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述 ~ 本稿的目的

  在长达十五年间日中战争的漫长的岁月里,由于日本军的野蛮行径,中国浩大的民众遭受了深重的灾难。1995年,由[中国人战争受害赔偿要求事件辩护团](团长:尾山宏律师、干事长(当时):小野寺利孝律师)以受害的中国认为原告、日本国以及日本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以来,来年的2005年整整是10周年了。日本战败50周年之际,开始了在司法场上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工作的辩护团,即将面临着来年的战败60周年的时刻,在此回顾、总结以往,则是本稿的中心目的。

  以下简述关于由辩护团在此期间中所起诉的内容摘要。

   既是,如文章最后叙述的那样,辩护团把为了获得所有已起诉案件的胜诉而全力以赴做为根本,绝不是想其中某件解决了即可了事。下述这些案例还只是收集的一部分;在十五年漫长的日侵战争岁月里,在众多受害中的受害与受害者的典型焦点案例所提出的诉讼。也就是说,最终目的为全面实现中国人民战争受害者的要求;全面解决战后补偿事宜的[代表诉讼]。

    ①731事件?南京大屠杀事件?地毯式空袭事件
    ②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事件(第一次?第二次)
    ③原从军 [慰安妇] 事件(第一次?第二次)
    ④平顶山事件
    ⑤遗弃毒气炮弹事件(第一次?第二次)
    ⑥京都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事件
    ⑦北海道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事件
    ⑧群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事件
    ⑨长野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事件
    ⑩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事件(第一次?第二次)
    新泻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事件

    这些审理之外, 还有正在准备起诉或者已经有了起诉预定的案件。包括另外本辩护团涉及的如「李秀英名誉损坏」等关连案件计算的话,辩护团担负着相当数量的审理案件,在日本至今几乎是未曾有过的大规模的集体诉讼。

    诸审理案件,除了东京第二次、群马、长野、福冈第二次的掳掠劳工、强制劳动案件的一审判决还没有下来以外,其他的一审判决已经有了结果,目前在高级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共有11件。再有,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第一次起诉案件的二审判决已经下来。其中,面对政府获得胜诉的是: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也就是「刘连仁事件」判决)以及毒气弹第一次起诉案。面对企业获得胜诉的是: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第一次起诉案的一审判决。面对政府以及企业获得胜诉的是:新泻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一案。

    其他,目前二审结审,等待宣判的有:731事件?南京大屠杀事件?地毯式空袭事件、原从军「慰安妇」第一次?二次的三案。上告到最高法院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是: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第一次起诉案。

第2章.诉讼的进行状况与成果

    诸诉讼提起公诉当时、在学会与司法界被认为基本上是不可能胜诉的。就是说限于过去的审判先例来看,根据法律的原理,下面还会重申的关于时效、忌避与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都是所存在的难题高墙、一般会认为要跨越这堵高墙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令人深思的是、在九十年代初所起诉的其他关于战后补偿的数宗案件,当时已经下了败诉的判决。

    实际上,起诉4年后的1999年9月22日,辩护团竭尽全力坚持奋斗的关于731?南京大屠杀?地毯式空袭案件的一审判决;一方,进行了事实认定、承认了日本军的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在结论上对原告的要求全面驳回。此时,辩护团对诉讼斗争中所存在的巨大障碍再一次有了实感。

    尽管如此辩护团没有气馁,收集各辩护团员的英知,反复组织研究会与学者进行研究探讨,集中了所有的力量。特别是针对由于时间的经过请求权丧失的所谓时效?忌避的法理以及在战前?战中对国家的不法行为不追究责任的所谓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等,因过去没有同类型的审判先例,想要突破这一理论大关虽然是极为困难的。可是由于我们得到了热心的研究者们的协助,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开始渐渐地构筑新的理论。

    于是,2001年7月12日,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的第一次(②-第一次)判决则是作为辩护团胜诉的首次告捷。这一判决是承认了在战后违反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就此虽然还没能突破所谓「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法理,然而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时效?忌避是违背这一理念的,因此它的应用被否定了。

    再有,2002年4月26日「福冈掳掠劳工」第一次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根据「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否定了对国家提要求。至于向企业提出的赔偿要求,与「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的第一次判决同样否定了时效?忌避的应用,达到了认可的地步。

    然后,2003年9月29日「遗弃毒气弹」第一次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承认了战后国家责任的不履行、「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的第一次一审判决同样否定了时效?忌避的应用,认可了对国家的赔偿要求。

    就这样把当初认为很难解决的关于时效?忌避的理论突破了,同时承认原告要求的判例也接连的得到了宣告。

    于此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法的高墙 --- 关于「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一项。2003年1月15日就「京都掳掠劳工?强制劳动」案件判决而言,尽管原告的要求被驳回,可还是宣告了否定应用「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法理的判决。

    在这样的趋势下,终于于2004年5月「新泻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一审判决中,宣告了不只是认可向企业要求,随着否定应用「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向国家要求也达到了认可的程度。

    如此,突破了起诉当时被认为是极难跨越的法理高墙。能够使原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要求达到被认可的胜诉告捷,同时也可以把夺得这一胜利评价为是至今辩护团工作的最大成果。

第三章 关于今后的审判进展与辩护团的努力方向

    就是这样,提起诉讼以来经历了大约10年了。关于「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团把审判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向前推进了的成果是可以评价的。但另一方,没有经过认真的事实认定的判决,或者尽管认定了事实却仍然以「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为由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现实中依然存在。更进一步地说,类似2004年5月宣告的「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案件第一次诉讼的二审判决那样,尽管承认了国家、企业不法行为的责任,同时也否定了适用「国家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可是最后却适用了「时效?忌避」,因此不只是对国家,就连在一审判决中我们取胜的企业面前也宣告了败诉。不容乐观,倒转的结果在现实中还是存在的。

   「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第一次诉讼根据原告的上告,现在最高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尽管在艰难的境况下,我们仍在继续斗争。另外,我们在等待着3宗案件二审判决的同时,由2004年后期至2005年还将迎接数宗案件的终审、判决。做为辩护团,对所有的审判绝不气馁,再接再励,集中更强的力量继续下去。

    另外,在进行以上所述的审判斗争的同时,始终也重视法廷外的「要求全面解决战争补偿问题」的运动。

    根本上说来,辩护团是律师职业专家的团体。在审判这一固有的工作中,做为专家当然应该发挥所有的最大潜力。但是,至今的日本政府改变战后处理的方针,即使有几例胜诉宣告,要达到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的要求全面实现、战争问题全面解决的目的也是困难的。另,2001年5月[麻风病国赔诉讼]在熊本地方法院或的胜诉。之后,国家对此政策改变,使患者有了好的转机事例记忆犹新。政府之所以改变政策,其背景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动向所致。由此可见,实际上媒体与舆论发挥着极为强烈影响的事实是无可非议的。这对如何使政府改变政策,

实现战后问题全面解决有着巨大的启示。

    为此,做为辩护团在审判斗争中全力以赴,同时也重视法庭外的[要求全面解决运动]的联合行动。特别是,战后补偿问题不是单一国家可以解决的国际问题,因此包括日中两国的世界舆论是不可忽视的。

    在日中两国民浩大的世论驱动下,向政府表示最终解决的愿望。使这一理想现实化,国民运动做是重要的一环。

    辩护团为了提高国民意识,在各阶层人士中做好广泛宣传,介于各方学者的协助,怀着全面解决战后补偿问题的心愿提议并于2002年10月召开了题目为[克服过去的所有?为确立东亚永久和平]的研讨会。

    另外,建议建立[掳掠劳工?强制劳动]基金会,进一步摸索对各种事件更好的,具体的解决方法。

    但遗憾的是,现阶段(2008年8月止调查)要求全面解决战后补偿问题的声援还没有形成多数派的状况。

    来年2005年是亚洲太平洋战争终战60周年,也正是中国人战争受害赔偿要求诉讼辩护团成立10周年。战争全面解决问题不只是日中间的利益,而是为确立全亚洲永恒和平不可欠缺的重要因素。为促进大多数人意识到这一点,今后辩护团在法庭上奋力斗争,夺取判决胜利。法庭外联和民众运动,为争取战后赔偿问题的全面解决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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