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海书展将于8月5日至11日在上海展览中心举行,届时上海人民出版社将隆重推出《公平、正义、尊严??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的法律基础》一书。据悉,该书自2006年8月中旬起将于全国各大城市的新华书店发行。
一,本著作的结构和内容
本著作由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问题专家管建强先生历时数年潜心研究而成。该著作由导言和8个章节构成,约35万字。
本文围绕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了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的求偿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任何加害国均有义务在国内法层面上履行国际法义务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偿能否取得胜利,除了国际政治和外交的因素外,就司法诉讼本身而言,最重要的关联因素是侵权事实能否认定以及判定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事实的问题,尽管日本政府采取回避的姿态,由于事实确凿,日本大多数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予以认定。因此,侵权事实方面已经无须论证。然而从本文结构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话,有必要将日本在侵华期间的暴行与民间战争受害者受害的因果关系予以总结和概要的阐述;为此,本文第一章开门见山分门别类地专门介绍了侵华日军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暴行。
本文第二章,介绍了各类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活动的展开,并针对日本法院关于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作出的所有的判决(或促成和解)进行了归纳和简要的评析,仅从历史学资料收集和归纳的角度而言,这个章节也已经为后人从不同的角度继续深化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这一章节的安排主要是揭示了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以及日本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所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一般法律依据和理由,为本文后几章专题性的深入分析作了必要的铺垫。
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追究加害方责任的法律依据的争议问题,是整个对日索赔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日本政府以“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以及“国家间的条约已经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对日赔偿要求”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为大多数日本法院所接受。这些所谓的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已经成为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进程中的重大的法律障碍。
本文在第四至第七章分别就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进行了专题性的深入研判。考虑到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依据之一的限制战争权和人道主义法是伴随着国际法由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发展和转变的过程而产生的,尤其是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赔款权”已经发展并转变为包含了国家赔偿和个人索赔的“战争赔偿权”。为此,本文在第四至第七章之前,将“战争权限制及区分国家赔偿权与个人索赔权”作为第三章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第三章就国际法限制战争权的沿革为主题分为两大部分展开了研究。第一部分,在限制战争权方面,阐述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必然性。东京军事法庭的判决认定了日本的军事行为系非法的侵略行为并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必要的惩罚。而此后日本右翼为了翻案,围绕军事法庭的管辖权等问题提出了各种质疑的主张。本文对此进行了归纳并作出反驳性的论证,阐述了军事法庭管辖权的正当性以及东京审判的意义。重申日军行为的侵略性质则突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关联性问题:违反战争法规则对非战斗员造成损害的,构成国家责任;违法国际法而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其导致受害国非战斗员损害的暴行则更是理所当然地构成加害国的国家责任。这一章节的安排,也必然反映了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在政治和道义上的正当性。
该章节的第二部分由第三节和第四节构成,归纳和阐述了人道主义法的发展与限制战争手段的问题。重点围绕在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之前业已对日本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各种战争法规则。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仅仅证明战争法规则对日本国产生拘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日本政府技术性地提出:日本政府并没有否认它在国际法层面上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这些问题通过国家之间的和约已经完全解决了,国家不能向个人直接承担战争的赔偿责任。针对这一日本政府的主张,本文根据国际法实践上关于和约中赔款内涵的演变,论证了区分国家赔偿权与战争受害者个人索赔权早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承认。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索赔权“独立”,是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中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本文的该部分以大量的国际法实践上的事实论证了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依据,夯实了这一诉讼的法律基础。
本文的第四章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等放弃对日战争赔偿权研究,是专题性地针对日本政府关于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民间个人对日索偿权的抗辩理由和依据,根据历史事实、外交背景、相关的公约、条约以及中日外交解密的文件资料,从国际法和法理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阐述。在该章的第一节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日本政府肆意曲解《旧金山和约》、否定《中日联合声明》的效力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文章论证了《旧金山和约》不仅对中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其自身也违反了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的宗旨;论证了战后中国政府将日本在华资产收归国有的依据,决不是如日本政府所诬称的依据《旧金山和约》所获得的利益,而是依据战争法规则,对敌产进行的没收。
针对日本政府以《日华条约》否定《中日联合声明》的效力的问题,该章第二节分析了“日华和约”产生的背景,并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确认的“复交三原则”的实质内涵,充分论证了中日两国政府对于“复交三原则”中的“‘日华和约’是无效的”问题是作出过共识的。同时,针对日本政府最新主张的所谓“缔结‘日华和约’时,‘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因为当时它在联合国是代表中国的,而且国际社会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国家多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抗辩理由,本文从人民主权和关于国际法承认的性质上论证了,台湾当局权代表全中国人民与战败国日本缔结和约是超越缔约权的,一个政府是否合法最终是由人民所决定的,而不是依据外来的承认。
该章的第三节就《中日联合声明》的第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作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了当时的中国政府不可能放弃民间个人的对日赔偿权利,同时还详尽地罗列了战后日本国与战争受害国以及中立国所缔结的和约,充分说明了区别国家和民间损害赔偿请求权,早已经为国际社会确认。中国政府领导人在与日本政府缔结《中日联合声明》之前不可能不分析和研究日本国与其他国家所缔结和约的内容,由此可以得出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以政府的名义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仅仅表明放弃的是政府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样的表述反映了中国领导人的严谨和智慧。
中日两国之间是否放弃了民间的对日索偿权利是所有日本政府抗辩理由中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能有效地驳回日本的抗辩,那么,对于其他的法律障碍的突破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本文的第五章,是针对日本政府提出的“国家无答责”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文章阐述了“国家无答责”由来与沿革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体介绍了原、被告在法庭上关于“国家无答责”的争辩的主张;最后从法理、实体法、公权力的责任、日本民法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判例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等方面详细地论证了所谓“国家无答责”的理论系属不成熟的理论而已,作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国只能用实体法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律理论、判例不是日本国的法律渊源。最终论证了“国家无答责”不可成为阻却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权的合法理由。
该部分涉及到公法、私法、判例、理论甚至包括哲学等复杂的问题,这是公法领域中相当具有挑战性的前沿课题,也是一项十分富有学术性的研究。
第六章是针对日本政府主张的“个人不能援引国际条约”的抗辩理由,从国际法的若干层面展开了分析和研究。
大多数战争受害者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时,其法律依据中援引了国际法,尤其是引用了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的规定:“违反上述法规的条项的交战当事者,有损害行为的时候也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交战的当事者,对于军队组成人员的一切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原告们强调这一条款赋予了个人起诉加害国的权利。
而日本政府则主张“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为主要理由而加以否定。文章首先从海牙条约前后的国际法实践阐述了一些国家采纳个人依据该条款的判例,并针对过去原被告走入歧途的争议进行了纠正。在这个问题上,个人不需要以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作为援引国际法的前提,民间战争受害者,在加害国提起诉讼是根据加害国的国民待遇并作为个人的资格进行诉讼的,在日本国内援引国际法包括国际习惯法的理由是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原则对日本国要求适用条约的问题。关于条约的适用问题,该章第二节专门就涉及私权益的国际人权公约在缔约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文章阐述了关于这类条约的适用问题,缔约国应当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履行条约的义务,从而使条约必须履行的原则得以实现,否则将导致国家责任。民间战争受害者国籍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外交保护权,这是由国家的名义追究法院管辖国拒不履行义务的一种追责方法。文章还专门就日本国内关于援引条约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了日本国在没有转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有义务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本章归纳的结论是,民间战争受害者在日本国内当然享有援引海牙陆战条约第三条的规定。
本文的第七章就日本政府主张的关于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已经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文章就消灭时效和所谓“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结合日本法院的判例以及日本法院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论证了日本法院无视民间对日索偿的在客观上存在的法律诉讼障碍,而要求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是十分不公平的;也论证了所谓的“除斥期间”也仅仅是学术上和一些判例上的解释,处在两国断绝外交关系的期间,不分受害对象、场合一律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除斥期间起算点的话,这不仅与除斥期间设置的目的相背离,而且是显失公平的。
本章通过具体的各项日本民法条款以及日本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对时效和除斥期间设置的目的,以及一些相关的学术理论进行了深入和细致地归纳、演绎和推理,论证了消灭时效的起算点尚不能被认定为已经“开始”,而“除斥期间”的学术理论是不应当适用于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案件。
在针对日本政府各项主要抗辩理由和依据作出了全面研判和否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考虑对日民间索偿的各种其他途径。为此,第八章首先阐述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在美国依据海登法案展开的对日民间索偿活动以及它的积极意义所在。
其次,针对国内一些学者呼吁的“在中国国内状告日本政府”的主张,文章表示了不同的主张,认为根据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有限豁免”的理论,在中国境内可以起诉的案件种类也仅限于强制劳工的诉讼案件。如果一味地夸大本国政府享有对日本政府在任何方面的管辖权,而实际上又缺乏可行的法律依据,那么必然会导致由于本国政府无法行使管辖权而产生民众对本国政府的忿满。
文章结合日本国内的立法义务和国家责任阐述了中国对本国国民享有外交保护权。这是一种责成日本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给予战争受害者公平救济的正当手段。此外,从中日两国人民长远友好的角度出发,借鉴德国战后赔偿的模式,通过国家间外交谈判的方式妥善解决战后民间索偿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失为一项值得努力争取的解决途径。
本章节的最后部分,围绕正确认识对日民间索偿的意义以及对中日关系发展的展望展开了阐述。文章从不同的层面阐述了对日民间索偿活动的非凡意义和相互关系。文章的核心则强调了,中国民间对日索偿活动的展开其首要目的是寻求公平正义、维护战争受难者的基本人权、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维护民族的尊严。同时,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歪曲历史、美化侵略战争的企图,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通过对日民间索偿活动的展开,可以揭示侵华日军的侵略暴行并告诫国际社会包括日本国民警惕日本军国主义思潮;从长远的目的而言,对日民间索偿活动不仅是为了亚洲的和平和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秩序,也是为了建设中日两国人民真正得以永久和平相处的基础。
在对中日关系发展的展望方面,文章针对“新思维”的观点指出了,改善中日关系是不可能以中国单方面的努力而能获得成功的。如果中国不分领域和性质的无原则的让步不见得能达到其想要的效果。国家的外交政策必须为国家的利益服务,当然这种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经济利益。
中国和“一衣带水”的日本友邦唯有建立切实友好的关系,才能双方都受益,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历史问题、领土问题、台湾问题是中日关系的三大障碍,其中日本能否对二战尤其是侵华战争罪行进行真诚忏悔,不要继续在台湾问题上说一套做一套是出现这个和谐关系的关键。
中日关系的友好发展,不仅需要双方对中日关系正确认识,同时也需要官方层次和民间层次应该理性的行为来处理这一关系,从而促成中日交往的良性机制的建立。
二,本著作问世的意义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民间索偿是以司法诉讼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在大多数日本管辖法院已经不得不认定事实的条件下,诉讼的法律依据就成为胜负的关键问题。如前所述的日本政府提出的四类所谓的抗辩理由和依据已经成为摆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面前的十分棘手的法律障碍。长期以来,日本政府不断在完善它自己的抗辩理由和依据,如今这些抗辩主张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抗辩法律体系。尽管日本的辩护律师和学者在批判日本政府的抗辩主张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主张和理论,可是,也有一些主张的依据和理论比较薄弱,需要充实和完善,有些主张已经步入歧途,需要纠正和重新思考。因此,自2000年起,作者就开始酝酿和思考撰写一部关于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问题的专著,用以帮助民间对日索偿活动。
作者长期以来关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偿活动。从1998年开始直接参与和帮助中国民间对日索偿活动、曾经组织和筹办过对日民间索偿的国际问题研讨会、多次出席关于对日民间索偿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2000年12月曾作为代表中国民间起诉团的检察官出席了在东京举办的审判日本政府的“女性国际战犯法庭”;2001年就“花冈和解”存在的有损花冈劳工利益的问题与日本律师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2002年参与拍摄和制作了反映日本民间社会团体左翼社会活动家的电视文献片,并多次赴浙江省义乌市进行受害者调查;2003年参与组织并发起了因“8.4毒气事件”而抗议日本政府的网上百万人的签名活动;作为731细菌战受害者原告团的法律顾问,受细菌战原告团的日本律师辩护团的委托,作者作为专家证言,于2004年向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第2民事部递交了“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等对日战争赔偿请求权问题的鉴定书”,经该法庭法官的认可作者于2004年12月7日在日本高等法院第2民事部听审该案时出庭作证和答辩。“鉴定书”旨在证明《中日联合声明》不可能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
在长期的对日民间索偿的活动中,作者与许多支持中国民间索偿活动的日本律师、学者和左翼社会活动家以及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原告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期间,作者与“中国战争受害者日本律师团”代团长和事务局局长还建立了长期合作的机制。在各种友人的热情帮助下,作者得以收集到相对比较完整的各类对日索偿的诉讼资料和判决书。这些大量的资料为作者深入研究不仅提供了广阔的视野,也使得作者的研究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针对日本法院各项显失公正的判决,作者总是在第一时间发表了学术研究的评本文章,这些文章发表在国内外的杂志和媒体上。为了推动对日民间索偿活动的深入发展、方便更多的人们了解或研究对日索偿的经纬和焦点问题,作者还建立了一个时事与国际法网站,将相关本文及观点公开供读者参考或借鉴。长期以来作者坚持以法律视角理性地对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的任何新的举措予以分析、揭露和驳斥。就法学领域中对这项课题研究的成果而言,作者的一些研究成果也许可称为是站在该领域中最前沿的。
本著作涉及到众多的学科和各种不同的领域:涉及国际公法(条约法、战争法、人道主义法等)、私法、民法、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宪法甚至哲学;也涉及到国际关系、外交和历史等问题。作者至少耗时5年,对收集的大量的资料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十分有针对性地就日本政府各项主要的抗辩理由和法理依据,进行全面的解析,运用实体法、国际法实践、判例以及各个相关学科的理论对抗辩体系中的主张进行了归纳、演绎和比较的方法,层层推演,细腻地分析和求证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本享有固有的求偿权,日本政府至今为止的所有抗辩理由均是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且漏洞百出,毫无实体法意义上的依据可以支撑。
本著作,也许会被认为是实用主义和应景式的著作,然而,纵观全文所求索的结果为: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的求偿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任何加害国均有义务在国内法层面上履行国际法义务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传统(近代)国际法上所不曾创立过的国家法律责任原则,今天研究和推动这项规则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国际法上的意义。区别近代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是国家的战争权(除自卫权、民族解放武装运动)完全受到了限制,而创建一项关于发动战争的加害国家直接向民间战争受害者承担法律义务的国际法规则,不仅是对维持世界和平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对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贡献。以这个角度而言,作者的本文在国际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上均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和价值。
日本政府长期以来由专家组成的写作班子创立了所谓的抗辩理由和法理依据,其内容非常庞大并成为一种防御的理论体系。该抗辩理论体系早已经严重地威胁着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突破这种抗辩理论体系,从其意义、涉及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说,本该作为一项国家的科研项目进行运作的。
至今为止,虽然国内也有其他学者发表过相关课题的专著,然而,相对而言似乎较简略,有些则缺少针对性,导致了中国学者和日本政府都在各自说着各自的主张,一些重要的焦点问题上,没有法律和法理上实质性的交锋和较量。
在作者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了旨在证明《中日联合声明》不可能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的“鉴定书”以及出庭作证后,作者的证言至少导致了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放弃了所谓的《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的立场。2004年12月15日以及2005年3月18日的两次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已经反映了这个事实和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者研究的课题已经填补了国内学术领域中这方面的空白。
20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