“我国侵略行为和殖民统治给许多人带来难以忍受的苦难和悲痛"等字样。新进党也于1995年2月成立了小泽辰男为会长、约30人参加的所谓"正确传授历史国会议员联盟",与自民党反对派一起开会反对"不战决议"。自民党部分议员反对“不战决议"的目的之一,是为在选举时捞选票而讨好其支持团体'日本遗族会"等组织。
据报道,日本已有12个县议会通过了"对战争死难者追悼致谢决议"。日本右翼还策划利用战后50周年在日本大造翻案舆论、游行。这表明日本坚持错误历史观的势力依然强大。1996年是东京审判50周年,日本否认当年侵略亚洲史实的各种势力还将跳出来做新的表演。这股为东京审判翻案的思潮还将再度抬头。
在德国,否认纳粹德国战争罪行已被从法律上排除在言论自由之外。根据1994年修订的德国刑法,对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言论可判5年徒刑。由此可见日德两国对侵略战争的认罪态度是何等不同。
在日本走向21世纪的时候,日本如何正确认识历史,并作为前车之鉴,仍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日本的政治发展方向,而且直接影响日本与亚洲邻国的关系。随着日本在国际舞台上地位的明显变化,人们将更为敏感地注意日本在历史问题上是否能保持清醒头脑。
在这一重要原则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早在1985年10月18日,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便在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纪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的会见中,就发展中日友好关系发表了四点意见,当时笔者作为该委员会中方专家出席了这次会议,认为这四点意见全面地阐述了中方的原则立场和诚恳愿望,现将其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一)巩固和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是关系到中日两国人民长期的根本利益的大事,是关系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大事。我们两国都把中日友好奉为本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完全正确的。任何轻视和低估中日长期友好事业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没有远见的,也是错误的。我希望我们两国政府和人民都要继续努力提高珍惜中日友好的自觉性。
(二)为了发展中日友好,我们两国政府和人民都要正确对待两国严重对抗的历史。两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对立,是由日本极少数军国主义头子造成的,不应由日本人民和现在的广大朝野人士负责。日本极少数军国主义头子一手制造的侵华战争,给中国和亚洲、太平洋地区各国带来极大的灾难,对此,我们两国人民和后代子孙都要作为严重的历史教训,引为鉴戒,但这些战争制造者本人有的早已世,有的已经受到了国际公法的正当制裁,他们的子女和后代并没有受到连累。
总之,当我们努力发展中日友好关系时,一方面不要使历史上发生的对抗影响今天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不应对制造中日对抗的罪魁祸首寄以同情,更不应纵容极少数人进行妄图复活军国主义的活动。否则,就将不可避免地使中日友好蒙上阴影,甚至带来严重后果。
(三)实现中日长期友好的庄严任务,需要我们两国政府和人民作坚韧不拔的努力。我们两国上上下下都要认真对待和严格遵守两国政府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坚持双方确认的和平友好、平等互利、相互信赖、长期稳定的四项原则。两国的历史、现状、利益和观点都有所不同,当交往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双方都应顾全大局,谨慎从事,认真体察对方的友好建议和合理要求,力求避免做任何伤害对方人民感情的事。我们认为,只要我们双方都站得高、看得远、想得深,中日长期友好的前景就将是光明的。
(四)中日友好的最高目标是实现世世代代的友好。为了这个崇高的目标,我们首先要努力发展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积极因素,妥善处理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消极因素,争取实现二十一世纪中日继续友好。这样,就为世世代代友好奠定了牢固的基矗那么,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否公正呢?下面我们简要地看看二次大战后对日本战犯的最有代表性的七大审判情况,用事实来驳斥日本右翼势力否定对日本战犯严正审判的无理与可耻的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