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作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4月27日,在获悉日本最高法院裁定中国公民个人无权对日索赔后,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说。

  4月27日对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日本最高法院当日在“西村建设强制劳工案”终审中,首次就战后中国个体公民对日索赔权作出判决,裁定原告胜诉的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被判无效,作为原告的中方败诉。日最高法院以“《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个体索赔权”的单方面解释为依据,判定中国公民个体无权对日索赔,这等于彻底封杀了包括细菌战、慰安妇、强制劳工等尚在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对日民间索赔案件。

  当日上午10时30分,法官中川了滋在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宣判:“原二审判决无效,驳回被上诉方(中方)所有控诉,控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方负担。”整个判决只有半分钟,旁听席上有日本国民高声怒斥法官无视事实、判决不当。

  中方辩护律师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最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在审判层面上,(原告)没有理由提出诉求”。

  对于《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索赔”的主体是否包括中国公民个体问题上,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3月15日的记者会见中就表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签署的严肃的政治外交文件,构成战后中日关系恢复和发展的政治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应对文件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行单方面解释,包括司法解释。”

  1998年,二战期间被日本“西松组”(现“西松建设”公司)强掳至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吕学文、宋继尧、邵义诚及两名劳工遗属向广岛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状告“西松建设”,要求赔偿每人550万日元。2002年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以“超过20年民法所规定的赔偿请求权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赔偿请求,中方败诉。2004年,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存在迫害事实,同时指出援用“时效”拒绝赔偿属于权利滥用,要求被告赔偿,中方胜诉。但此次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尽管对二审认定的“被告存在迫害事实”、“违反保障劳工安全的义务”以及不能援用诉讼时效的内容予以确认,却单拿出战后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体赔偿权问题进行审理,并单方面对《中日联合声明》作出司法解释后裁定中方败诉。

  据中方辩护律师足立称,日本最高法院对本案审理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它并非针对“西松建设”是否存在非法事实,而是对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体赔偿请求权”作出首次判决。中方的败诉将对所有关于慰安妇、毒气毒害、“731细菌战”等中国民间对日赔偿案件的审判产生决定性影响。

  此间媒体指出,由于对日民间索赔权本身被否定,因此中国一系列战后索赔诉讼审判,实际上都将以中方败诉告终。4月27日下午,日本最高法院又就中国原“慰安妇”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不承认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判原告败诉。

  (发自东京)

  参考资料

  《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

  1972年9月29日,中日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等内容。《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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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曲解《联合声明》 中国“被迫”出手

发贴者:akaaaa 2007/04/29 09:19 来源论坛:东方军事

民间对日索赔终审败诉,政府“被迫”走到前台

    在4月27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关于“中国政府是否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中国公民个人索赔的权利。”这一问题时,我们终于看到外交部的“强烈反对”。我们可以把这看着是中国政府对民间对日索赔的一种态度转折。在之前政府一直对此事以民间行为来处理,由此次的“强烈反对”我们有理由相信,民间对日索赔不再是单纯的民间行为。是以,这次外交部针的答记者问值得我们期待和关注。

    ● 《中日联合声明》到底是怎么说的?

    这份《中日联合声明》是1972年9月29日由中国总理周恩来、外长姬鹏飞和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外相大平正芳在北京签署。在联合声明的第五条就是关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索赔要求,原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 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明确了是“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索赔。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民间索赔呢?

    周洪钧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理事)在《对日本民间索偿的法律分析》一文中将对日索赔分成四种模式。其一是美国模式,美国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但是美国认为这不包括放弃民间对日的索赔,是以美国自己立法,允许民间在美国法院起诉日本企业,这一做法取得巨大成效。其二是前苏联明确放弃对日政府和民间索赔,由此没有什么争议。其三是中国放弃对日索赔,但是在声明中是明确放弃政府索赔,并没有放弃民间索赔。但是日本一直以来不肯承认这点。其四是韩国等国家,要求全面赔偿。

    中国、美国都放弃了对日索赔,对只是放弃了政府索赔。但是美国通过国内立法使民间对日索赔获得成效。而中国民间索赔却要到日本打官司,让日本使用国内法并单方面解释《中日联合声明》来对中国民间索赔进行审判,这种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无疑不会公正。

    也就是说,目前,《中日联合声明》放弃的是政府索赔,并没有放弃民间索赔,但是我们民间索赔却在国内找不到法律依据在国内进行起诉,要远道日本进行诉讼,这无疑对诉讼成本提高和诉讼成效下降。

    ● 外交部在无奈之下“强烈反对”,政府“被迫”走到民间索赔的前台

    在3月15日和4月26日外交部答记者问中由“不应该”单方面解释升级为“要求”按我方提出的原则处理。但是日本方面似乎是铁下心了,即是温总不久前访日留下的余温都被充散的无影无踪。日本之所以这么强硬,从政治层面解释的话,就是日本看准了中国现在的“中日友好”的招牌,似乎认定中国对日本这样的做法无可奈何。但是,中国在日本这种逼迫之下无奈之下“强烈反对”,无疑是将民间索赔上升到政治事件这个高度。

    既然是政治事件,政府自然而然的走到民间索赔的前台。这也就是说中国民间索赔现在不是单纯的民间行为,他已经上升到国家政治事件层面。中国政府在如此情况下走到民间索赔的前台是“被迫无奈”还是“顺水推舟”那就不得而知了。事实是,一旦中国政府走到民间索赔的前台,对那些已经受尽凌辱的受害人和民间索赔人士是个好消息,因为他们不再是孤军作战,将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在后面支撑。

    ● 希望政府走到前台借鉴美国模式,国内立法让民间对日索赔在国内进行

    政府走到民间索赔的前台之后,民间对日是否会顺利些呢?如果中国借鉴美国做法,在国内立法对日进行索赔的话,判决能否得到执行呢?笔者就目前这个对日索赔案子的被告方来分析,这次的被告方是“西松建设”公司,我查找了该公司的相关资料,该公司在中国有投资,如果中国立法可以在国内进行起诉该公司的话,我们可以用法律来明确判决可以对被告方在全球的资产进行执行,这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被告公司在中国有投资,那就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执行。如果这些公司没有在中国直接投资,但是他在日本和其它地方有股份的公司在中国有投资的话,也可以执行。如此这样,那就不担心民间索赔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了。

    当然,中国一旦国内立法支持民间索赔必然会导致日本反对。但是,我们看到日本现在不顾外交部一而再的交涉,还是继续单方面解释《中日联合声明》,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在乎日本的反对??!!

    ● 立法索赔刻不容缓

    时不待我,民间对日索赔拖的越久对我方越不利,当年的受害者均年事以高。当他们百年之后,索赔诉讼的取证难度将增大。日本就是想拖,拖的越久对他们越有利。是以,希望政府在这次“被迫”走到前台后,刻不容缓进行立法。能够让现在尚建在的受害者讨回公道,也让日本这些血腥企业早日得到应有的惩罚!!


    施家少爷

    2007年04月28日

    【附资料1】:今年以来外交部关于民间索赔答记者问的原文:

    3月15日:

    问:据报道,日本最高法院将于3月16日开庭辩论中国劳工索赔诉讼案。这将是日本最高司法机构首次对《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请问中方对此持何立场?

    秦刚答:《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签署的严肃的政治外交文件,构成战后中日关系恢复和发展的政治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应对文件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行单方面解释,包括司法解释。

    4月26日

    问:日本最高法院明天将就中国劳工索赔案作出判决。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中国政府是否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中国公民个人索赔的权利。中方曾表示,希望日本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有关问题。请问“认真处理”具体是指中方希望日本政府采取什么政策?中方对明天的判决有什么期待?

    刘建超答:《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严肃的政治外交文件,构成战后中日关系恢复和发展的政治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应对文件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行单方面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刚才你提到明天日本法院将做出有关判决,我们要求日方能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有关问题。

    强征劳工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日本政府应该以诚实的态度承担起应尽的责任,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4月27日

    问:日最高法院27日就日本侵华期间中国受害劳工针对日本建筑企业“西松建设”的索赔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的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包括个人等的索赔权”。这是日本最高司法机构就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问题单方面做出司法解释。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刘建超答: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做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

    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我们已要求日本政府认真对待中方关切,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强征和奴役中国人民,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迄今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现实的重大人权问题。中方已要求日方,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附资料2】受害国对日素偿的模式分析(摘自周洪钧教授《对日本民间索偿的法律分析》)

    (一)美国模式。二战后,美国宣布放弃德国和日本的战争赔偿,实质上其放弃的只是加害国德国和日本的政府赔偿,而从未放弃有关民间赔偿。美国对德国的民间索赔获得了显著进展,美国籍犹太人和被奴役的战俘劳工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赔偿。近几年,美国针对日本拒不承担民间赔偿的顽固立场,通过地方立法,允许受害个人在美国地方法院,对参与加害的日本企业提起诉讼,并由美国法院予以判决和执行。这一法律举措的效果令世人瞩目。

    (二)苏联模式。苏联在二战结束后,一方面从日本曾占领过的中国东北地区取得大量物资补偿,并将日军战俘运往西伯利亚和中亚等地作为劳役抵偿的对象;另一方面,苏联随后又声明放弃日本的国家赔偿和民间赔偿。由于苏联是受害国中唯一因战时苏日中立条约未遭遇日本直接侵略的国家,因此,苏联放弃日本,包括民间赔偿在内的全部战争赔偿缺乏典型意义,仅能起到与其它模式比较的有限作用。

    (三)中国模式。依照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了日本向中国国家战争赔偿的要求,但并未放弃日本侵华战争受害民众的民间赔偿的要求。中日两国1982年联合声明是具有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应按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规则,对这一法律文件作全面、准确、合理的解释,其理由为:(1)该文件未如苏联声明那样,在放弃日本对中国国家战争赔偿时,明确提及同时放弃对日民间索赔的要求。(2)该文件是中日两国政府订立的,在中国受害民众未经特别程序授权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放弃的只能是政府与政府,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赔偿要求。(3)1992年以来,中国领导人多次谈话,表明了中国从未放弃受害民众对日民间索赔的立场。(4)广大中国民众和学者均认为,中国没有也不应放弃对日民间索赔的要求,主持正义的外国民众和学者,包括日本民众和学者支持基于对该文件的认识而形成的这一立场。

    (四)韩朝模式。此模式反映了蒙受日本侵略的众多中小国家的共同主张,其最核心的内容是:要求日本全面承担战争赔偿责任,认真履行对受害国国家赔偿和民间赔偿的义务。这一模式的特点是:(l)将日本对受害国战争赔偿的态度与对日本的国家关系联系起来。例如,朝鲜坚持日本不承担战争赔偿责任就不与日本建交的立场。(2)受害国政府公开支持国内民众的对日民间求偿活动。(3)在朝鲜半岛南北方的统一谈判中将协调双方的对日民间赔偿要求列为内容之一。

    《中日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宣布“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布结束”。其中第五条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国家放弃“战争赔偿”并不等同于民众受害者放弃了个人追索“受害赔偿”的权利。1992年3月,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时说,二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我外交部声明

  日方解释非法、无效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27日说,中方对日本最高法院任意解释《中日联合声明》中有关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条款表示强烈反对。

  刘建超指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作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作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早在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残害人类战争罪,不论其犯罪日期,不适用法定时效,可以永远追究其责任。”无论是根据国际法,还是国际惯例,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受害国中国的百姓理应得到受害赔偿。 

  日本政府和法院认为,中日赔偿问题早已解决,赔偿以个人为对象后患无穷。原驻华大使桥本恕称:“一旦中国民间赔偿议案获得通过,将意味中日恢复战争状态。” 

  日本法院虽然认定侵华日军罪行,但多次诉讼都不判决向中国原告谢罪赔偿。而27日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预示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更加艰难,对所有中国受害者诉讼案产生负面影响。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危害。日本理应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这一重大人权问题。 

  应该看到,中国民间受害索赔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时间较晚也是造成索赔困难的重要原因。许多人只看到德国总理下跪谢罪,而没有注意到受害的犹太人作出了怎样的努力。索赔问题上,犹太人在战后初就成立机构,从事调查、起诉工作,德国赔偿给犹太人710亿马克,以色列34亿马克。最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亚洲太平洋地区索赔最成功的反而是日本人。12万日本侨民二战中被美国、加拿大错误关押,财产被抄,无人死亡,受害远较中国人为轻。战后,日本人开始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迫使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做出道歉,并给每个受害者两万美元的赔偿。而今,日本人因为驻日美军飞机产生噪音要求赔偿,并停止夜间飞行。日本人在中国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也要求赔偿。日本人遭遇空难索赔数额世界最高。台湾飞行事故中,每个日本受害者获赔100万美元,儿童更高。 

  索赔事业是正义的,也有许多热心日本人的支援。始于1995年的中国对日民间索赔,只有化学武器案是中国人提出的,而其它案件都是日方主动提出的,日本律师无偿地为中国受害者提供援助。虽然有号称“400多名中国律师”签名呼吁索赔,但是长达八年时间,只有很少几个律师在辛勤工作。对日索赔人士王选说没有日本人的支持,她不能取得显著效果。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公民个人的战争索赔权没人可以剥夺。中国民间受害索赔应该总结经验,迎难而上。有关人士正在尝试在国际法庭起诉日本战争侵略罪行。国际法教授管建强将掷地有声地强调中国民间有权向日本索赔,日本政府必须认错、道歉和赔偿。正在日本参加诉讼的常德细菌战受害者徐万智坚决表示,“我们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子子孙孙都要打。”(来源:四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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