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余杰??铁与犁百年中日关系沉思录下载阅览CHM


                     千秋耻,终当雪。
                     中兴业,需人杰。
                     便一成三户壮怀难折。
                     多难殷忧希前哲。
                     须驱除仇寇复神京,还燕碣。

                                ?西南联大校歌

我生1929年,少年时代颠沛流离,充溢国耻国难,中国之大竟然放不下一张安静小小书桌。对于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领土主权和残虐草根人权,“任他们杀,任他们抢”,一辈子无时敢忘。1992年,王录生代表和我在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斗胆领衔提出中国民间追索日本损害赔偿两个议案,至今十余年,有几十宗索赔个案融入诉日赔偿国际宏流,除被告日本国、日本首相、部分政要、部分侵华官兵和“历史检讨委员会”“靖国神社奉赞会”等社会右翼,从未见一个华人或日人公开异议,即使马立诚、时殷弘两先生主张对日淡化历史,也未具体反对,足见正义尚盈世间、人心自有公正。

2004年,经批准,耄耋准备复出当律师。我在名片上印着“百年国耻”以示警策。赴京参与草根畅读中日关系及诉讼问题时,长江文艺出版社首发余杰著《铁与犁》。1973年出生的余杰对日关系的百年沉思,必将引导中日青年沉思中国草根诉日索赔问题是毫无疑问的。

余著首引史学家郭廷以在《近代中国的变局》(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的话开篇:“两千年来,中国施之于日本者甚厚,有造于日本者至大,百年来日本报之于中国者极酷,为祸中国者独深。近代中国所遭受的创痛,虽然不能说全来自于日本,但实际上以日本所给予的最多最巨。”这是中日关系无可隐讳辩解的史实。令人难以理喻的是:我们的近邻为什么总是翻不过去那页血迹斑斑的历史,拒绝鉴史、认罪、赔偿,在诉讼判决中每每“驳回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本政府或企业的诉讼请求”呢?

余著指出:日本对中国的疯狂掠夺并非始于“七七事变”,这种掠夺早在“七七事变”前就已持续了六十多年。

日本向中国所作的第一笔具有战费赔偿性质的赔款,是1874年的琉球事件赔款。《北京条约》以“抚恤”之名赔偿日本银两50万两,折合银元65万元,开了日本对华索赔的恶性先例。

中国对日本的第二次战争赔款是甲午战后赔款。根据《马关条约》的规定,中国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两亿两,限七年内分八次还清,其中第一次5000万两不计利息,其余1亿5000万两按每年加百分之五的利息。此外,日本为了压迫满清在规定年限内交清赔款,还派军队驻扎在威海卫,并由中国每年供其军费白银50万两。

中国对日本的第三次战争赔款是庚子赔款。根据《辛丑和约》的规定,日本从中国的赔款总额中获得赔款额3479万两,利息4·15万两,本利合计7594万两。庚子赔款一直支付到1937年9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

在战争赔偿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五年的抗战中,中国政府和人民的财产直接损失为1800亿美金,间接损失超过了6000亿美金。这笔巨款未能追回,是中国在胜利条件下的巨大损失。这是冷战格局下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对中国应有的权利的漠视,同时中国的决策者们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

战后,中国仅仅从日本获得了2500万美元的赔偿。从1948年到1949年,中国赔偿委员会派船只到日本横须贺接受日本的赔偿物资,先后22次,运回赔偿物·15000余箱,全部价值2250万美元。这个数字只有中国政府提出的赔偿要求的万分之三。

与之相比,亚洲其他受害国家得到了更多的赔偿。以战争赔偿的名义,印度尼西亚获得八亿美元,菲律宾获得八亿美元,缅甸获得两亿美元,越南获得3900万美元。即便是中立国瑞士、瑞典、丹麦、西班牙等也得到了数量不等的财产损失赔偿。(王按:余著附表:“在法律上不具备资格的国家通过‘斗争’获得的赔偿”:韩国3亿美元,新加坡2500万新元,马来西亚2500万马元,泰·150亿日元。“中立国”得到的财产损失赔偿:瑞士11亿日元,西班牙20亿日元,瑞典3亿日元,丹麦7亿日元。“无偿经济援助”蒙古50亿日元。)

正如余杰所说:“不可思议的是,中国政府的这种善意和宽大,并没有获得大部分日本民众的理解和感激,反倒成为日本保守势力抹杀战争罪行的口实。这是一个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的现代翻版。受惠者对恩人的怨恨和敌视,是人性中最为邪恶的一面。

日中友好协会会长宇都宫德马,每当有机会都会表达下面这段话:假使中国要日本拿出五百亿美元的赔款,按当时的日本经济能力来说,也需要五十年才能支付清,那肯定会阻碍日本经济的成长发展,结果也不会有今天的日本,这一点是不应该忘记的。

日本社会心理学家、东海大学教授入谷敏男在《日本人的集团心理》一书中也指出:从明治维新直到战败投降,日本对于当时的中国国民所施加的屈辱是难以形容的,给中国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当时日本无法赔偿的。如果当时日本承担战争责任而付给中国巨额赔款,则可以断言,无论如何也不会达到今日日本之迅速复兴,这一历史必须承认。

“二战结束之后,国共两党政权先后放弃了对日战争赔款。但是,政府放弃了战争赔偿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国民也失去了民间赔偿的权利。”这正是王录生代表和我不约而同提出对日索赔两议案的缘故。诉讼实践证明:“近年来,中国的民间索赔运动风起云涌,显示了中国人民民族精神和权力意识的觉醒,以及中国人民拒绝遗忘、捍卫尊严的决心和勇气。十多年来,中国两岸三地的民间索赔运动不屈不挠,不畏各种阻碍和压力,显示了和平时期的英雄本色。”但同时却也出现了不是蜀道而是“索赔”难的问题。正如余杰所说:“中国民间索赔之路为何难于上青天?一方面,中国没有发达的民间组织和基金会,为之提供多种支援和帮助,更重要的原因是,日本方面一直不愿正视若干战争遗留问题。”应当指出:日本法官忠于事实和法律的正义判决,日本律师、进步团体为日本民族尊严和未来对中国原告的大力支援,中国草根永志不忘。日本政府方面令人遗憾至今还未认识到:“没有真心的忏悔和实际的赔偿,就没有牢固的和平和深切的信任,这是日本与亚洲各国交往的一个基本常识和前提。”

至于中国,对比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如日本民间支持中国受害人对日索赔诉讼的社团,还如美国“世界抗日战争史实维护联合会”,正如马沛文《旅美书怀之二》所说:“这样的民间组织在美国可以存在,在中国是不会允许存在的。”不允许成立民间组织和基金会为对日诉讼提供各种支援和帮助,维护中国抗日战争史实,这是多么“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啊。中国宪法不是大书“结社自由”吗?我深信“以人为本”的亲民政府是决不会长此反其道而行的。

读余著《铁与犁》给我的启示,是中日两国青年都宜效法而立之年的余杰,沉思中日两国面对未来如何睦邻共处。这第一步应是促进日本政府、日本法院对中国受害原告索赔个案不再设置“壁垒”。以2004年7月9日日本广岛高院审判长铃木敏之判决书为例就是值得欢迎的。铃木指出:“强掳劳工是严重侵犯人权。”本案一审“援引时效法案……严重违反了法律公正原则。”这个双“严重”判决,不仅代表了日本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反映出日本民族和人民共同的“良心”。掳役中国劳工是日本政府的决策。从1944年8月到1945年5月,共计161批41762名中国人被强掳到日本各地奴隶般役使,到日本投降时,除押送途中已死2823人,又被虐残死亡5999人。仅西松公司掳役中国劳工计达360人,他们中有20多人死亡。据日本四审终结法制,我决不相信日本最高法院会推翻广岛高院判决,终判中国劳工败诉的。

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判中国受害原告对日索赔诉讼败诉的最大法宝是20年“时效壁垒”。它被日本正义人民和律师称为“时壁”。如今,这个“时壁”已经被2004年5月福冈高院和7月广岛高院相继破除,难道它还能阻碍中国受害人诉日本其他索赔个案胜诉么?
    
      2004年8月2日番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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