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冈和解”是在日本政府和司法体制对日本加害企业百般庇护的困难条件下,由中日两国和平友好人士及民间团体进行长期艰苦斗争后得到的成果有限的诉讼结局,而非一般诉讼实践中原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胜诉结局。尽管如此,支持和关注花冈受害劳工对鹿岛公司诉讼斗争的人士大都能够理解花冈诉讼的参与者最终同意采用“和解”方式终止诉讼的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花冈诉讼”原告们事先对《和解条款》的文本一无所知,他们对文本产生质疑是必然的。真正在学术界和国内民众中引发强烈质疑和激烈争执的是《和解条款》中被认为对诉讼原告(花冈受害劳工)可能造成精神伤害的内容和其产生的过程。例如:在《和解条款》的第一条所述:“当事人双方再次确认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但是被上诉人主张《共同声明》并不意味被上诉人承认自己有法律责任,上诉人等对此表示了解。”从这样的表述中我们清楚看出,面对文化水准很低的中国受害劳工,当年的加害者鹿岛公司如何玩弄词藻从已有承认对劳工受到迫害“负有责任”的《共同声明》基础上倒退,从而推卸掉它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自栩公正的日本法院竟然同意把这样明显伤害中国受害者的表述写到严肃的法律文书之中。诸如此类的表述怎能不使曾经饱受日本军国主义迫害,年逾古稀却对持续12年之久的诉讼抱有希望原告们感到再次被鹿岛公司欺骗。所以我们说:诉讼“和解”结局与花冈劳工渴望赢得的诉讼“胜利”的原则区别,就在于在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得到被告方鹿岛公司表示真诚谢罪与赔偿的任何表述。反之,《和解条款》中不应当出现的表述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对中国受害劳工的精神伤害。这的确是不得不被承认的遗憾。
我们阐明花冈诉讼结局中的遗憾并不意味着要否定花冈诉讼的历史意义。相反我们认为,如果从完善和推动中国民间对日诉讼,促使日本政府做出全面解决劳工问题和其它战争遗留问题的全局考虑,由“花冈和解”所引发的中日学者的争论是不无裨益的。首先我们应当肯定,花冈诉讼作为二战时期中国的战争受害者第一起对日诉讼在启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整体进程和教育日本人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还应当充分肯定来自日本民间和爱国侨胞长期不懈为支持花冈诉讼原告提供帮助和资助的崇高精神。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和思考在其完结过程中存在的遗憾和不足,从而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为此,我们再次提请有关方面注意,负责花冈基金发放和管理的部门有义务向基金的收益人如实阐明该基金的性质,以及在申领该基金时要放弃的相应权利。“赔偿金”的概念只能在给付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这和“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等同使用。而有关方面在发放基金的过程中,给受益人发放的资料中和在媒体的宣传中都将“基金”说成是“赔偿金”,这不仅改变了基金的性质和信托的目的,同时有伤受益人的感情。同样,由于在媒体上的不准确报道引起对公众的误导,也有伤于中国人的感情,更有损于有关方面的声誉。因此在向媒体发布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应采取客观和科学的态度,准确无误地向公众报道已经了结的诉讼结果。我们相信越接近事实真相的报道越能使公众认识花冈诉讼的历史意义,进而更有利于推动在其后出现更多的民间对日诉讼的进程。
2004年7月2日,正在日本参加“花冈惨案”遇难者追悼会的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在东京参议院向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递交有大约8万中国人签名,要求日本政府就“花冈事件”道歉赔偿的联名信,从而揭开了花冈受难劳工向日本政府讨还正义的斗争序幕。当年带领劳工发动震惊世界的花冈暴动的耿谆老人听到这一消息心情激动。他表示:自己虽然是90岁的高龄,但是要求日本政府道歉、赔偿是毕生的心愿。希望全国同胞都来支持花冈劳工向日本政府讨还正义的斗争。耿谆老人的心愿也是所有爱好和平和正义中国人民的心愿,让我们大家为实现他老人家和全体花冈受害劳工的这份心愿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