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概要
1931年9月18日,是令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爱好和平人士应永远铭记的日子。日本军国主义者就在这一天打响了侵华战争第一枪,拉开了血腥的持续15年的侵略战争之幕。
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中国实施了大屠杀、无区别轰炸、化学武器战、细菌战、奴役劳工以及有组织地对妇女实施性暴力等一系列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数千万中国人惨死于战火之中,财产损失不计其数。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中国与其他被侵略国很快便开始组织清算日本国的战争罪行,追究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然而1946年后,美国出于其政治需要,由起初的积极追究转变为阻止他国向日本政府追究责任,使各受害国及受害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阻碍。
1972年,中日两国恢复邦交,中国政府从政治角度考虑,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索赔的权力,但并未代表民间放弃任何权利。
一、中国受害者索赔各案的提起
1995年6月,中国劳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京都、群马、长野、福冈、广岛、长崎、宫崎等10个地方法院提诉,追究日本加害者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受侵害的尊严。
中国的受害者在日本提诉的案件截止2004年8月底共计25件(未包括台湾及香港在日本提诉之案),原告分别为大屠杀、无区别轰炸、遗弃毒气弹及炮弹、细菌战、强掳劳工、“慰安妇”等受害者或遗属。被告分别为日本国及相关日本企业。
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态度基本上均是不承认事实或回避事实,并以主体资格不合及超过时效为理由来推卸责任。
在数百名日本律师及数千名日本友人组成的诉讼支援会的帮助下,多名原告及中方律师数十次到日本法院出庭,原告一方提交了大量无可驳辩的证据。
1、一审判决情况
自1995年起诉至2004年8月底,上述25件案件中,已有20件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其中一审胜诉5件,占已做出一审判决的25%;一审败诉但判决中认定事实的11件,占一审判决的55%。现有20件一审判决中共有16件判决(含胜诉和败诉)认定了事实,占一审判决的80%。
(1)、4件未认定事实的败诉案件
A、1999年9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对南京大屠杀、无区别轰炸的幸存者及731细菌部队活体试验被害者遗属(计3件案件) 向日本政府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以主体资格不合(认为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超过时效等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在判决书法院认定一节中,暧昧地对事实进行表述。
B、2001年5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做出驳回中国原“慰安妇”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了事实,即不否定也不肯定原告的受害事实,仅是从主体资格及时效等法律论的角度驳回原告的诉求。
上述案件均是东京地方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2)、11件认定事实的败诉案件
这些案件是原“慰安妇”、强掳劳工、遗弃毒气弹及炮弹、平顶山大屠杀、细菌战受害者及遗属向日本政府或相关日本企业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分别于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在东京、札幌、京都、广岛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前述法院在判决中均详细认定了事实,并认定其属不法行为,只是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等理由驳回原告的诉求。
(3)5件胜诉案件
2001年7月至2004年3月,东京、福冈、新?地方法院,分别对强掳中国劳工、遗弃毒气弹及炮弹、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名誉权案做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前述案件的法官以法律家的良心与勇气,非常清楚而彻底地认定了日本政府和相关日本企业当年实施的不法行为。其中福冈地方法院在2002年4月做出的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损害赔偿的判决中,非常明确地认定:“当年日本政府应包括煤炭联合会在内的产业界的要求,与产业界共同策划并具体实施了一项作为国策的向日本国内引进中国劳动力的方案”。法官认定,“虽然当时战争期间的日本,由于陷入严重的粮食不足,但比起本来已经恶化的普通日本人的劳动条件、居住情况以及粮食短缺问题,中国劳工实际遭受的待遇是极其恶劣与残酷的。如果以时效、除斥为由认定原告的权利消失,是明显有违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原则”。最后,法院认定三井矿山应对原告承担不法行为的责任。但以“国家无答责”为由,免除了日本政府的法律责任。
2004年3月26日,新?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中,详细认定了日本政府及新?临港公司(当年为日本港运业会新?华工管理事务所,下同)对中国劳工所施的加害行为,并认定其具有不法性,但认为原告对不法行为的请求权超过了时效和除斥期间。
同时,该法院以日本政府和企业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判令其承担责任。该法院认为“日本政府与新?临港公司以强制手段将中国劳工抓至日本,在极恶劣的条件下强制劳动,并使用暴力,日本国及企业均违反了对劳工的安全保护义务。在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及企业,虽然对劳工问题进行了调查,并整理了资料,但企业对劳工问题做出虚假的记载,日本政府后来下令销毁资料,在法庭上的答辩,主张中国劳工是自愿输入,没有强掳,详情因资料不全,不好认定等”。对此,法院明确认定,“日本政府及日本企业这种态度,不仅极不诚实,而且这种不诚实的态度,实际上阻碍了原告行使诉权。因此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应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来免除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的责任”。
新?地方法院首次认定了日本政府与日本企业应共同对中国劳工承担法律责任。
2、二审判决
2004年5月至8月底,已有2件案件做出二审判决。分别是2004年5月24日福冈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损害赔偿案,做出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原告是一审胜二审败。该法院仍详细认定了事实,并认定日本政府应承担责任,且不应适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这一点比一审判决有前进,但最终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2004年7月8日,广岛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诉西松组的损害赔偿案,做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该法院认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应以时效和除斥制度来免除西松组的责任。
上述2案二审判决后,败诉方均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进入三审阶段。
从以上各败诉、胜诉案件中,可以看出,自2001年7月,刘连仁案原告胜诉后,日本法院逐渐改变了此前均判原告败诉,且不认定事实的做法,转为认定事实,有限度地认定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的责任。但大部分判决,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又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为由,免除了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日本法院的法官做出认定事实的判决这一举动,应该认为其已向人性和人权保护方面迈进了一步。我们应该认识到,在日本国内,日本法官能做到这样,已需要鼓起极大勇气了。
不可否认,做到目前这种程度,除了我们中国的法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等人士和海外华侨与众多受害者们长期共同努力外,我们必须应该提到并永远铭记的是,一批有良知的日本律师和日本友人,他们不畏艰难,持之以衡地支持并帮助中国战争受害者维护人权和尊严。虽然他们这样做也是为了日本国的名誉及以此取得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国人民的信任,但我认为,作为日本国民,他们这样想也是理所应当,无可非议的。正因为有这样的日本友人,我们才使日本国民逐渐了解了那段惨烈的历史,也使中国受害者的权利得以部分实现。
二、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企业对待历史及责任的态度
日本政府的首脑或政要在访问中国时,如果涉及到对那段惨烈历史的表述时,一般常用“表示反省”的字样。但日本政府在法庭上的答辩,丝毫没有反省的意思。他们不是否认事实,就是否定责任。其中一次在札幌地方法院结审开庭时,日本政府的代理人表示: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放弃了索赔权,现在你们(指原告)又提出索赔。而中国的领导人多次讲,在那场战争中,日本人民也是受害者,那么我们日本人也有理由向中国提出索赔。日本政府代理人代表日本政府的这番表示,显然是在否定侵略战争的性质,混淆加害与受害的性质,根本没有反省的意思。
相关日本企业在法庭审理中,与日本政府相似,不是否认事实就是歪曲事实。有的在答辩中表示,当年曾给中国劳工以良好的待遇,住以房,食以肉,穿以衣,还有娱乐享受。虽然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日本企业的答辩,但日本企业的这种表现,不仅是由于有日本政府的支持,也有企业自身对那场战争性质的不当认识所致。
虽然战争已结束多年,日本企业现在的管理人员已非当年之人,但他们的基本认识仍无根本性改变。一些大公司,如三菱、三井、鹿岛、住友、新日铁等公司,在日本的法庭上均是一概否定事实,推卸责任,而这些公司在进入中国投资时,却唐而皇之,丝毫没有愧疚之感。
这就是当年曾对中国人犯下诸多反人类罪战争罪行的加害者们目前的真实现状,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三、正视责任
中国受害者在日本各法院提起诉讼,旨在维护人权,维护尊严。日本的现实让我看到,在日本国内,存在着有良知的日本人,他们为正视历史,为维护受害者的人权而努力的斗争。他们在帮助中国受害者的同时也在帮助日本消除战争的负面影响,以建立真正意义的中日友好。但目前日本国的主流仍是不愿承担战争责任,不愿正视那段历史。本人作为一名律师,由于参与了上述部分案件,才由此产生的一些切身感受,仅为一家之言。
总之,我认为中、日两国都不应忘记那段历史,在澄清历史、正视责任的基础上,友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