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9月18日,日本政府动了侵华的战争,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战事持续了十五年。数千万中国人惨死于战火中。日本侵略者不仅大肆屠杀中国平民,还使用了被国际社会禁止的化学武器及细菌弹。虽然1945年8月15日战事结束,但直到1972年,中日两国才恢复外交关系。

  1995年,在有良知的日本律师及日本民间人士的帮助下,中国战争受害者,才有机会在日本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迄今,中国大陆受害者共提起27件诉讼,分别是大屠杀(南京大屠杀、平顶山惨案)、无区别轰炸、731细菌部队案、遗弃化学武器案、“慰安妇”案及劳工案等。这些案件的被告分别是日本政府及三菱、三井、鹿岛、住友等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公司。

  这些案件分别在日本东京、北海道、京都、大阪、福冈、长野、新?、山形、宫崎、金?等地法院审理。日本政府在法庭上一直回避事实,而目前作出的三十余份判决中,均认定了中国人的受害事实。但多数判决中依据100多年前的法理免除了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认为国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判决中对日本公司免除责任的理由是超过了时效。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日本政府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这是必需应当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责任的。根据人权保护等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强制奴役(含性奴隶)是被禁止的,而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却公然无视国际公约的规定,一些日本法官也将法律的天平倾斜。

  当然,也有一些有良知的日本法官,不仅认定了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的加害事实,认定了中国人的受害事实,同时也依此判令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承担责任。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对于这样的判决都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从这一举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政府首脑在一些场合所表示的对那场战争的反省及道歉,是多么的虚假。日本政府对待那场罪恶的战争至今没有正确的认识。

  日本最高法院在近日的判决中,竞然野蛮地认定中国国民已经丧失了起诉的权力,这是日本企图关闭司法大门的信号。法律应当是保护人权,绝不能践踏人权,这是世界公认的。而这一原则在日本国最高法院却不适用,日本政府对这样的判决亦表示郑重接受。

  谋求和平、尊重人权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日本政府及日本最高法院这一逆潮流的举动,应当予以遣责。

                                                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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