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最终还是执迷不悟,今日(8月24日)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事故污染处理水(以下简称“核污染处理水”)排放入海。原有的整整130万吨的核污染处理水至少要排放30年,这是史无前例的。不仅如此,每天冷却核燃料棒的核污染处理水又源源不断地储存待排。可见,核污染处理水排放入海的长期危害性影响不可忽视。为此,中方已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日方停止这一错误行为。

日本政府认为,此前,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格罗西[1]的原子能机构关于日本福岛ALPS处理水安全审查报告[2]出炉,声称“福岛核电站向海洋排水计划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对人与环境的核辐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有了“权威”机构的背书,因此,日本政府我行我素。

中国政府指出[3],日本政府没有证明排海决定的正当合法性,没有证明核污染水净化装置的长期可靠性,没有证明核污染水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没有证明排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无害,没有证明监测方案的完善性和有效性,也没有同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条件下,日方就强行启动核污染处理水排放入海。同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综合评估报告不能被日方当作排海的“通行证”。

笔者以为,此次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综合评估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权威性,有必要做一个初步的探究。

一、原子能机构安全审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初探

1、组建安全审查报告编写团队的程序问题

今年七月四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来到日本,公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就东京电力公司“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处理废水排放入海计划的安全审查报告。

在安全审查报告人员参与的问题上,该报告自诩:“为了以完全透明和包容的方式实施原子能机构的审查,原子能机构总干事设立了一个工作队。工作队在原子能机构的授权下运作,由原子能机构一名高级官员担任主席。该工作队包括来自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的专家,以及来自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马绍尔群岛、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国和越南的国际公认的具有广泛技术专长的丰富经验的独立专家。这些独立专家向原子能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并以个人专业身份在工作队任职,以帮助确保原子能机构的审查是全面的,受益于最好的国际专门知识,并包括各种各样的技术观点。

该报告编撰者是由任职于原子能机构的40名专家组成和参加,可是,在这份报告中的专家编撰者名单(List of Contributors)中并无显示任职于原子能机构的中国专家参与。不过这份报告还列出一份共11名非任职于原子能机构的外部独立专家(Independent External Experts)的名单,其中显示为Liu·S的专家被标注为中国籍。这类专家被定义为“所有独立专家仅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

基于以上信息,中国政府自然有权利知道,为什么原子能机构体制内的中国专家没有参加并导致失去表达意见的机会?机构体系内参与这份报告的编著者是如何构成的?还有多少持不同意见者未能参与综合报告的意见表达和研究?此外,外部独立专家的选择标准、采用程序是否公允、外部独立专家参与的程度,是否有表决权等问题也是值得探究。概言之,一份在人选上不能全面反映各方专家意见的安全审查报告,其结论自然涉嫌预设立场、结论有失偏颇。

2、安全审查报告对各类残留核素未进行同等标准的研究分析

这份报告在描述ALPS处理核污染处理水中存留的放射性核素时,大约有80处提及放射性核素氚。该报告指出,氚的衰退期为12.5年,ALPS处理过程并不能去除所有放射性物质。即使在处理后,仍有少量不同的放射性核素留在水中(尽管它们远低于规定的限值),而氚根本没有被ALPS系统去除。尽管如此“坦诚”,但是该报告又在附件五(环境中的氚)部分,花了较多笔墨,对于衰退期较短的氚,进行了相对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解释,比较了天然氚与人工氚的区别后指出,无论是来自从核设施中的天然氚还是有机结合的氚,在人体内的生物半衰减期分别为10天和40天。概言之,报告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无论是天然氚还是有机结合的氚对人与环境的核辐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核污染处理水中,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的至少有六种核素,包括碳14、碘131、铯137、鍶90、钴40、129I和氚。然而,该报告在描述ALPS处理核污水中存留的放射性核素时,极少言及核污处理废水中的其他放射性核素,却以剂量都很低为由,一笔带过,更没有对这类核素作全面深入的比较分析,当然也没有比较和探明天然性质与人工产生的这类核素进入人体内的生物衰退期。事实上14C、129I等放射性核素的平均寿命超过几千年。由于海洋的连通性和流动性以及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在食物链中的物质代谢循环特征,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的海洋核污染问题涉及核污处理废水在空间上的跨国界传输和时间上的跨代际影响,未来几十年内将成为长期笼罩在全世界公众头上的一朵挥之不去的乌云。

概言之,安全审查报告涉嫌避重就轻,以不同的研究方式,解释不同的放射性核素。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研究结论,缺乏长期的生物实验的跟踪研究程序。因此,日方的核污染处理水排海的危害性,长期来看是难以否定的。

二、阻断核污处理水排海的强制性程序性分析

中国对日本极不负责的行为进行抗议、特别是提出强硬的抗议,当然需要考虑言出必行的效果。为有效达成叫停日本排海实施行动,还需要就法律程序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

有学者认为,日本打的是擦边球,目前国际法法律制度难以拘束日本的排放行为。其实不然,仅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例,日本排海行为已明显抵触该公约确立的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专门章节。其中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2条)、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应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下列污染的措施: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第194条)。

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其中第一节明确了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第279条),以及交换意见的义务(第283条)和调解程序(第284条)。如果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第284条第3款)。

十五部分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其中规定……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第286条)。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第288条第1款)。

概言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就是相关法院或法庭强制行使管辖权进行裁断的程序,其适用条件是争端当事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若是用尽外交谈判的方式依然未能解决争端,只要当事一方提出采取强制解决程序,法庭就享有管辖权。

提及依托法院管辖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必然国内有学者会反对,认为我国历来不会采用这类法律手段解决争端,因此,无需讨论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推论不符合事实。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就欣然积极参与了用法律裁断的方式解决经贸领域的国际纷争。可见,我国并不排斥用法律的方式解决争端。事实上,中国所不愿意接受的是用法律方式解决领土主权问题的争端而已。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曾强烈反对南海仲裁案。事实上,此案系菲律宾当局在美国的“专家”挑唆下援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则,与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日本藉人士柳井顺治相互勾连起诉中国。在中菲之间尚未用尽和平谈判程序的背景下,国际海洋法庭不顾管辖权缺乏,肆意管辖和裁断,故而中国坚决反对。中国反对南海仲裁案与中国援引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捍卫海洋环境生态完全是两码事。现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系南非的阿尔伯特·霍夫曼(Albert Hoffman)法官。援引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的强制性机制,不等于中国政府今后就领土主权争端问题也会被强制地纳入国际司法管辖程序。厘清这层关系十分重要。

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庭的强制管辖权,有理由相信日本很难证明核污染处理水长期排放入海对人类健康不构成危害。此外,我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8月22日说得好,“如果核污染处理水是安全的,就没有必要排海,如果不安全就更不应该排海。”因此,推动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进行管辖,大概率上是能阻却日本核污处理水排放入海的。当然,通过联合国大会讨论此问题,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路径。

此前,国内有学者建言,日本最好选择循环利用储存罐废水冷却熔断的核燃料棒,这样就解决了储存空间不足的问题。也许中国政府可以向日本政府提出类似的建设性方案。这样的方案,是日本过去五种解决方案中不曾提及的解决方式[4]。在一般的常识或理论上,核污处理废水在没有用尽其他合理处理方的前提下,就选择对自身最为省力的方式排放于海洋,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径。因此,中国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应当能引发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共鸣。

三、余言

笔者认为,8月24日,日本福岛核污染处理水按计划排入大海,将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灾难性的里程碑”事件,接下来50年中,日本大概率还会在废炉时再度染指海洋,长此以往,必然会对今后国际上更多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海管控带来挑战。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可提醒日方,日本如果一意孤行排放核污处理废水,若干年后,环太平洋周边国家的受害民众,必将持续不断赴日集体起诉东京电力公司和日本政府或在本国集体起诉东京电力公司。这是大概率会发生的事情。届时日本政府不仅名誉扫地,还不得不穷于应付,因此,日本政府应当理性和节制。

日方公然向全世界转嫁核污染处理水的风险,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全人类长远福祉之上,是极不负责的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捍卫人类命运共同体可持续生存环境,在最为关键的时刻,中国政府力挽狂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作者:管建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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