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网编者按】在“花冈事件”六十二周年纪念日之际,我们重新发表人民网在2002年6月24日刊登的一篇文章,相对于本网2001年在918论坛首发的林伯耀先生的文章《花冈“和解”是中日两国人民长期共同斗争的胜利成果》 (点击查阅原文) ,要更为全面。
在日本法院对中国二战受害者宣布关闭诉讼之门的今天,我们都在思索:对日诉讼民间索赔的路应该如何走下去?我们认为:首先有必要总结我们这十几年来的斗争经验和进行反思,其中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重新认识2000年底的“花冈和解”!正像一位华文报纸的记者所说:如何用日本人的思维方式来解决日本的问题?
难能可贵的是,在当年的否定和骂声中,在日华侨林伯耀先生和日本友人通过不懈的努力,解决被掳日劳工问题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06年8月18日天津“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开馆,由日本友好人士筹建的“花冈遇难劳工烈士纪念馆” 已经在当地买下建馆的地块,日本各诉讼律师团已经联合提出了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方案......,同时也正在继续追诉日本政府在被掳日劳工问题上的责任。
十几年来二战受害者通过日本法庭的诉讼斗争,向中日两国的民众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罪行并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如何让那些在世日已不多的老人们在离开这个世界时候少点遗憾,多些安慰,难道不是我们作为后辈的首要责任吗?
【人民网日本版编者按】此文为在日华侨林伯耀先生的来稿。应其要求,予以刊登。
关于花冈"和解",在日本社会上和国际社会上受到了普遍的欢迎,然而在中国一部分人中间,竟然存在不少疑问。尤其是,错误的资料和信息的流传,再加上对日本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与认识,导致一些人产生了错误评价。作为一个参与了从发表《公开信》到"和解"全过程的中国人,深感有责任谈谈自己对"和解"的见解。
中日两国在近现代走过了不同的道路。这也产生了今天的两个民族不同的价值观。只用中国人的感情和尺度来评价在日本进行的民众斗争,是容易犯错误的。与此相反也是如此。从1989年开始的花冈斗争,提出了对在远东国际裁判中没有明确判罪的企业所应负的战争责任这一重大的社会问题。中国人向在过去的战争中扩大发展到现在,并在建设行业中数一数二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进行的挑战,并不仅仅是为受难者报仇雪耻,同时也是对日本的资本主义体制本身的成立过程及其存在理由进行的责问。因此许多日本友人并不只是局限于对花冈的中国人受难者的同情,也把它作为自己的斗争,走到一起来了。在这里,中国人受难者的斗争与日本人的斗争汇聚了起来。他们之间在经过长期的斗争的过程中自然地形成了互相学习、互相尊敬的关系。
花冈斗争是超越国境的斗争。这场斗争的主要舞台是在反动性色彩变得越来越强的日本社会。这样,这个"和解"也就具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进行政治斗争的复杂性、日本企业的两面性、日本民众运动自身的进步性和困难性、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局限性,包括日本司法在内的日本社会的局限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海外各国对于强掳、强制劳动进行战后补偿的现状和补偿水准等各种因素,都为此次"和解"增加了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对本次"和解"的评价也必须客观地将所有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对于花冈"和解"误解的一个重要的诱因是和解之后,鹿岛单独发表的《声明》。虽然这并不是对和解本身的否定,但却带有否定作为企业的责任的色彩。一部分在美学者根据这一《声明》,认为鹿岛否定了"和解",中国人受难者被鹿岛欺骗了,并批判了"和解"(《北京日报》2000年12月27日)。这是对斗争所处于的状况缺乏深入的理解,对事实不作确认,根据不确实的信息所作出的主观臆测性的批评。
这里使人想起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签字后的庆祝宴会上日本首相田中角荣的祝词。参加宴会的中方人士期待着田中首相会沿着刚刚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从他的嘴里发出一些表示诚实的反省和友好意向的话来。但是他违背了中方人士的期待,关于那次给中国人民带来罄竹难书的苦难的战争,从田中首相的嘴里出来的是竟然是"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人民日报》1972年9月26日),这句话。会场一瞬间就骚动起来了。这简直就是对中国人民的愚弄。写在那份联合声明中"日本方面,对过去在战争中给中国人民带来的重大损害,痛感其责任,并作深刻的反省"的精神,不知烟消云散到什么地方去了。中方人士感到震惊和愤慨。当天晚上,周总理访问田中首相,就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是如何给中国人民带来了罄竹难书的灾难,作了长时间的谈话。这是有名的插话。到后来才知道,那篇祝词是日本外务省在绝对不向中国谢罪的方针下,被精心炮制出来的。
但是,代表日本政府的田中首相无论其如何想愚弄中国人,中国人并没有因此把中日联合声明作为"屈辱的联合声明"而加以否定。在联合声明中,日本没有(1)对侵略战争的历史认识的确认;(2)向中国谢罪;(3)对中国放弃政府间的战争赔款表示感谢;(4)在台湾问题上,对于中国政府坚持的"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这一点,中国政府并没有取得坚持所谓"台湾归属(法定地位)未定论的"日本政府的完全同意。但是中国人把中日联合声明和以此为基础的中日恢复邦交作为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英明决策而接受了。因为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围绕着中日双方彼此的政治状况中,付出了最大的努力,贯彻了所期待的政治原则。这也和中日两国人民长期斗争以及世界各方人士的声援(1970年11月,中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分不开的。
事实上,中日恢复邦交,在中日两国人民为推进维护和平、反对战争而进行努力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中日联合声明在进行两国民间交流、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进行的外交谈判中,成为有力的政治基础。
斗争的结果,必须要明确地区别主要的和次要的。就像在拳击比赛里只承认比赛双方在有裁判员进行的拳击台上的较量结果,才被社会所承认。败者在比赛之后,在台下不管怎样雄心勃勃地辩解自己是"没有输",也是无济于事的。颠倒主次、看重次要的、或者把它同主要的相提并论,无疑是掉进了他们的奸计,同自弃呕心沥血斗争的成果是一样的。
鹿岛的"和解"后的《声明》只不过是为鹿岛内部的即存主流势力--"和解反对派"和日本社会的右翼势力辩解而已。
和解的收获
1,花冈"和解"贯彻了受难者的政治原则
1989年12月22日,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寄给鹿岛的公开信提出了三项要求(谢罪、建立纪念馆、赔偿)其政治目标集中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承认对中国人的强掳、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2)承认其作为企业的责任;(3)基于以上事实向中国人受难者谢罪。围绕着1990年7月5日的基于与鹿岛举行的第一次谈判而发表的《共同声明》的文案,双方之间有很激烈的斗争。我们坚持认为,如果不将这三项原则作为前提的话,即使获得花冈记念馆和赔偿金,也是没有重大意义的。结果,鹿岛也许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在加上"基于内阁的决议"一句的前提下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其结果是,全文如下:
中国人在花冈矿山营业所现场所受的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而进行的强掳、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认识到这是事实,也认识到作为企业所负有的责任。对有关中国人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
参加第一次谈判的在日幸存者刘智渠(已故)从北海道寄来了热情的信。信中说,"鹿岛承认这是事实并作谢罪,这是比给钱更高兴的事"。这一政治原则是中国人受难者斗争的出发点。
本来,在对外国人的战争赔款不相适应的日本民法、持不承认国际法优先的僵直思想的法官们、不承认国际间的个人赔偿请求权的日本政府,等不利因素之下, 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对中国人受难者一方来说,也是不容掉以轻心的。当东京高等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想了解原告是否有和解的意向时,原告律师团马上于99年8月专程飞到北京,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在8月13日的会议上,原告和联谊会的代表认为,如果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和解的方式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些基本条件是第一、必须取得由双方对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的再次确认。第二、实现并不仅仅是解决原告团11人的起诉,而是986名全体人员的全体解决。由此可见,中国人受难者强调了应该获得的政治目标,并重视了"和解"的精神。原告们的精神是高尚的。对于受到低于奴隶的非人待遇的中国人受难者来说,如果在加害者既不承认事实,也不谢罪的状况下,受难者的自尊心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恢复的,心灵的创伤也无法治愈的。他们认为赔偿金只是象征性的东西。当然不正当的低金额也是会伤害中国人的自尊心的。因此,谈到金额上的让步时,参加会议的代表们最后并没有限死一定要多少钱,只是向律师团提出了一个大致的原则,即希望争取到一个和国际水准相当,对其他中国人也是可以交代,可以说明的和解金额。
就这样,尽管鹿岛进行了执拗的抵抗,但是将鹿岛的认罪和谢罪记入下来的《共同声明》在和解条款中得到了确认,受难者的政治原则得到了贯彻。
本来,因为鹿岛害怕波及到花冈以外的四处营业所里也曾经有过的强掳、强制劳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双方同意"鹿岛不负法律责任。我们中国人方面当然"不能同意"。中国人的立场是,鹿岛的强掳、强制劳动既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当时中华民国的法律,而且也违反了现行的日本民法。如果不明确这一点,那么1995年中国人的起诉本身,就变成了错误的事了。这是中国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结果,条款的行文就变成了鹿岛单方面的主张,中国人对"鹿岛是那样主张的"采取了"了解"的态度。"了解"用政治的说法来说就是暗示了"不同意或者不能说同意,但是给你面子"的意思。
和解,是政治交涉中妥协的产物。重要的是在和解中,当事人如何贯彻原则,如何不脱离原则。
在和解过程中鹿岛提出的内容是,"为了表示对在花冈现场的中国人罹难者的慰劳和抚恤,提供基金"。按照这种说法,鹿岛不仅没有承认自己的罪行,而且还好像是为了慰劳和抚恤偶然遇难的中国人受难者,出于同情和怜悯中国人而提供基金的。在花冈现场大多数中国人的受难是由于鹿岛的恶劣条件和强制劳动所引起的,我们代理人当然强烈抗议、拒绝鹿岛的这种说法。经过长期斗争的结果,将这一说法改为"为了解决《共同声明》的第二项记载的问题"。这样就等于在言外之意规定了这笔基金是赔偿金的性质,同时也接受了鹿岛的悼念意思,与前者的表现并行,加进了"为了向受难者表示悼念等之意"一句。企业违背资本的原理,出于同情和怜悯中国人而提供五亿日元,是不可能的。鹿岛在《声明》中无论怎样否定基金作为赔偿金的性质,从基金的成立经过和性格,明显就是赔偿金。
2、"和解"获得了986名人员的全体解决
自1990年7月与鹿岛举行第一次谈判以来,中国人受难者们的目标是,以鹿岛的认罪、谢罪为前提,受难者986名全体一起解决。这是中国人从谈判以来一贯的要求。在没有象美国那样的代表诉讼制度的日本,原告11名的法律地位就仅仅只是代表11名个人。从纯粹的法律诉讼的角度来讲,鹿岛也只要对付11名上诉人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对986名全体受难者负有任何义务。但是,十多年来的中日民众的斗争和日本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东京高等裁判所提出了"和解"的劝告,使鹿岛不得不接受全体解决986名受难者问题的方案。从11名上诉人的起诉到解决986名受难者的问题,赔偿金额也从6千零50万日元提高到5亿日元。没有"和解",这些条件是难以实现的。即使东京高等裁判所判定中国人百分之百胜诉,鹿岛也肯定会上诉,这样还得花去两、三年时间。如果确定胜诉,也只能赢得11名的赔偿金,即6千零50万日元而已。全体人员的同时解决,是日本战后补偿史上第一次。这尽管是政治上的妥协,但其收获是很大的。
在一部分中国人中间,把《和解条款》中第五项的规定解释为,其他花冈受难者在今后对鹿岛行使个别诉讼、要求赔偿权时,11名上诉人就负有阻止他们的义务,因此就批判"和解"是束缚其他花冈受难者的诉讼权,也是侵害他们的人权,认为11名上诉人就成了保护鹿岛的挡箭牌了。这完全是由对法律的无知和不理解所引起的。只要是"全体解决",那么11名受难者对个别行使要求赔偿权的受难者就负有说明的义务,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表现。实际上以鹿岛和中国人上诉人之间的约定,来对第三者的要求赔偿权的阻止和拘束,是在任何法律之下也无法执行的。
关于金额,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就战后在对战争责任问题上姿态比较积极的德国而言,对纳粹时代的强制劳动,一部分企业所支付的赔偿金,虽然企业间有所差异,但基本上是每个人5万~10万日元。2000年7月6日,根据德国联邦议会所决议的《补偿基金设立法》,由政府、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记忆?责任?未来财团"所规定的对强制劳动的赔偿金额是在25万~75万日元之间(政府和企业的出资比例是各占50%,合计100亿马克,受益对象大约120万人)。而且赔偿对象也仅限于到1999年2月6日为止的幸存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花冈基金"则没有这些限制。当然,对中国人受难者来说,无论是50万,还是500万日元,都是无法换取每个人的生命的。金额仅仅是表示加害者的反省和谢罪的象征。因此,低于世界水平的赔偿金额当然是对受难者自尊心的伤害。5亿日元是保持中国人受难者自尊心的最低限度,中国人决不会满足于这个金额,就象对德国财团的补偿金及其限制条件,许多犹太人至今为止也不满足的那样。无论是中国人也好,犹太人也好,受难者所受到的创伤是深刻的,也是加害者的几句谢罪的话、几张钞票所不能治愈的。
3、花冈事件的"和解"得到了日本社会的公共认知、巩固了中日友好的基础
1990年7月5日《共同声明》仅仅是中国人受难者与鹿岛之间双方的合意,在这次和解中,由于东京最高裁判所这一公共的司法机关的介入,鹿岛就毫无退路了。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和解"来确认花冈事件、强掳中国人?强制劳动的事实是历史中毫无疑问的一幕。从中国大陆,大量的中国人被蛮横地掳去日本,在日本许多工地从事非人的劳动,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被夺走了生命,在花冈,为了维护民族的尊严、人的尊严,中国人举行了起义,强加在这些中国人身上的不法行为,日本政府和企业所应负的责任,作为企业的鹿岛承认了责任并作了谢罪,……这些严肃的事实,在日本社会,不论其立场是左还是右,都有所认知。许多日本媒体都对这一事件作了报道,对和解的意义作了很高的评价。连最保守的《产经新闻》虽然发表的社论是偏向鹿岛的,但对事件的经过还是作了如实报道。
到目前为止,拒绝承认强掳中国人的事实,或者承认事实而不承认责任的那种半途而废的形式来对付的日本社会,以这次和解为契机,踏出了认知的一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正是"记忆与责任"开始成为国民性认识的表现。当然,只要日本政府不谢罪和赔偿,这种认识还不能说是完全的,但就是这样,将花冈事件、强掳中国人的历史事实向后一代传达下去这一点上,开辟了一条大路。也是对那些把正视历史攻击为"自虐史观"的人们一个有力的回击,其意义也很大。1999年,江泽民国家主席在访日时,再三强调中日友好的未来发展基于"以史为鉴"。花冈"和解"就是使日本人民再次正视历史的一个机会。
鹿岛负有"法律责任","花冈基金"是赔偿金
中国人方面的代理人认为,鹿岛是负有法律责任的。鹿岛向中国人受难者支付的任何金钱,都是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的反省的表现,既是对受难者的补偿金,也是赔偿金。代理人方面从"和解"交涉的起初开始就向法廷要求,基金是作为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应付给受难者。当然,鹿岛对补偿金的说法表示了强烈的抵抗态度。
鹿岛在和解条款中,主张"鹿岛不负法律责任",并在独自发表的《声明》中说"本基金的支付没有补偿和赔偿的性格"。但,从和解的成立经过来看,鹿岛实际上实施的对基金的信托行为,客观上完全违背了自己的主张。
第一,如果鹿岛没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作为司法机关的高等裁判所,无论有多大的舆论的压力,也不会进行"和解劝告"。因为裁判所既不是福利机构,也不是慈善机关。1990年7月发表的《共同声明》,是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契约可以说是得到了高等裁判所的高度评价。其证据是在高等裁判所提出的《和解条款》原案第一中,就提到了"当事人双方再次确认平成二年(1990年)7月5日发表的《共同声明》"。原案中原来没有"鹿岛并没有承认有法律责任"的这一句。正因为如此,鹿岛到最后还是顽强抵抗《共同声明》。
第二,鹿岛将对11名上诉人要求金额作为信托金向中国红十字会委托本身就承认了自己在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从企业的逻辑来讲,如果遵循资本的原理,一个企业是不可能向社会慈善事业寄赠如此金额。所以,从客观上说、这些信托金、实际上就是对花冈受难者的赔偿金,这是无可否认的。
第三,鹿岛的犯罪行为,已在远东国际军事横滨BC级法廷上,判决为有罪(3名判绞刑,1名判为无期徒刑)。1950年日本政府在签定旧金山条约时,已同意接受了这一判决。鹿岛无论怎样辩明自己"没有法律责任",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如在国际法中,已判到有法律责任,而被国际公约所认知的话。所以鹿岛无论怎样狡辩,也无法逃托掉法网的。
在讨论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时,应该遵从当时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的规范"的关系来评论。这跟反对伽利略的"地动学说",主张"天动学说"的当时的学者和宗教人士,自身也难以从自己所站着的地球的旋转运动(公转,自转)中逃脱得了是一回事。只是,"和解"同"判决"不同,是在争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是一种政治性的妥协。妥协的成否,是根据双方的力量(法律上的证据的强弱,舆论的背景的有无和围绕两者的政治上的力学等)所决定。所以对鹿岛始终主张"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问题上,原告方面不得不以"了解"一词来对应此事。这一点作为中国人深感遗憾。也是无可奈何的。但是,中国人决没有同意过鹿岛的"没有法律上的责任"的主张。"了解"和"同意"这两个词汇,无论如何是中文和日文,其各自所表达的含义都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
一般,以"和解"和"谈判"的形式解决时,按国际上的惯例,是以加害方的"不能承认法律上的责任"为前提条件下谋求结局的。战后德国企业和被强行劳动的犹太人劳动者之间的补偿解决时,是完全在这个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的。1999年德国企业和德国政府共同出资100亿马克设立了"责任?记忆?未来"的基金,也是企业和政府,虽然承认了其历史性、道义性、政治性的责任,但是,没有承认法律上的责任。对于我们也不得不遵照国际上的惯例,推进了花冈和解之事,如果去考虑一下,现在的中国和日本在社会上、政治上、法律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制约条件的话,这次的"和解"应该得到社会上的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和理解的。历史的进步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
顾全大局展望未来
花冈和解成立后,有一些中国同胞以一部分中国原告和受难者对"和解"的内容不满为理由提出了"日本人认为和解是胜利,这就很奇怪"的意见。这是以中国人的感情和尺度来衡量在日本进行的民众运动,令人难以同意。本来,日本方面的支援运动是他们自身对自己的负的历史遗产进行清算的开始。"和解"是两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台湾、洛杉矶的国际友人们的声援中获得的成果。正因为如此,日本的民众斗争才获得了如何面对负的历史遗产的一条地平线,这是一项不可多得的成果。就"和解"的内容而言,与中国人的感情和期待的尺度来衡量,确实是有相当的距离,但是,必须了解,通过"和解"中国人受难者贯彻了政治目标和获得的成果,从日本司法制度的限制以及中日两国的社会政治状况来看,是并不容易的。我们中国人有必要知道日本社会本身的冷酷的现实状况。战前不用说了,就是战后到现在为止,在各种各样的公害诉讼,劳动争议中,日本政府和资本家们是如何对自己国家的人民采取了冷酷的态度和弃民政策。萨利德迈病、水俣病、药害爱滋病、三井三池争议、国铁反合理化争议等等,即使得到一些解决,获得的补偿也仅仅是一小部分,其金额甚至低于平均工资,结果是很残酷的。这些事例举不胜举。更不用说,在民族排外性强的日本政治状况和司法制度下,除了一部分并不受欢迎的例外以外,绝大多数的诉讼都一个一个地被驳回。从许多败诉的战后补偿诉讼案例来看,不能不说花冈"和解"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然而毫无疑问,它为今后的战后补偿诉讼的斗争带来了一线希望。它对形成全面解决战后补偿的社会舆论发挥了无法估计的作用。如果这不叫做胜利,那么我们以什么为胜利呢?我们中国人不能失去正真的友人。
当然,排除任何妥协,永远追究加害者的责任,也是面对历史的一个方法。但是,我们中国人是否有犹太人那样的永远告发纳粹分子的运动和组织呢?倒不如说,我们中国人,除了花冈老人们的斗争以外,对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主动地对历史进行过清算运动一事,难道不值得自省吗?如果中国社会对这种主体地支援斗争的组织化有所制约的话,那就是中国人自身的责任。如果说"和解"还有什么不足的话,那么首先必须从反省我们中国人自身的不努力和怠慢开始。犹太人集结起来追击地球上每一个角落里的纳粹分子,我们中国人难道就甘于仅仅知道骂人吗?今天的中国人口头上非常勇猛,正真的时候是疑神疑鬼、谋求自身的安逸不敢动呢,还是宽容呢,或者是愚笨呢?我们中国人难道没有放弃了作为被害民族的历史责任吗?
创造历史的思想源泉
虽然通过"和解"中国人受难者的政治原则得到了贯彻,但中国人的期待和愿望并没有得到百分之百的满足。其主要原因当然在鹿岛和日本政府。鹿岛再确认了《共同发表》,但从其中的经过来看,并不是鹿岛主动地承认的,而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才承认的。因此,在和解后由鹿岛单方面发表的《声明》,始终为自己辩护,歪曲历史,根本看不出诚实反省的意思。不仅是受难者,许多中国人感到愤怒是理所当然的。笔者认为道义责任比法律责任有更深重的意义。鹿岛的法律责任也是明明白白的,但就是这样,鹿岛从1990年开始的谈判以来,一直不承认法律责任,在"和解"中也拒不承认。对批判自己的纪念馆建设也一直拒绝接受。
日本政府也以"日中之间已经解决"为借口(1990年3月7日,在国会上,海部前首相对田英夫参议员议员的质问的答辩),对包括花冈事件在内的中国人强掳、强制劳动等问题显示了极为冷淡的态度。责任所在的当事人尚且如此,受难者心中的创伤当然是很难治愈的。
由于"和解",并不等于说鹿岛的过去得到了清算,而仅仅是开始清算的第一步。不允许鹿岛以为只要以这个基金,就可以抵偿死难的中国人的生命。无论花了多少金钱,无论谢多少次罪,毫无道理的侵略战争给受难者带来的痛苦和悲伤不是简单地可以消失的。只有在不断认清加害者的社会总体给被害者带来的加害事实以及历史责任,在不断理解受难者的痛苦和悲伤的过程中,才能逐渐治愈受难者的创伤、恢复尊严、消除怨愤。大馆市的市民和行政当局,在这十五年来,没有间断过对受难者的追悼和记念活动。为如何恢复受难者的自尊提供了很有益的经验。谨表深深的敬意。"和解"后的课题依然很多。一是必须严格监督鹿岛是否忠实地履行"和解"的精神。二是如何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另外,以花冈为例,对于其他企业的同样问题如何进行追究。只要所有的中国人强掳、强制劳动问题得不到解决,花冈事件就不能说是正真地得到历史性的清算。无论如何,我们民众一定要用自己的手来建造一直被鹿岛拒绝的"花冈记念馆"。安放在"花冈记念馆" 的,只能是受难者的英灵,而不是鹿岛的假仁假义。要使"花冈记念馆"成为体现中国人受难者的悲哀和怨愤、民族和人类的尊严、无所畏惧的前赴后继精神的神圣的场所。让我们从正面理解受难者的愤怒和悲哀,以此作为磨练我们对历史的感性,创造历史的思想源泉吧。
结束语
我们既不能以战争的方式来消减加害者,也没有具备像抚顺战犯管理所那样的的场所里,收容加害者,进行帮助思想改造的条件。我们的斗争对象是,过去在日本军国主义下,利用对中国及亚洲各国进行侵略战争机会,庞大发展起来的叫鹿岛的战犯企业。像这些企业,直到今天不仅不诚实地反省过去作为企业所犯下的罪行,反而,还抱有反动的体质。因此同这样的反动性企业进行斗争,必须要明白中国人受害者是不得不在加害国的领土里,以加害国的法律为武器进行斗争的艰难现实。日本不仅没有帮助亚洲的战争受害者的恰当法律,并且,从目前的日本国会来看,丝毫也没有将来要把法律为立法化的可能性。日本政府不承认国际间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日本法官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不仅优先于国内法,还在民事诉讼上教条地适用失效期限的作法,来单方地排斥亚洲战争被害者的正当诉讼权。通过战后的联合国国际法廷确立的,可以说是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规范的"战争犯罪是没有时效"的法规,竟然在日本的法廷是行不通的。这使我们的斗争雪上加霜,困难重重。
我们很早就清楚地认识到鹿岛的反动性和运动的艰难性。正因为如此,我们考虑到突破这些困难的唯一道路就是,唤起中国、日本及海外各地舆论的推动。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中国,克服了各种困难,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单位的协力下,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成功地举办了为期一年的"花冈悲歌展";制作并上映了倪萍主演的电视连续剧《幸存者》;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举办了多次由幸存者及家属参加的较有规模的追悼会。通过各种机会向人们说明花冈事件的历史真相和第二次花冈斗争的重要性。特别是,北京电视台、河南电视台制作播放的《面对历史的时刻》、《起诉在东京》等特别节目;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节目中的播放;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型画册《花冈事件》等,配合我们的运动在向国内外同胞传播第二次花冈斗争的意义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另外河北大学的师生们和市民自愿者们,在这些年里,克服种种困难,根据我们所提供的名单,先后走访了河北、河南、山东等广大农村地区,寻找出了50余人幸存者和300多户遗属。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鼓舞。
在日本,秋天县大馆市(花冈现场)的市民们和行政部门,协力每年举行花冈受难烈士追悼会。我们每年不断地邀请国内的幸存者和遗属访问现场,举行展览会、讨论会等;在东京,每年的7?7在"中国人受难烈士中央"进行追悼集会;并且,每次开廷审理花冈诉讼时,来自全国各地的日本友人和华侨们自发地在鹿岛本社大楼和各地的支店前举行声明或强烈的游行抗议活动;还有的人时而独自地举行,时而同其他的市民团体和工会联合举行活动。各地的花冈斗争支援团体,举行具有各地特色的抗议和支援活动,这些例子举不胜举。
在国际上,我们在欧洲NGO的支持下,向总部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派送了花冈事件的受难幸存者。在该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上,他们控诉了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在侵华战争中所犯下的强掳、强制劳动的罪行。要求谢罪、反省、赔偿的他们的发言,受到了祖国的代表委员们的热忱欢迎。在洛杉矶,与鹿岛进行斗争的美国的市民团体、工会等互相联合、互派代表,共同对鹿岛进行历史的清算。其成果的一个例子是,鹿岛原来预定要参加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权被剥夺,这对鹿岛是一个很大的打击。美国市民团体的共同斗争已经进行了七年多了。另外,我们也和台湾的劳动人权协会进行了长年合作,并接待了其代表,进行了一些抗议活动。1997年接到第一次审理败诉的消息后,劳动人权协会集结了数十名台湾同胞,在台北的"交流协会"(日本政府的派出机构)门口,当众烧毁了太阳旗,表示了强烈的抗议。
斗争的重点放在民间,是因为依靠人民的力量,就可以唤起舆论的力量,追击加害企业。诉讼斗争仅仅是运动的一部分,我们要争取最广泛的人民的支援,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人民力量。现在,得到的是一个"和解"。当然这与我们当初的目标还是有距离的。但,这就是现实。在和解条款中,鹿岛通过确认1990年的《共同声明》,在政治上,很不情愿地向中国人受难者低头认错了。历史的进步是靠一步一步的不懈努力迈出来的。斗争还要进行下去。没有必要过大地评价"花冈和解"的意义,但也不能过小地评价。"花冈和解"仅仅是在日本社会巨大的民族排外主义的厚壁上开了一个眼儿而已。是否能够把这个眼儿扩大,那要看中日两国人民是否能够继续携起手来,以更大的运动,在各个领域推进。朋友们,批判则简单,实行乃是谈何容易啊!愿,跨越"花冈和解",为实现历史的清算,强烈地期待着掀起更强大的中日民众团结奋进的运动新浪潮。
为了给受到日本军国主义压迫的千百万幸存者们澄清耻辱!
为了给千百万死不瞑目于日本军国主义下的死难者们申冤!
为了中日两国人民能够互敬互爱、世世代代友好下去!
(附录)共同声明
从1944年到1945年,在株式会社鹿岛组的花冈矿山营业所受难的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来到日本,并访问了鹿岛株式会社,就以下事项进行了交涉,并达成了一致认识,特在此声明如下:
1,中国人在花冈矿山营业所现场所受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而进行的强行绑架、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认识到这是历史事实,认识到作为企业所负有的责任,对有关中国人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
2,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根据以上事实於去年12月22日向鹿岛株式会社递交了公开信。鹿岛株式会社认为,此事是必须由双方协商,努力解决的问题。
3,双方本着以上事宜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周恩来)的精神,今后,继续与幸存者?死难者家属的代理人等继续对话,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
1990年7月5日 於东京
花冈事件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代表 耿 谆
代理人
律师 新美隆
律师 内田雅俊
田中宏
内海爱子
原文链接: http://japan.people.com.cn/2002/6/24/2002624143435.htm 20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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