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是正当行为,无论什么理由也无法否定其合法性。行使赔偿请求权是每一个中国战争受害者的尊严,也是挽回历史正义和公道的神圣权利,绝对不容侵犯。”


    “如果此次最高法院的判决以中国原告败诉告终,因最高法院影响力巨大,目前所有的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以及今后欲对日本政府或企业提起控诉的案件,都将注定败诉或被驳回。中国对日民间索赔处于生死关头。”3月3日,日本律师足立一修如此形容将于本月16日进行法庭辩论的“西村建设”强制劳工案终审判决。 

    3日下午,控告“西村建设”的原告方律师团、“日本战后赔偿网络”、“西村建设裁判支援会”等多家民间团体成员,在东京全水道会馆举办了“与最高法院斗争?东京誓师大会”,与会者强调,绝不允许最高法院推翻该案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 

    “在至今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所有15起强制劳工案件中,只有控告‘西村建设’一案是二审胜诉。”“西村建设裁判支援会”事务局长川原洋子向记者介绍了该案至今的原委。 

    1944年,有360名中国劳工被“西村组”(现“西村建设”公司)强掳到日本,在位于广岛县内的安野水力发电站建设工地从事重体力劳动,直至日本战败,其中多人病死或在广岛核爆中丧生。1998年1月,吕学文、宋继尧、邵义诚等3名生存者及两名劳工遗属向广岛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状告“西村建设”,要求赔偿每人550万日元。在随后的4年半时间内,原告与被告在法庭共进行了17次口头辩论。 

    2002年7月9日,广岛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村建设”存在非法行为,并在强制劳工案件审理中首次认定“被告方违反了保证劳工安全的义务”,但却以“超过民法所规定的20年赔偿请求权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败诉。次日,原告方向广岛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以日本律师新美隆为团长成立了“上诉审判律师团”,对中方原告进行全力协助。 

    2004年7月9日,广岛高等法院进行二审判决,此时5名原告中已有两人去世。广岛高等法院认定被告的非法行径,同时指出援用“时效”拒绝赔偿属于权利滥用,命令“西村建设”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这是至今强制劳工索赔案中唯一一例二审胜诉的案件。 

    但被告“西村建设”不服判决,于2004年7月9日当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隔两年半后,日本最高法院于今年1月15日作出决定,认定被告“西村建设”强掳劳工属非法行为,同时也肯定了“援用时效属于权利滥用”,但最高法院决定对“个体赔偿请求权”部分进行审理,要求原告和被告在本月16日在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进行辩论。 

    原告方律师足立一修解释称,“西村建设”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根据1952年《日台条约》和1972年《日中共同声明》,中国已经放弃对日赔偿要求,战后赔偿问题已经解决”。对此,原告方的辩论要点是:《日台条约》并未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由中国政府继承,反而作为中日复交三原则之一被视为非法和废弃,因而,被告利用《日台条约》作为辩论的前提不成立。此外,根据《中日共同声明》,放弃对日索赔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中丝毫没有提及中国公民个体放弃对日索赔权。 

    针对最高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足立表示,虽然不能说胜算全无,但按照以往惯例,对地方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后上诉的案件,如果最高法院要维持二审原判,根本不需要进行法庭辩论。至今在最高法院设立法庭进行辩论的案件中,二审判决被推翻的占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最高法院极有可能下达与广岛高等法院不同的判决,中方败诉的可能性很高。 

    足立说,日本最高法院对本案审理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它并非针对“西村建设”是否存在非法行径进行判决,而是对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体赔偿请求权”作出首次判断。如果中方败诉,则不仅波及十多起强制劳工讼诉,还会对目前所有关于慰安妇、毒气、“七三一”等中国民间对日赔偿案件的审判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3日的“誓师大会”前,“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秘书长林伯耀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采取妥善的战略和智慧,在不影响当前中日关系良好局面的前提下,保护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的正当权利。对此,我们将对日本最高法院和日本政府申诉:中国人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是正当行为,无论什么理由也无法否定其合法性。行使赔偿请求权是每一个中国战争受害者的尊严,也是挽回历史正义和公道的神圣权利,绝对不容侵犯。”(驻日本记者 裴军)

    中国青年报  2007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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