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九年(礻)第五七四六号 损害赔偿请求控诉(上诉)事件
控诉人 耿谆 外加10名
被控诉人 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和 解 条 款
一、当事者双方,再次确认平成二年(一九九零年)七月五日的“共同声明”。但是,被控诉人主张,上述“共同声明”并非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控诉人等对此表示明白。
二、被控诉人,为了解决上述“共同声明”中第二项所记载问
题,向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以下称“利害关系人”)信托五亿日元(以下称“本件信托金”),作为一种对在花冈出张所受难的人(以下称“受难者”)予以祭奠等的表示。利害关系人接受这笔费用,控诉人等对这一信托表示同意。
三、被控诉人,限于平成一二年一二月一一日,支付本件信托
金,将全额汇入利害关系人代理人新美隆律师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利害关系人(以下在本条款中称“受托者”)将本件信托金作为“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进行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加以运用。
1 受托者为使本项基金得到合理管理运用,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运营委员会”(以下称“运营委员会”)。
2 运营委员会由控诉人等选举任命九名以内的委员组成,由委员内部选举产生的委员长作为委员会的代表。但是,在被控诉人希望选出委员的时候,被控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指派一名委员。
运营委员会的组织方式以及信托事务细则,由委员会另行规定。
3 本项基金,从日中友好的观点出发,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
4 受难者及其遗属,作为第二项记载的信托的受益者,按照运营委员会做出的规定,可以要求支付本件信托金。
5 受托者在向受难者及其遗属支付前项规定款项时,要说明本件信托金的委托者为被控诉人以及本件和解的宗旨,并向接受支付者收取承认本件和解的书面文件两份(需有本人署名或在名字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给被控诉人。
6 接受本件信托金的支付的遗属的范围,由运营委员会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决定。
7 为了调查受难者以及遗属,运营委员会需取得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彻底宣传本件和解的主旨。
8 本件信托在目的达成之时,由运营委员会做出决议,宣布终
止。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由运营委员会决定。
五、本件和解,是对所谓花冈事件所有悬而未决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控诉人以及其他受难者及其遗属承认:有关花冈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包括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请求权。
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保证,今后控诉人等以外的人向被控诉人要求补偿等情况发生时,无论其为是否提交过第四项第五号书面文件者,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负有出面阻止的责任,不给被控诉人造成任何负担。
六、诉人等、利害关系人和被控诉人彼此确认,在上述三者之
间,除了本和解条款所定内容以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问题。
七、 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和解费用均由各自负担。
八、 和解以日文版为正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