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日本国福冈地方法院对当年被强掳至日本国做苦役的45名中国劳工幸存者,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对此不当判决,我们表示强烈愤慨。

    虽然该判决认定日本政府与三井矿山、三菱材料等日本公司实施了强掳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但该法院仍然以“国家无答责”及“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借口,免除了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的法律责任。

    近几年,日本法院在裁判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讼案时,基本上采用的做法都是,认定事实,之后又采取各种借口免除加害者的责任。这种游戏法律的作法是极不正派的,也是有悖于法律家良知的。

    日本法官的上述做法,与日本政府及相关公司不愿正视历史,并且肆意推卸责任的错误立场,有直接关系。

    全世界都能清楚地看到,当年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两个主要责任国,在战争结束后对待那段罪恶历史的态度截然不同。战后的德国能够认真地反省,并把正视历史作为头等大事,真诚地向受害者道歉并赔偿,从而获得包括受害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国民的谅解、信任和尊重;日本则相反,不仅不敢正视历史,而且还不断试图篡改历史,推卸责任,欺骗日本国民,继续伤害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政府及日本相关法院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举动已向国际社会表明,日本既无资格也无意愿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向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提起诉讼,为的是澄清历史事实,维护人类尊严。在此期间,作为原告的中国劳工,曾向日本法院提出,由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共同设立的专项赔偿基金,以早日全面解决这一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中国劳工的这一做法显示了宽宏大量和善意。对此,我们表示坚决的支持,同时,我们也请日本政府及日本相关公司对此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受害者维护正义、维护人权的正当请求。同时,我们对勇于正视历史,勇于正视责任,有良知的日本律师和日本国民表示诚挚的敬意。

    为谋求中日两国人民长期真诚的友好,为维护人类和平与正义,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006年3月29日

 

中国劳工福冈诉讼案 中方律师团、原告团声明


  2006年3月29日上午,福冈地方法院对我45名中国劳工,起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和三菱材料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驳回45名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当判决。对此,我们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抗议。

  福冈地方法院在本次判决中,仍然以“国家无答责”和超过时效及除斥期间为主要理由,免除了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三菱材料公司的责任,这种做法已经完全违背了法律家的基本良知。

  所谓“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时期,基于皇权至上而建立的法理,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造成侵害时,免除责任。因此,这一法理应仅限适用于日本皇权管辖的日本国民有效。现日本法院频频适用“国家无答责”的理由,以此免除日本政府对中国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责任,这是将日本国家的管辖权延伸到中国,这是明显的强盗行为。

  自1943年初开始,直至1945年日本战败前,近4万名中国劳工被日本侵略者强行抓到日本,强迫为日本政府及其所属的军需企业做苦役。在此期间,有近7千名中国人惨死在日本。

  本案45名原告,当年被抓时,年龄最大的30岁,最小的才13岁。其中有父子二人同时被抓,父亲惨死在三井矿山。日本军需企业三井及三菱公司,不仅在身体上虐待中国劳工,在精神和人格上,也施尽虐待手段。三井、三菱公司从不直呼中国人的姓名,而是以数字编号替代,且经常以“亡国奴”、“苦力”来替代中国人的姓名。在他们眼中,中国劳工就是不用花钱又为其创造财富的奴隶。

  战争结束已六十多年,日本政府内阁成员及三井、三菱公司的管理人员已更换数届,现在的执掌者已不是当年直接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员。但是,他们对战争责任的认识,却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可以说,日本政府及三井、三菱公司,至今对待历史责任及中国的受害者,仍缺乏基本的诚实和应有的人性。

  维护尊严与和平,是我们向往的目标。在漫长的诉讼期间,我们深切的感受到一部分有良知的日本律师和日本民众的善良与真诚,彼此间加深了理解,并建立了信任和友谊。

  我们将以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士为坚强后盾,与有良知的日本律师和日本国民共同为实现和平的目标而继续努力。


   中国劳工福冈诉讼案 中方律师团

   中国劳工福冈第二批诉讼原告团
     
2006年3月29日

福冈劳工诉讼二批一审3.29判决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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