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律师制,全球除个别国家外,都不可或缺的。

我深深觉得:日本国律师,全世界当宗。

这是缘于:各国一般只见本国法律援助制度。至于跨国法律援助,除日本外,试问谁曾多见?!

日本不仅在律师法字面上,而且在律师界言行上,高举正义旗帜,义务代理当年日本帝国主义法西斯战争犯罪的各国受害者,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国,讨还他们的人权和人格尊严,追索精神和物质赔偿,试问谁曾多见?!

这等案例,在帝国主义侵略过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不可能有、自然也就无从发生这样跨国法律援助和律师代理问题。在同是战争发源地和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如德国,由于国家高度负责,自觉主动清算战争罪行,向一切受害者道歉并赔偿他国受害者损失,受害者根本不用到德国法院起诉德国政府,所以也不会有这样的跨国法律援助和律师代理问题。但是,正因为如此,难道在日本这样“不鉴史、不认罪、不理赔”的“三不”无赖国家里,日本律师的佳言懿行不是更凸显出他们站在战争受害者一边,向本国政府追索战争遗留欠债,代理外国弱势无助者、勇仗人间正义的英雄气概?!

人们不是常常因为律师靠有偿法律服务维持生活而遭各色微词甚至诬蔑律师见钱眼开、唯利是图么?日本律师代理他国战争受害者,不仅受害者付不出分文代理费,而且为办案必需的调查取证、来往交通、受害人出庭食宿等支出都得要由律师个人或团体自掏腰包、承担经费,他们究竟所为何来?试问,一般世俗鄙见能够解释得了么?

当然,日本律师同各国律师一样也是瑜瑕同在、并非千篇一律的。如果纵向比较,日本当代律师与半个世纪前东京审判中的日本律师就别如天壤,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了。东京审判中,每一名被告都有一名美国律师,并至少有一名日本律师,据戴维?贝尔加米尼说:“所有的日本律师都是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或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是裕仁的官府机构中要员们的同学或堂(表)兄弟……在1946年初开始审讯战犯前秘密集会,删除据他们判断是不利于天皇的证据,如为了整个国家的名誉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是‘违反人权’的。不过,他们保证‘不忘救国的重要性’。”(《天皇阴谋》)其中有位前辈律师、而且还是日本的国际法学教授,名叫高柳。他为28名被告所作终结性的总辩护,已经载入20世纪史册,却很难说经得住历史的检验。日本《新法律学辞典》对远东国际军事法院释义:“为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的重要战争罪犯,在东京设立的法院。法官是从与日本作战有重要关系的太平洋地区11个国家中各出1名。被起诉的有东条英机等28人。1946年5月3日开始审理,1948年11月12日判决于下:7人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从20年到7年徒刑。属于法院管辖的罪犯是对和平的犯罪、一般的战争犯罪、对人道的犯罪这3种。多数同一被告受到3种或2种犯罪的判决”。对照高柳律师总辩三点高论,令我无论如何不敢苟同。

之一:为日本法西斯侵略暴行辩护决不容把侵略暴行与日本“民族特点或种族特征的反映”等同起来。高柳说:

“即使这里所提到的全部暴行都发生过,而且其方法相同,也不能说那番推断是正确的。这类行动只能是民族特点或种族特征的反映。罪行所能反映出来的种族性格特征并不见得比最伟大的艺术作品少……”

东京审判“所提到的全部暴行都发生过”,这是为证据铁证的事实。怎么能说“全部暴行”不是日本裕仁天皇、政府和军部所批准纵容的呢?怎么能说这些暴行、兽行是日本“民族特点或种族特征的反映”呢?高柳律师持如此辩护理论,难道不是对日本民族的侮辱和亵渎?!

之二:为日本法西斯侵略罪行辩护决不容把侵略罪行与国际法完全对立起来。高柳说:

“人们所说的大规模屠杀……看来是发生过,如果真的发生了,那也是在当地存在企图起义的压力下发生的。武装暴乱是不能用玫瑰露来扑灭的。当局处于武装叛乱分子和叛徒威胁面前,在处决前不一定完全要经过形式主义的法庭审判……

如果确实有证据能证实战俘有时被杀害了,那也会是敌军在附近准备入侵时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杀掉战俘有时是完全可以允许的军事防御措施……”

日本侵略军既然千真万确“发生过大规模屠杀”和平居民或放下武器的战俘,难道高柳律师作为国际法学家竟公然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战争法规于不顾!依照国际公约,日本必须保证避免一切蓄意屠杀、轰炸非战斗人员的行为,此前除墨索里尼侵略埃塞俄比亚的战争外,没有任何他国这么干过!日本“企图”灭亡中国,却不允许中国国民“企图起义”、“武装暴乱”,难道只有任日本侵略军杀、任日本侵略军抢、任日本侵略军纵火、任日本侵略军强奸?!日本帝国主义为刀俎,中国为鱼肉?!高柳持如此荒诞辩护理论,岂能令人诚服!

之三:为日本法西斯侵略战犯辩护决不容把战犯与东亚“民族领导人”混淆起来。高柳说:

“无需去提醒崇高的法庭,对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公正地科以严刑只能会在后几代人的心中引起仇恨并无助于奠定东西方友好所必需的持久和平。东方以及全世界各民族的后代从做广义的历史回顾的角度来看这一历史判决时,可能会得出结论说,惩处一个东亚民族的领导人是犯了最大的不公正错误。在最近3个世纪以来的长时期里,西方国家的国务活动家和将军们在当时并未因其侵略东方而受到惩罚。”

应当指出:欧洲和美洲殖民主义者长时间“侵略东方”在亚洲犯下严重罪行,的确没有“受到惩罚”,高柳这一点说对了。但是高柳总该懂得,人类历史是发展的,国际法更是随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历史进展到了20世纪中期,人类经历两次大战惨祸,为了人类的前途命运,难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不必要的?!它们的正义判决“犯了最大的不公正错误”?!如果视希特勒等为德意志民族领导人;东条英机等为日本或什么“东亚民族领导人”难道不是荒谬绝伦的“错误”?!他们是百分之百的战争犯罪人(war criminal),如《新法律学辞典》所说,“不仅是违反战时法规的罪,而且还需追究他们对和平的犯罪和对人道的犯罪”。追究他们的罪责,不仅决不应“引起仇恨”,而且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鼎助“东西方友好所必需的持久和平。”

总之,半世纪后日本律师(恕我不需列举成百上千的名字)的辩护和代理行为是对半世纪前高柳律师辩护理论的否定,他们是人间正义的化身,是全世界律师,特别是日本法西斯侵害最深、时间最长、受害人最多的中国人民和律师学习的榜样。从日本民族和日本国长远利益、日本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规律来审视,完全可以得出比较结论:高柳律师从表象看似乎是日本爱国主义者,而完全不顾背悖国际法和内国法;半世纪后的日本律师们,以国际法和内国法为准绳,代表日本民族和人民根本、长远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要求,他们不愧是本质上名实相副的真正爱国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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