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前不久,日本一民间组织“‘我’的战后处理追究会”辗转将对《中国青年报》一篇有关“花冈和解”报道的几点意见转给本报。这封来信对花冈事件和解的所谓主流评价提出了不同意见,其对本报上述报道的拷问虽言辞激烈,但论述有据,并呈给我们一个爱好和平、憎恨日本军国主义的普通日本人的良心。本文标题系编者所加。  

    2002年4月2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是赔偿,不是被告的善行???“花冈和解”首次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的报道。  

    读了贵报这篇报道,难以相信这是由当代中国第一线学者召开的研讨会,因为报道通篇都在为“花冈和解”的正当性做辩解。  

    这篇报道,把“花冈和解”评价为此类诉讼中最先获得赔偿的诉讼。但是,对半个世纪前被强掳到日本的近千名中国人被迫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并受到非人的残酷虐待,结果42%的人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的事实,这样的“和解”能回答得了吗?对那些花冈幸存者、遗属及家属们所遭受的折磨、痛苦与屈辱,能说得到了抚慰与昭雪吗?1995年,由11名原告提起的状告鹿岛公司的索赔诉讼,其出发点到底是什么?读了贵报的这篇报道,不得不重新思考上述问题。  

    贵报报道说,“和解”中鹿岛公司拿出的5亿日元是“实质性的赔偿”,而我们认为那不是“赔偿”,也不能认为是“赔偿”。为什么?  

    从一般常识来讲,所谓“赔偿”是以对过失和罪行的认定为前提的一种行为,是对由于此方的过失或罪行给对方造成的伤害或损失的补偿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程序,认定其过错罪行,判其赔偿。赔偿与过失、罪行的客观存在是因果关系。而“和解”中鹿岛公司自己既没有承认过失和罪行,更否认法律责任,法庭也没有判定其有罪。“赔偿金”从何谈起?  

    报道说,鹿岛在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中谢罪了,因为《和解条款》第一项重新确认了这一点,所以尽管鹿岛在条款第一项的后半部特意强调“并非承认负有法律责任”,但贵报的报道却坚持主张鹿岛谢罪了。其逻辑是:虽然日本民法没有有关谢罪的规定,但因鹿岛在《共同声明》中曾表明谢罪了,所以在此也谢罪了。也就是说,作为加害者的鹿岛自身并没有这一表示。  

    然而,就算这篇报道所评价的是事实,5亿日元确实是赔偿金的话,那么比起其他的相关案例“花冈和解”的金额之少简直令人难以相信(每人约50万日元、实际发放25万日元,合人民币约1.6万元)。如果说这一点钱果真是鹿岛对那些被强掳到日本受尽了奴役、亲人被逼得没有了活路、最后命丧他乡的受害者认罪后所做的赔偿的话,那么只能说加害者鹿岛公司及促成了“花冈和解”的日本司法界的恬不知耻。  

    受害者每人得到的少得可怜的这一点钱,若是加害者出自整整半个世纪对受害者不闻不问行为的悔悟,而拿出的“慰问金”的话,那么受害者几次得到这种“慰问金”都是可以的。因为即使不是加害与受害关系,在日本对长期生病的人多次慰问也是常有的事情。可是,“花冈和解”却不同,《和解条款》第二项中对这一点钱款的用途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天下哪有这种“慰问金”?这完全是不合逻辑的。而且在第五项中规定:本和解“是所有花冈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的解决”、控诉人“据此放弃一切请求权”、“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承担责任,保证决不再给被控诉人添任何负担”。这是对控诉人???花冈受害者何等的污辱!在此,受害者与加害者鹿岛之间的关系完全颠倒了!  

    尽管经过了战后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曾参加侵略中国战争的部分老兵从内心忏悔在国家与天皇名义下残杀了无辜的中国民众、并反复谢罪。但作为发动那场侵略战争原动力的日本企业,众所周知他们大肆掠夺中国的资源、用尽所有的手段强取中国民众的财产、并从实施掠夺的士兵那里揩油而大发战争财。这些从事经济侵略的企业从未承认过其侵略事实并向中国人民谢罪。与其说他们打着非战斗员的免罪符,不如说他们在标榜自己只是服从当时的“国策”,躲在国家的招牌背后,拼命掩盖他们作为“国策的忠实执行者”的事实真相。从上世纪80年代末花冈受害者提出“三项要求”与鹿岛交涉,曾一度达成“共同声明”,鹿岛承认强掳、奴役中国人之企业责任并表示谢罪,但旋即反悔,致使长达5年的交涉无果而终,耿谆等为讨还公道不得不提起法律诉讼,到一审中鹿岛拒不认罪原告败诉,再到此次“和解”。正如担任二审裁判长的东京高等法院法官新村正人等在“和解”后的《感言》中所指出的,鹿岛主张中方原告们当年在花冈的生活起因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鹿岛根据政府的规定在口粮供应等各个方面都尽了最大限度的照顾。试问哪一点表明鹿岛对强掳、奴役中国人表示认罪了?哪一点谢罪了?它不仅仅是在花冈问题上否认事实拒不认罪,而且在日本右翼掀起的修改
历史教科书、全面否认侵略历史的翻案运动中,更是慷慨出资支援“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的大企业之一。日本政府以早已过时的《明治宪法》为挡箭牌紧紧地抱住“国家无答责”(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主张战前的可耻权利。日本战前的宪法竟适用于被强掳来日的中国人,这种主张实在令人觉得怪异不已。  

    因战争所遭受的苦难决不是能随着时间流失而可以淡忘的。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我们必须团结一致阻止战争,这也是经受过战争苦难的人们应担起的使命。联想到日本有人正力图推动“有事立法”“打造可以进行战争的国家”,可以说允许在历史问题上采取暧昧态度就不可能正确理解现在。  

    当今能大声疾呼追究过去战争的历史责任的,只有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清醒地认识当前的危险局面,为未来的和平斩除祸根至关重要。在此恳切地希望中国人民能与日本有良心的民众携起手来为改变现状而努力。  

    我们衷心地期望通过花冈诉讼明确日本政府与企业的战争责任,促使其反省侵略战争,发展与邻邦中国的真正友好关系。这个“和解”,在日本法院“英明”主导下,维护了加害企业的利益,迫使原告受害者们屈从傲慢的《和解条款》,这就是实质。我们不得不在此表达我们的极度失望与愤慨。  

    “我”的战后处理追究会(日本)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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