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2003-05-15 16:46:4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5月15日电(记者 王茜)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中国公民索赔诉讼,焦点在哪里?法律专家称,一是国家放弃赔偿是否等于民间也放弃赔偿,二是除斥期间问题,三是个人是否有权起诉国家。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第五条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对民间索赔,日本政府的见解是:“日中间有关战争的请求权的问题,自从1972年发表日中联合声明以后不存在。该请求权包括中国和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所谓战争请求权的问题,联合声明后日中两国之间都不存在。因此,假如此次事件是由于旧日本军所遗弃的武器而发生,中国也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要求日本恢复原状(处理炮弹等)、赔偿损害等。”

  我国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1992年3月2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答日本记者问: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一部分中国被害者与日本的当事者接触,我们不干涉。1995年3月,钱其琛外长再度明确指出:中国尽管放弃了国家赔偿,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宁告诉记者,国家的权利不能代表个人的权利,政府权利的施弃并没有包括个人权利的放弃;政府的权利是公共事务,他不代表人们的一切权利。只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利都可以行使。

  据本案的中方律师苏向祥介绍,日本政府的上述抗辨理由属程序性的问题,应在法律审(程序审中)提出。但在2002年10月,在法庭早已进入实体审时,被告国却突然提出:依据中日日联合声明第五条的规定,原告的战争请求权已放弃,向法庭提出了书面材料。代表中国方面的律师团认为它是迟于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并提前向法庭提出书面材料,认为“到目前为止,法院、原告、被告都整理争议的焦点,并进行取证,争取在12月终审。但是又突然提出新的争议,这是违背信义,会引起诉讼延迟。”

  法院经过合议认为:提出新的主张是决不能允许的,遗弃化学武器、炮弹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中日联合声明的调整范围,从而否定了被告国家的主张。

  索赔案的另一焦点是除斥期间问题。本次提起的四起案件中,部分案件涉及除斥期间,部分案件不涉及除斥期间。

  被告国家方面主张,战争被害从不法行为发生时开始,已经过了20年以上,根据民法第724条后半段,损害赔偿要求权已经消失了。

  原告方面批判说,仅仅以时间的经过为理由,就将伴随着侵略战争而发生的反人道罪的加害责任予以免除,绝对地剥夺被害者的权利,这个“除斥”的主张在国际社会中是行不通的。

  第三,个人是否有权起诉国家也是本案控辩双方一个焦点问题。

  被告国家方面主张,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是一般原则,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赔偿要求权应由该个人所属的国家与加害国通过外交交涉(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来解决。国家方面主张应以这个立场为诉讼审理的基础,因为原告当事者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就不必对所争之事实进行认定,法院用不着对事实进行判断而仅通过法律判断就应将本案起诉驳回。

  原告方面主张,在“战争犯罪导致的重大的人权侵害的牺牲者,作为个人,有要求挽回其所受之害的权力”这个意义上,原告在国际公法上作为法的主体性是被承认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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