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由中国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姬鹏飞。日本领导人田中角荣、大平正芳、二阶堂进决定恢复邦交的《中日联合声明》是当代两国关系一份公开的,严肃的政治法律文件,在象我这样的中国草根看来,因为“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战争赔偿要求。”这是白纸黑字,不得歧释的。“过去”的“战争”,非指甲午战争和义和团事件,亦非指济南事件和九一八事变,特指1937-1945年8年战争。姑不论这场战争是否“侵略”和“正义”但“造成重大损失”去是日本历届政府甚至两代天皇均不否认的。也姑不论30余年来日本国对自己的“责任”如何履行和承担甚至怎样:“痛感”和“反省”。只有一点我公开表示反对,即日中双方都有人认为日本赔偿问题已经解决。此论极不利于中日友好结成伙伴关系,更不利于日本国在“国际社会占有荣誉的席位”(日本国宪法)。中国如众所周知的马立诚先生的“新思维”;日本如1998年8月4日联合国某会议,日本代表谈:“日本政府在战争问题上,根据旧金山和约两国间的和平条约以及其他国际协定,诚实地对待并且妥善地处理了”;又如1993年3月国际劳工组织(ICO)要求日本对二战中被强征的中韩劳工赔偿时,日本代表竟谈:“战争赔偿的问题在政府之间已经解决好了。日本政府对中国,韩国政府给予了极大的经济援助”云云。以《中日联合声明》而言,中国政府确实解决了国家间的战争赔偿问题,但中国政府绝未也不可能同时代表民间放弃个人损害索赔问题。纵使从《中日联合声明》的“字缝里”人们也不可能象鲁迅笔下的狂人:“翻开历史一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在放弃战争赔偿同时不涉及民间损害索赔请求权。
日前湖南省常德市侵华日军细菌战受害调查委员会和湖南文理学院细菌战罪行研究所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作出明确法律解释。通过中国九一八爱国网,我毫无保留地执笔《中国放弃日本赔偿,发间有权请求赔损》予以支持和声援。并且认为“签署发表《联合声明》的另一方日本政府也不能推脱,作出明确法律解释的责任。”日方究竟是应由国会或者外务省作出书面的有权的解释:即“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关于“战争”如何定性?30年为日本方面怎样“反省”?对“重大损害”怎样承担“责任”、对“过去的战争”怎样“痛感”?这完全是日本国内政,不加论列。但是,受害华人为什么有权请求赔损,自觉有不能推脱的责任稍作学理解释。
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英、法、荷以及“二战”后独立的印度、巴基斯坦、斯理兰卡、印支三国,菲律宾、印尼等八国在旧金山签“和约”。中国、朝鲜半岛、苏联、波兰等排除在外,不受“和约”约束。《旧金山和约》有几点值得注意:①日本必须对“二战”中的盟国造成的损害及痛苦进行赔偿。②除特别规定外,盟国放弃其国家和国民对日本国和日本国民由战争所引起的所有问题的请求权;③同时,日本国也放弃其国家和国民对盟国及其国民有关二战争问题的所有请求权。
1972年9月29日,日本与中国签订《中日联合声明》。审视《联合声明》对照《旧金山和约》除两国“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外,任打灯笼也查无“中国国民放弃对日本国和国民由战争所引起的所有问题的请求权”之类的字影儿。
此前的《日苏联合声明》中:“苏联放弃对日本国一切赔偿请求权。日本国和苏联承诺,放弃自1945年8月9日以来因战争结果所产生的双方国家,团体以及国民对于各个对方国,对方团体以及对方国民相互的所有的请求权”。对照《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并未“放弃一切赔偿请求权”。更未承诺放弃中国国民对日本国及国民的“所有的请求权”。
1965年日本同韩国签订《日韩基本关系条约》并附五个《协定》“两国及两国国民之间有关财产,权利及请求权问题确认为彻底最终解决”。“日韩两国相互放弃的是国家所拥有的外交保护权,这并不在国内法上消除所谓的个人请求权”。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长柳井后二1991年8月在日本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如此答辩。对照《中日联合声明》等中日关系法律文书,中国从未放弃对国民的义务:“国家所拥有的外交保护权”。中国国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全世界华人“有关二战问题的所有请求权”,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司法实践证明,受害原告,“在(日本)国内法上消除个人请求权”。并不名正言顺,二战受害最为深重的中国人个人当然可按国际法和日本法谋求战后补偿救济。
事实证明,从二战结束的50年代后期始,日本国民针对《旧金山和约》中“盟国各国有权对其属下的日本国或日本国或日本国民的所有财产进行扣压、清算或做其他形式的处理”,由于他们个人在盟国的私有财产当作日本国家的赔偿,日本还在《和约》和其他双边条约、协定中放弃了他们个人拥有的请求权,因此兴起国民诉国家热,请求国内赔损。当时日本政府就主张日本国民个人有权在有关盟国按其国内法行使诉权,即诉证请求权,此后并且支持日裔在美国和加拿大请求赔损取得胜利。既就如此,日本对于本国人和外国人,法律面前平等自然不应实行双重标准了。
损害赔偿,天经地义,日本赔损,天理昭昭
以中日联合声明为拒赖赔损借口是不能成立的。
2004年2月28日 笔于广东东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