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抗战胜利已经60年,但我们的胜利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侵略者不认罪或认得不痛快、不服气,更使往日的创伤不时重被揭开。日本为什么不服气?战后中国对日的“以德报怨”为什么往往落得个“以德招怨”的结果?抨击日本右翼势力的妄言固然重要,但是我们还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

有人说,这是因为我们在抗战中虽牺牲惨重但力量不足,日本人自认败于美军,却对中国不服气。但是波兰对德不比中国对日更弱吗?德国人难道是败于波兰人之手?而德国人并没有因此对波兰“不服气”。德国总理在波兰主动下跪忏悔的一幕反而成为传遍世界的佳话。为什么?

有人说,是美国人在战后因冷战需要而扶持日本,使日本人有恃无恐。但是在欧洲,面对其头号冷战对手苏联,美国战后对联邦德国的扶持难道比对日本少?为什么德国人就不像日本人那样?

有人说,日本民族天生就有文过饰非回避忏悔的劣根性。如果是这样,这种秉性从何而来?传统上深受中国影响的日本在接受文明的同时是否也接受了某种不好的东西?我们自己对自己的历史是否有足够的正视和反省,包括那些残害过自己同胞的人?

其实把过错归咎于所谓古已有之的文化劣性之说,有为具体的施恶者解脱之嫌。笔者并不同意这种“文化决定论”的解释。文化是可变的。日本今天能够建立稳定的宪政民主体制就是证明。今天日本回避战争罪责的直接有错者是那些右翼人士而不是所谓“日本文化”,而更深层的原因包括天皇制的延续等。从我们自己讲,战后对日关系也有许多值得反思之处。

一个对华十分友好的法国朋友曾对我说:他不理解为什么中国一再要求日本认罪,同时对当代日本给予中国大量援助的事讲得不够。我回答说:至少就我本人而言,对日本政府自建交以来给中国不少援助,据说其数额为日本对外援助之首一事知道得很清楚。但我想绝大多数中国人即使知道这些,也不会因此感谢日本人。因为日本当年对中国造成的灾难要大得多,而我们却没有要日本赔偿。所以应该是日本人感谢我们才对。

这位法国人听了,惊奇地问:那么你们为什么不要赔偿?该罚就得罚,该谢还得谢,这是两回事嘛!当年美国对德国可是要了大量赔款的。但是美国后来又通过马歇尔计划大力援助德国重建。德国人赔得心服口服,并且感谢美国的援助,认为美国这才是以德报怨呢!

的确,要是中国当年向日本据理索赔,然后以这赔款反过来援助日本,这不也是以德报怨吗?但这两种“以德报怨”的结果会有怎样的差别,应当不难想见。该罚不罚,强盗怎能知罪?而如果是我们拿了赔款再反过来援助他们,就算他们不感恩,也轮不到我们“当谢不谢”而招怨吧!

而我们如今落得个:强盗既不知罪,苦主反欠人情,让人感到窝囊!

要知道,受害者要求强盗赔偿,本是天经地义的权利。而所谓“权利(right)”者,西语的意思就是“正当性”,就是说这事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怎么着都是“正当(right)”的。我们如果要以德报怨,完全可以宣布“不行使”这一权利,但是却不应轻言“放弃”这一“权利”——因为这实际上就是放弃向日本索赔的“正当性”。“不行使权利”意味着我要你赔偿是正当的,但我宽宏大量不这样做。而“放弃权利”意味着我放弃要你赔偿的“正当性”,此后我再提赔偿的事就成为不正当的了。你要他赔偿既然是“不正当”的,他抢了你还算是抢吗?强盗得了这“话把儿”,你能指望他认罪感恩吗?

当然,要不要赔偿是一回事,能不能得到赔偿是另一回事。应当承认,在战后中国内战分裂以及后来的冷战背景下对日索赔、尤其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实质性索赔很难实现。顺水推舟以示德于彼,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但“让利”或可示德,“弃权”多致纵恶,两者仍有极大区别。在这方面韩国的做法耐人寻味:韩国战后对日索赔在法理上比中国困难得多,因为韩国像中国一样处于分裂状态,而且与中国不同的是,韩国作为被解放的前日本殖民地不具有战胜国地位及相应的索赔资格,现行国际规则中只有战胜国向战败国索赔,没有前殖民地向宗主国索赔的。同时在很长时期内作为冷战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阵营成员,韩日需要维持比中日更密切的关系,因此也更有妥协的必要。但是就在这种情况下,韩国也没有放弃属于自己的“正当性”或“权利”。尽管由于上述原因实际上韩国并没有得到很多赔偿,最后也是以日本提供无偿援助和低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问题。然而韩国虽然把“索赔权”改为“请求权”(在韩日语感中相当于要求权),并降低了要求的数额,但却并不“放弃”这一“权利”。最后达成的1965年韩日《请求权及经济合作协定》仍然把日方给予的产品、劳务与贷款定位为韩国有“权”索取的东西,而非日本的人情。以致如今,尽管韩国对日比中国更强硬,但日本并没有什么人抱怨韩国接受了“援助”却不感谢。

而我们的做法值得反思之处,首先在于我们的思维传统中缺少“权利”意识,国人常以权利一词汉字字面之义,把作为正当性的“权”与可以大度让人的“利”混为一谈。“君子耻于言利”,于是也忽于维权。而不知“让利”示德与“弃权”纵恶之别。

其实中对日与美对德两种“以德报怨”,在道德上并无高下,是否真出于“文化”之别也很难说。美国人要了赔偿又施以援助,理也占了,利也有了,好人也做了。其实自有其精明的考虑。和抗战中美国援助中国一样,美国人除了有他们的正义理念外,也是为了他们国家的利益。而对于民主国家来说也就是为了他们国民的利益——既不是为了别国、也不是为了本国统治者。

而战后中国的统治者,倡言“放弃权利”的蒋介石先生,采取那种独特的“以德报怨”应当也是有精明考虑的,而且大概也是基于“国家”的利益——但那是“朕即国家”的利益,还是公民国家的利益?这样的考虑是不是基于国民的利益呢?那就天知道了。

而这,正是60年后我们最需要反思之处。我们要在今天的世界上维护真正的国家利益,亦即国民利益,就不能不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古训后附上一句:“国家兴亡,匹夫先应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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