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4-10/18/content_2104677.htm

  延续了10多年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乔申乾近日表示,虽然这个规定可能还要再执行一段时间,但是取消这个规定势在必行。(《新京报》10月18日报道)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随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热情的高涨和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我国的民间结社形成了一股热潮,各式各样的民间组织纷纷成立。民间组织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制定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管理,促进民间组织有序发展,但是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又在客观上限制和阻碍了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由于这个规定的存在,许多民间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成立,而一些非营利组织由于无法在民政部门获得登记,不得不去工商部门注册,从而付出必须纳税的代价。更让人忧虑的是,一些民间组织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婆婆”,便干脆私自结社,转入地下,变成了非法组织,有的还干起了违法的勾当。民间组织鱼龙混珠,影响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降低了其发挥社会职能的作用。

    而找到了“婆婆”的民间组织,有的也并没有享受到来自“婆婆”的照顾和关爱,一些“婆婆”往往只管收钱(管理费),而并没有履行监管、服务等职责,更谈不上什么业务指导。如此一来,民间组织须有主管这条规定,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往往变得有名无实。

    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民间组织须有主管单位这条规定,解除束缚民间组织发展的种种枷锁,才能进一步保证公民的结社自由,将结社等民主权利还给公民。从这个角度看,取消民间组织上头的主管“婆婆”,其实也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没有了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由谁来管?实际上,民间组织没有了“婆婆”,并不意味着其发展就会放任自流,而是改原来的由“婆婆”来管为由法律来管。一方面,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可以成立;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成立后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有了法律来“管理”民间组织,何须多出一个“婆婆”来管理?用法律手段就可以管好的事情,又何须行政手段来干预?

    据报道,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23万个,而实际上的民间组织远不止这些。在市场经济逐步深入、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的今天,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起到的作用有目共睹,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组织不是洪水猛兽,民间组织没有主管单位,更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而恰恰反映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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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晚报:民间组织注册有望取消主管单位批准

     http://www3.sznews.com/readnews.asp?id=820237


    北京消息据新京报报道,一直延续10多年的NGO(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的英文缩写)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是记者从前天举行的国际合作与公众参与研讨会上获悉的。

    在这个由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机构主办的研讨会上,应邀出席的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乔申乾表示,当初在制定社团登记条例时,并没有民间组织注册成立时需由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相关规定。但是,当时考虑到中国行业众多,担心如果没有主管单位会出现无序发展的情况。这些年来,有关部门也希望能够取消这个规定,但是又担心一旦取消主管单位,又怕出现其他问题,因此这个规定可能要再执行一段时间。“但是,取消这个规定是势在必行。”乔申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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