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 朱妙春律师

我非常荣幸参加今天这个会议。九?一八事变揭开了日本军事侵略中国的序幕,自此中华民族内忧加外患,陷入了深重灾难中。

这场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战争中,日本的企业推波助澜,助纣为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笔损失到现在还没有清算。我认为这笔债如不清算,则中日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持久的和平!

然而这笔债如何清算,在法律层面上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我有幸接受了上海地区几十位二战劳工的委托,代理他们进行对日索赔。下面我谈谈对日索赔诉讼中的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 以公证形式来进行证据保全。

劳工诉讼,首当前冲的就是证据问题。由于本案发生在半个多世纪以前,许多物证均已湮灭,而直接记载劳工事件的历史文献又少,因此众多当事人能够相互映证的陈述及个人档案材料无疑就是最好的证据。然而当事人均已耄耋之年,最小的也在75岁以上,随时都有生命之虞,那么这些宝贵的证据也就随之灭失。如何固定这些证据乃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此我便考虑采用公证形式来予以保全。首先,核查原告的主体资格。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照媒体公开的劳工名单;二是到档案馆、纪念馆和派出所等资料部门,核对名单是否相符。其次,再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家乡及有关单位查找个人档案资料,以确认确有强制去日劳动经历。第三,在此基础上寻找公证处免费对原告的经历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律师委托书进行公证。

第二、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有管辖权。

迄今为止,中国劳工对日索赔都在日本法院立案。目前已在日本有关法院做出裁决的约有七起,大多败诉,偶然一、二起一审胜诉,但均在上诉阶段,前景不容乐观。

那么为什么中国劳工要劳民伤财千里迢迢跑到日本委托日本律师打官司呢?屡诉屡败,难道到中国法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吗?不是的。我认为中国劳工可以在本国提起对日民间索赔。
我们这次起诉的对象只是日本企业,不告日本政府,其法律性质无非是中国的自然人与日本的企业法人之间的一起涉外侵权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中国作为日本企业侵权的行为地之一,其人民法院理应有管辖权。加之又有被告日本企业在中国有其代表机构和财产,故中国法院管辖和执行均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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