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9日电 日本福冈地方法院29日以“诉讼时效”已过和“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了二战中国劳工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表示不服,将向福冈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据新华网报道,审判长须田启之在判决中认定,强掳中国劳工和强迫中国劳工做苦役是“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但又采纳“国家无答责”法理,即原告不能向日本实施《国家赔偿法》前的政府行为索赔,并认定原告具有赔偿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82岁的崔广廷和80岁的崔书进这两名劳工从中国赶来法庭旁听,他们对法院作出的不公正判决感到气愤,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真诚向受害者道歉,并给予赔偿。

  二战期间,三井矿山公司和三菱矿业公司共强迫8226名中国劳工在其矿山做苦役,其中有1540人被折磨死亡。两家公司几乎没有向中国劳工支付工钱,但却向日本政府领取了巨额补偿金。

  2003年2月,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做苦役的45名中国劳工向福冈地方法院提出索赔诉讼,要求日本政府以及三井矿山公司和三菱矿业公司(现三菱原料公司)给予每名劳工2300万日元的赔偿,并在中日两国报纸上刊登谢罪广告。(吴谷丰)

 

日本福冈地方法院驳回原中国劳工的索赔要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
谴责日本法院对中国劳工诉讼案的不公正判决。
作者:史利

  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共同社报道,日本福冈地方法院29日对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5名中国男性以二战期间被强掳到日本福冈县煤矿、被迫从事过重劳动为由起诉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公司和三菱材料公司(总公司均设在东京),索赔10.35亿日元。

  有关判决理由,审判长须田启之首先认定了战争时期的强掳和强制劳动行为系“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但同时认为上述行为是“行使明治宪法中规定的公权力,政府并不负有责任”,得以适用“国家无答责法理”。须田还指出,“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因次针对企业的索赔权已归于消灭。不能认定此案属于限制诉讼时效概念适用的特例情况”。此外,须田还以“日本政府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具体的支配从属关系”为由,没有认定日本政府和企业违反了照顾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原告诉称,他们在1943年至1944年期间从中国河北省被强掳至日本福冈县,被迫在三井三池煤矿(位于大牟田市)和三菱饭冢煤矿(位于饭冢市)从事无任何报酬的劳动,直至战争结束。

  原告自2003年2月起3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每人2300万日元并在日中两国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广告。

  围绕强掳、强迫劳动、以及随军慰安妇问题的战后赔偿诉讼目前为止已达约70起,然而原告获胜的案例只有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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