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没有侵略战争遗留的赔偿问题,日本没有侵略过中国。如果有过侵略战争,中国政府会放弃赔偿吗?"

苏智良著《日本历史教科书风波的真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概括日本新历史修正主义观点之一,事实上它代表了日本通行的对华赔偿观。从日本《大东亚战争的总结》《国民的历史》等书中,人们不难找寻出它的源头。

当代出版业多过牛毛,不知有没有类似"日本求偿史"的专著。憾此生没学历史特别是日本史专科,写不出一部象样反对侵略战争特具警世意义的著述。在我半知半解的历史知识中,一个特深的印象是:日本不仅拥有索取战争赔偿的经验,而且享有战争不胜、求偿成功的经验。反过来说,日本从来没有因战败主动理赔(如德国)的经历,更不可能有主动放弃赔偿的经历。

战败赔款,国际通例,天经地义。日本人、中国人都不可能忘记:

▲1895年《马关条约》:"清政府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2亿两,分8次在7年内付清。在第一次赔款结清后,余款按年加'每百抽五'的'利息';如清政府欲免付利息,则须在3年内将2亿两悉数付清。"

▲1901年《辛丑条约》:"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付清,年息4厘,本利共计9.82亿两。"加上各省地方赔款2270万两,总计超过10亿两。其中日本为3400万两。仅从上述二例,即知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敲骨吸髓",形容至当。仅马关赔款,相当于当时日本全国财政收入4年半,正如戴逸指出:"可以说日本帝国主义是靠吮吸中国人民的鲜血而发展起来的。" 因战败或未胜,而求偿成功,一般人可能认为荒诞不经,"世界上那有这样的怪事"?但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1874年日本因企图侵占台湾兵败未果,清政府却慷慨签订《北京专约》(又称"台事专条")偿付日本白银50万两。"台湾生番(按诬指高山族同胞)曾将日本国属民妄为加害……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为侵台"所有修道、建房等,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这样50万两白银白白奉送,"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所谓"台湾生番"事件原来这样:1871年11月27日琉球渔民与台湾高山族同胞械斗中致伤,1873年6月20日日本副使柳原前光为此交涉,正如清政府毛昶熙(吏部尚书)、董恂(户部尚书)声明:"二岛俱我属土……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但从1874年日本竟然调兵3千余,悍然侵台。柳原前光声称台湾是无主之地;日本政府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地通更提出要赔偿兵费。10月31日《北京专条》签订。日本从此开始尝到对华索赔不仅轻而易举而且大有甜头。

更为令人欲哭无泪,却又跌笑眼镜的是:贪赔无厌的日本军国主义,索赔堪谓一门心思无时或释,在全面"进入"决非"侵略"中国内地之后,仍然时刻不忘讹诈索赔。

▲1938年1月2日,日本通过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向中国国民政府提出所谓"议和平等条例"6项,其中包括中国支付战事赔款。对此,蒋介石表示:"须从容考虑。"

▲1938年1月22日日本议会,广田外相发表对华议和四原则,原则之一即中国向日本交付赔款。

▲1939年12月《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即汪精卫卖国密约,其中一项为:"汪政权的财政经济、工农业和交通事业都由日本控制,一切资源由日本任意开发"。这不比光索赔若干元更厉害么?

日本政府尤其值得大书的是,对于日侨甚至已经是外国籍的日裔,如果遇有权益损害,也决不放过索赔行动。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美国政府逮捕日裔、日侨首领291人,并且将日裔、日侨11万人隔离进收容所;他们的财产被拍卖,损失·15亿美元。美籍日裔40年后成立"赔偿使命联合会",在日本政府支持下,经过8年不渝的努力,美国不得不于1988年8月10日通过《市民自由法》。根据该法,美国总统写了道歉信,并且支付美籍日裔损害赔偿,每人两万美元。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也向"二战"被强制收容的日裔道歉,补偿金每人18000美元。

看来,有损害必须赔偿。相对于国际法准则之一:无损害当然无须赔偿,我认为不论战胜国战败国都是适用的。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布凡2010年前日本掳役劳工可以诉赔的Hayden法案后,日本各在美企业要求日本政府表态。日本外务省立即出具《日本政府意见书》致美国法院,一改他们对赔偿不做任何明确主张的习惯,提出"战后赔偿问题已在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得到解决"的立场,向美国法院施加影响,结果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沃克(Walker)判决中见效。

综上所述,我按中国语境,既无恶意亦非贬义地称呼日本政府为"索赔迷",应是十分恰当的。

"日本没有侵略过中国"。这是日本通论,"日本从来不是一个侵略国家"嘛。1874年、1895年和1901年中国三次对日理赔,都不是源于日本"侵略",而是中国答谢日本"进入"的"利是"。"二战"至今,日本政府汗牛充栋的文件中任打灯笼寻觅不出"侵略"二字。当年"玉音放送"日本裕仁先生的《终战诏书》查无"侵略"字样。1972年的日中复交《声明》也只有"战争"而没有"侵略"的影踪。日本个别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关于1931-1945年是侵略战争的论点,"言责自负"。日本国及其政府是不为此承担国际责任的。但历史不容抹煞,甚至日本裕仁天皇之弟三笠宫也不得不说:"连侵入他人土地都要构成非法侵占罪,何况侵占他国的领土,这能说不是侵略吗?"(《This is 读卖》1994年8月号) "日本没有侵略战争遗留的赔偿问题"。应当正确地说:日本没有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与中国政府战争遗留赔偿问题。至于按照国际法,以日本国或役使劳工的企业为被告,日本国对加害中国人遗留的损害赔偿问题日本法院已经立案、正在审理的个案数达几十宗,怎么能大白昼说这样的梦话!

"如果有过侵略战争,中国政府会放弃赔偿吗?"问得真妙,这样一来就把皮球踢向中国政府了。《旧金山对日和约》不是明定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吗?中国未参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但是中国政府为什么放弃中国与日本国之间的国家赔偿?日本政府有史以来从无弃赔理论和实践,应无大谬。反求诸中国则既有实践,也有弃赔的理论。

▲以德报怨论。这是中国孔孟恕道的现代版。《论语o宪问》"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蒋介石先生享有此论发明专利权。他说:"要对这次战争负责任是日本军阀,而不是日本人民。要求日本人民负担战争赔偿的作法是不公平的。" 在《日台条约》中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14条甲项第1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

▲为邦交正常化论。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决定为了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打算放弃要日本进行战争赔偿。

▲为免日本人民受苦论。1956年11月,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与日中友协首任会长松本治一郎谈话:"日本人民是无罪的,中国丝毫无意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在会见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冈崎嘉平太时,周恩来说:"在日本好象有人担心中国是不是也要求赔偿吗!但我国不要求赔偿,因为日本人民和我国人民一样,是日本军阀的受害者。如果现在日本有军阀,那就要求赔偿,但是今天日本没有军阀,所以如果要求赔偿,那就等于让同时受害者的日本人民来支付。这从我国的思想体系来说也是不可能的。"1972年9月25日在中日外长会谈中,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认为联合声明没有必要再写中国战争赔偿要求权。对此,周恩来在第二次中日首脑会议上说:"听了今天上午外长会谈的汇报,高岛条约局长是破坏日中邦交正常化来的吧。日中邦交正常化是个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高岛局长是搞讼棍那一套嘛!我不认为高岛局长的意见代表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的本意。当时蒋介石逃到台湾,表示所谓放弃赔偿要求,那时他已不能代表全国,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是从两国人民的关系出发,不想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所以放弃了赔偿要求。过去我们也负担过赔偿,使中国人民受苦。毛主席主张不要日本人民负担赔偿,我向日本朋友传达,而高岛先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侮辱。我这个人是个温和的人,但听了这些话,简直不能忍受。"

▲中日友好论。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从1949年前后中国两个合法政府放弃对日本国家间战争赔偿的实践来看,不禁使我油然联想起中国古典小说中的故事:《中山狼传》。这篇大概为明代马中锡加工之作的传奇小说,写的战国时赵简子猎于中山,狼中箭求救于东郭先生。《辞海》说这位"迂腐懦弱,滥行仁慈"的东郭先生"几为狼所吞噬"。"小说揭示对狼一样的恶人不能讲仁慈的真理。"

"洞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对于20世纪50年代蒋介石和7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先后放弃日本国对我国国家间的战争赔偿是不应苛求于仙逝前人的。他们当年立足点多从国际形势和政治高度出发,不可能从国际法发展的专业角度看待日本赔偿问题。严峻的事实是:国家间的杠杆唯利益,一厢情愿的仁义是行不通的。

根据中日关系的历史实践,我更深信:

▲世界各国组成社会,共受国际法之约束。……联合国的本旨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法治与正义实为达成此项宗旨之要素(《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

▲一国对于该国的每一国际不当行为需负国际责任。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该国即为违背国际义务。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罪行。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

▲破坏国际协定就产生以适当形式给予赔偿的任务。这是国际法的一条原则。(《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55年版);

▲国际法的一个原则,即违反了承诺就要引起给予充分赔偿的义务。赔偿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将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消除掉。"(《国际常设法院判例集》A辑,1928年9月13日霍茹夫工厂案判决)

▲金钱赔偿可起到促使国家在今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重新发生这种情况的效果……向索赔国保证今后将会避免对其国民作出这种不法行为或不公正行为。"(佩尔松纳斯(J.personnaz《1989年国际法委员会年鉴》第2卷)

我觉得:日本国既然是联合国会员国,还要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些话当然适用日本国战争赔偿。纵使中国弃赔论既不用日本还血还牙,也不用赔款本息,甚为高瞻远瞩,可能收效于遥远的未来,然而对于日本这样的具体对象,是不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对待"索赔迷"更立竿见影?!

200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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