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索赔史实简述⑦
无端风雨无端难
    远东委员会在美国政府的建议下,通过了“临时赔偿方案”。驻日盟总司令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按照美国政府指令,实施先期拆赔。当时的中国政府集中力量,实施了索赔。但在索赔实施中,无论是先期拆迁的物资,还是追索中国的被劫物,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甚至不少日本人都不予合作,或很少合作。受命于美国政府的盟总也消极、马虎。虽然中国代表据理力争,但还是十分艰难、曲折。索赔物资的归还过程同战胜国的身份极为不相符,中国人再次领教了“弱国无外交”的教训。

  1947年2月,美国政府发布第69号指令,传达远东委员会通过的《日本赔偿物资移交办法》。4月,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发布第75号临时指令,要求盟总执行先期拆赔计划。

  各国要先期拆赔,在提出了自己的拆赔要求后,接下去的工作便是选定日本的供赔工厂。对供赔工厂,远东委员会在1946年1月,就指定了364所飞机制造厂、兵工厂及试验所;6月份又增加到601所,其他造船业等工厂644所,共计1245所。但到1948年底时,远东委员会又决定:前者从601所减到486所,后者从644所减到484所,共计970所,总数减少275所。减少的理由是,其中的275所工厂供占领军需要或允许日本利用其制造肥料或食盐,实际上,这是美国对日本政策从处罚到扶植变化的表现。可惜,当时各同盟国都没有实现实质性的阻止行动。

  就在远东委员会提出了第一批赔偿拆迁计划后,盟总根据美国政府的指令,指定了923所工厂供赔。但在美国政府的先期拆迁指令发布后,盟军总部的态度已经发生变化,迟迟不肯拿出充赔工厂和设备的方案。经过中国和其他盟国代表的多次催促,盟总才在美国政府发布先期拆赔指令后的五个多月,即1947年9月,才指定了17所日本的陆海军兵工厂可以充赔,后来又增加了3所,但1949年又减去2所。这样,先期拆赔数量在美国政府那里已经打了折扣,经过盟总的过滤和筛选,先期拆赔的日本工厂只有18所,并限于陆海军的兵工厂,其他行业的工厂,包括支持战争的工厂在内,都根本没有触及。

  这就是说,战后日本赔偿的日本国内拆迁物资,仅此18所兵工厂的设备而已。这个数字,无论是同远东委员会公布的1245所,还是970所,还是同驻日盟军总司令公布的923所相比,都仅仅是一个零头,两者相差十万八千里!这就给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和亚洲各国人民上了极其生动的一课,事实再次告诉日本人:日本战后的经济腾飞是建立在没有赔偿亚洲各国损失基础上的,日本人的确应该多多自省而决不是经常性地自大!亚洲其他国家更不能迷信日本战后的所谓“腾飞”、自责和自卑!

  就是对盟总最后圈定的这18所兵工厂的拆迁工作,实施起来也相当困难。中国作为先期拆赔受偿国中接受量最大的国家,虽有国内的充分认真准备,但代表团在日本遇到了调查、通讯、拆迁物资估价、拆迁政策落实不力、拆迁实施等方面的许多具体困难。同时,供赔设备的估价工作全部由盟总自己完成,盟总随时通知各国的受偿设备数量和价值,至于整个估价工作的进展情况、供赔设备是否已经全部估价、总价值是多少等具体细节,盟总在整个拆赔工作中始终没有公布过,各受偿国也根本不知道,就是今天也无人能说清楚。结果,盟总说是多少价值就是多少价值,想让哪国拆迁什么设备就拆迁什么设备,盟总俨然是向各受偿国施舍受偿物资。这在人类战争赔偿史上是空前的,也是绝后的,足见美国人的专断和自私!

  这样,虽然中国在先期拆赔设备中理论上分得一半,而实际执行中有没有一半,具体有多少,时至今日,我们也说不清楚,成了一笔根本无法说清的历史糊涂账。半个世纪后的今日,当人们看到日本频频向美国说“不”时,人们是否还会想到50年前美国用牺牲其他盟国而扶植日本的事实呢?难道这不是对美国自私行为的绝大讽刺吗?

  盟总在美国政府的指示下,一意孤行。先期拆赔的兵工厂只指定了20所(后来减为18所),分三批进行分配,中国、荷兰、英国、菲律宾四国按3∶1∶1∶1的比例分配。第一批为计件设备,第二批为试验设备,第三批为电气设备和剩余设备。中国接收的三批设备共价值83668425日元,按1939年日元与美元汇率折算,约为2200多万美元。在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中,最大、最新、最完整、最切合需要的成套设备首推吴港“11???5???5”海军兵工厂的1.5万千瓦时发电厂一套,其次是同厂的200吨码头式起重机一台。

  吴港发电厂原不在30%的先期拆迁范围内,后经中国代表团发现,并经过同菲律宾代表之间的艰苦力争,多方疏解,盟总终于在1948年12月12日发出正式通知,将吴港发电厂和起重机分配给中国。

  但就在这两套设备正在拆卸时,美国政府于1949年5月13日向盟总颁发临时指令,取消了“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也就是停止了日本对各盟国的赔偿。这次美国政府的声明,还公开主张保留日本一切工业设备,就连军需工业也包括在内,听任日本自由发展,不加限制。对于远东委员会有关赔偿和工业水平的决策,则主张一概取消或修改,以便适合美国的政策。这种偏执的主张和专横的态度,显然违反了波茨坦宣言和盟国战后对日的基本政策。

  中国代表团认为国内最需要的设备,因美国的一纸指令和盟总的有意拖延,终于成了泡影!这样,中国战时损失,据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估计,不下620亿美元,而中国得到的赔偿物资仅仅只有大约2250多万美元,最后还剔除了吴港发电厂和起重机,实在令人气愤!

  当然,中国作为二战后的“四强”之一,也接收了部分日本海军的残余舰艇。日本的残余舰艇由中、美、苏、英四国平均分配。自1947年6月27日起,四国代表在东京分四次抽签。在前三次的抽签中,中国共分得驱逐舰、护卫舰、运输舰24艘,每次八艘。其中,中国接受的舰艇中最大吨位3485吨,最小者数百吨,总吨位不足五万吨。

  1948年1月11日,“海康号”轮船驶抵日本横须贺港口,这是战后11个远东委员会成员团中赴日载运赔偿物资的第一艘。1948年10月,中国政府共出动轮船18次,将第一、二批赔偿设备物资全部运回国内。

  1949年6月开始启运第三批赔偿物资。第一次运回物资660吨,因此时大陆已经解放,便于7月初运抵台湾基隆港。到9月底,又运输两次,大约到年底运输完毕。前后共运回赔偿设备12504箱……索赔如此,令人不能忍受的是,还有大量被日军掠劫至日本的中国物资,却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归还。

  远东委员会在美国政府的建议下,通过了“临时赔偿方案”。驻日盟总司令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按照美国政府指令,实施先期拆赔。当时的中国政府集中力量,实施了索赔。但在索赔实施中,无论是先期拆迁的物资,还是追索中国的被劫物,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甚至不少日本人都不予合作,或很少合作。受命于美国政府的盟总也消极、马虎。虽然中国代表据理力争,但还是十分艰难、曲折。索赔物资的归还过程同战胜国的身份极为不相符,中国人再次领教了“弱国无外交”的教训。  1947年2月,美国政府发布第69号指令,传达远东委员会通过的《日本赔偿物资移交办法》。4月,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发布第75号临时指令,要求盟总执行先期拆赔计划。

  1949年6月开始启运第三批赔偿物资。第一次运回物资660吨,因此时大陆已经解放,便于7月初运抵台湾基隆港。到9月底,又运输两次,大约到年底运输完毕。前后共运回赔偿设备12504箱……索赔如此,令人不能忍受的是,还有大量被日军掠劫至日本的中国物资,却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归还。              (据《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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